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部門規章可以作為判決依據嗎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參照適用行政規定。規章可以作為參照。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㈡ 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為法院民事審判的依據
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是相關法規的延伸、而且並沒有相悖的,才能作為法院民事審判的依據之一。
㈢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可以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嗎,希望具體點
是可以作為判決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的解釋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僅作參考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問題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由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在去全國人大授權下有權制定和發布司法解釋,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可以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但最高人民法院理解與使用是不能作為依據適用的,只能作為判裁決中的參考、借鑒與指導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一百零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
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㈣ 國務院出台的法規能否作為法院的判決依據
國務院出台的法規能作為法院的判決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4)什麼文件可以作為裁判依據擴展閱讀
可以作為法院的判決依據的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作為法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㈤ 部門規章能否作為判決依據
法律分析:部門規章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可以作為判決參照,但不能作為判決依據。部門規章、地方性規章、規章制定機關作出的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規章解釋,以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在行政審判實踐中不是必須適用和執行的,是有條件的適用,法院在行政審判實踐中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拒絕適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㈥ 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可以作為法律判決的依據嗎
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不可以作為法律判決的依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依據法律法規做出判決。如果法律法規沒有相關規定的,可以參考行政規章。也就是說,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辦法可能只是行政規章及效力更低的非規范性行政規定,因此,只要有法律法規的,就不能憑此做出判決。
法律分析
地方政府管理就是地方政府部門運用政府權力,為解決地方政府面臨的公共問題,從基礎上維護與實現整個地方整體利益 而對地方事務施加管理的政府行為模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既是國家的,也具有地方屬性;既是國家機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負責執行或保證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辦理上級國家機關交辦的事務,同時也是地方單位,依法管理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還享有自治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零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㈦ 行政裁判文書可以劃分為哪幾類
行政裁判文書按照裁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三類,分別是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的實體裁判。行政裁定書指的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而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或者是駁回起訴。行政調解書是在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調解雙方分別是行政權力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私下協商,對於行政賠償的調解結果認定。
【法律依據】
《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第1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㈧ 法院判決引用法律依據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法院判決引用法律依據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其它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法律分析
法律依據包括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起到一種指導作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法院判決引用法律依據是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㈨ 法院裁判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
民事審判規則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行政判決適用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執行義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一、裁定與判決的明顯區別有: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4、行政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刑事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
二、決定跟判決不同:
1、決定用於某些特定事項;而判決用於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
2、判決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而決定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作出。
3、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是決定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三、決定和裁定不同:
1、決定用於處理某些特定事項;裁定用於處理程序性的問題。
2、決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排除訴訟中的障礙;裁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指揮訴訟活動,推進訴訟的進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㈩ 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為法院民事審判的依據
一般文件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不可作為判決的依據,只有部門頒布的部門法才可作為判決引用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