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標文件掃描件公章有效嗎
法律分析:電子招投標中的CA證書實質上是代替了原來的單位公章。招標人要求紙質件蓋單位公章後進行掃描作為電子文檔,它們只不過是紙質文件的電子副本,若無電子簽名,在電子招投標的情境下並無法律效力。
但是,針對某些類型的文書,招標人要求使用紙質版的掃描件,仍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例如製造商授權書、銀行資信證明等第三方文件,均需由合格的法律主體簽字或蓋章之後,再掃描放進投標文件,最後用CA證書簽名加密,形成有效的電子投標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㈡ 列印公章可以用掃描件嗎
不建議用,以防發生糾紛的時候難以證明公章的可靠性,從而不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掃描件相當於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作為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㈢ 招標文件要求復印件要蓋章,掃描件需要蓋章嗎
建議也都要蓋上 其實在紙質投標文件中掃描件和復印件的效力和地位是一致的 都是證明企業資質信用業績方面的資料
既然招標文件要求對相應的復印件蓋章 那麼當有些復印件你放的是掃描件的時候 你就同樣需要對這個復印件蓋章 這也是對招標文件的積極響應
㈣ 公章可以掃描嗎
可以對公章進行掃描,掃描了列印出來,就等於復印,只能當作復印件,代替不了原件。加蓋公章的傳真件是有效的,公章用列印是無效的。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優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慮復製件或復製品,但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