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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文件可不可以叫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3-01-10 02:01:07

⑴ 省里出台文件叫條例,那麼市裡、縣里出台的叫什麼啊

根據《立法法》規定,一般而言省級地方性法規才叫條例(經過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才屬於地方性法規)。市裡、縣里(除民族自治區域外)沒有地方性法規立法許可權,最多屬於規范性文件(俗名:紅頭文件)(自治州、自治縣有相應的立法權,也可以叫條例)

⑵ 暫行辦法格式

僅供參考:管理辦法(實施辦法),一般由標題、發文單位、成文日期、正文和印發傳達范圍等五部分組成,其它格式要素按規定標注(下同)。 標題。有兩種寫法:一是由發文機關名稱、公文主題和「辦法」組成;二是由公文主題和「辦法」組成。如果所制定的辦法是臨時性的,或不太成熟,在執行一段後再作修改,有的還要隨著事物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再修訂,均應在「辦法」之前加「臨時」、「暫行」、「試行」等詞。如果有上位法律法規或上級機關有明確的規定,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的,應在「辦法」前加「實施」二字。其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規授權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的,才能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法律未授權的,不能制定實施辦法。 發文單位與成文日期。發文單位,有的是發布單位,有三種情況:一是標題之中有發文單位名稱的,標題之下不再標注發文單位;二是標題只有公文主題和「辦法」的,則應在標題之下居中加圓括弧標注發文單位,既可與成文時間標注在同一行,也可在標題之下成文時間之上獨立成行;三是應當加蓋公章的公文,署名應在正文之後。成文日期應寫明年、月、日,用全稱。其標注方式也有三種情況:一是標題有三個組成部分的,成文日期加圓括弧居中標注在標題之下;二是標題只有兩個組成部分的,成文日期加圓括弧居中標注在發文單位名稱之下或標注在發文單位名稱之右,與發文單位標注在同一行的應一起括起來;三是應當加蓋印章的公文,縣級以下及基層黨的機關制定的辦法的成文日期,標注在正文之後的發文機關名稱之下,行政機關發布的辦法的成文日期直接標注在正文之後。 正文。由於辦法的適用范圍廣,正文詳細而又具體,因此,其寫作方法比較靈活、自由,符合復雜多樣的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主要有三種結構形式。 (1)序言(前言)、分項(條)式。序言在第一條之前,說明制定辦法的主題及目的、依據、意義和作用等。序言之後,是全文的主體部分,也有兩種結構形式:一是條連式,即從第一條開始,直至把內容寫完;二是分項式,即分幾個部分或項目,部分或項目之下分條、款,全文既可統一編寫條的序數,也可分開在部分或項目之內分條。有的在最後還有專門的結尾。辦法的內容撰寫順序是:先主後次;先直接方面,後間接方面。 (2)章斷條連式。全文由總則、分則、附則三個部分組成,章下分條,條下分款。其寫作方法與其他章斷條連式的法規性公文的寫作方法相同。 (3)條連到底式(又叫條目式)。這種結構的「辦法」的寫作方法,與其他同類結構形式的公文的寫作方法相同。第一條寫公文的主題及行文的目的、依據、意義和作用等,從第二條起依次撰寫「辦法」的具體內容;先主後次,先從正面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作出規定,後從反面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作出規定,最後撰寫附則的內容。 「辦法」的語言沒有「法」、「條例」中的語言那麼肯定、果斷,而是採取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方法給執行者一定的自主權,比如,常用的字詞有「應、應該、可、可以、要」等,以充分調動執行者的積極性。 「實施辦法」與一般的「辦法」的寫作區別主要有:一是寫作實施辦法,本級是貫徹落實者,即上級有政策規定,本級的任務是聯系實際貫徹落實。所以,實施辦法比上級的政策規定更具體、更細致、更切合實際。一般性的辦法,本級是始發文者,不一定有實施辦法那麼具體、細致。二是在寫作方法上,實施辦法有兩種寫法:①上級的文件是逐級行文的,實施辦法既要把上級的政策規定原封不動地照搬,變成實施辦法的組成部分,又要在「實施」上作文章,即在上級政策規定的范圍內,表述得更具體,也可對上級未規定到的或有空缺之處作出符合實際的規定。②上級文件與本級文件的主送機關是一致的或者上級的文件是直貫到底行文的,重在「實施」上做文章,就如何貫徹上級的文件提出具體的意見,上級文件中的政策規定一般不照搬,以縮短公文的篇幅。③「辦法」中的政策規定,全部由本級作出,既要具體實在,有很強的操作性,又要與上級的有關政策規定相吻合,不得與上級的政策規定有矛盾。 印發傳達范圍。辦法(實施辦法)不標注主送機關,只標注印發傳達范圍,一般標注在正文之後。在正文之後要署名或加蓋印章的,印發傳達范圍標注成文日期的下一行。

⑶ 縣級政府有權出台考核辦法嗎,或者暫行規定,按照法律規定,縣級政府不具有立法權,無權制定地方規章的!

縣級政府在法律、法規、規章的范圍內,可以制定具體落實的相關規范性文件。
只要不和上位法沖突,規范性文件在該行政區實施是沒問題的。

⑷ 縣級人民政府對國家法規沒有明確的事項,是否可以在不違反其他相關法規的情況下發細則或暫行辦法嗎

不可以,縣是沒有權力做出處罰類的規定的

⑸ 暫時辦法和暫行規定的區別

暫時辦法與暫行規定的區別如下:

1.意義不同

暫時辦法是制度的一種,是指用於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規定的規范性文件。

暫行規定是國家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之一。

2.制發機關不同

暫時辦法的制發機關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

暫行規定的制發機關是國家機關。

3.側重點不同

暫時辦法側重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的相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重在可操作性。

暫行規定是法律、政策、方針的具體化形式,是處理問題的法則。規定重在強調約束性。

(5)縣級文件可不可以叫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規定是規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圍最廣、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它是領導機關或職能部門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訂相應措施,要求所屬部門和下級機關貫徹執行的法規性公文。

規定是局限於落實某一法律、法規;加強其項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較強的約束力,而且內容細致,可操作性較強。

辦法是一個法規名詞,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同,辦法可分為實施文件辦法和工作管理辦法兩種。從結構上而言,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