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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賠償裁員可以簽哪些文件

發布時間: 2023-01-05 23:44:10

Ⅰ 被辭退談好賠償好要簽訂什麼

辭退員工一般就要簽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但對於這份協議需要由雙方協商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同時在解除的協議上一定要寫明雙方所協商的事宜,包括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金額。
一、辭退員工要簽什麼協議?
1、員工被辭退,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員工在離職時需要和單位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者辭退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 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5、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 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 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8、 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 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那麼就需要雙方協商好才能處理好,而在辭退之前雙方就需要簽訂一份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來保障各自的權益,只要這份協商簽訂好那麼雙方就算正式的解除了勞動關系,所以,辭退員工就需要按工常的條款來進行。

Ⅱ 公司要辭退我,和公司談好賠償金了,要簽訂什麼協議嗎

建議簽訂協議,寫清楚補償的金額、支付的時間等,免得離職後單位不支付,產生糾紛,您有沒有證據已經簽訂補償協議。

Ⅲ 公司要辭退我,和公司談好賠償金了,要簽訂什麼協議嗎

一般不需要簽協議,但是要注意賠償金的數額是否正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按年限賠償,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員工嚴重違紀或者其他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認定員工嚴重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只有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做出來的辭退決定,才可以成為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判案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Ⅳ 裁員賠償怎麼談判

裁員賠償怎麼談判

裁員賠償怎麼談判,裁員是每個公司都會發生的事情,當發生的時候,我們難免都會感到悲傷,但是既然已經發生了,就需要為自己爭取利益了,下面看看裁員賠償怎麼談判。

裁員賠償怎麼談判1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裁員分為合法裁員和非法裁員,支付的賠償是不一樣的。合法裁員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裁員,並支付經濟性補償。非法裁員為未按照法律規定裁員,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被公司裁員,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不服公司裁員申請仲裁,需要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材料)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裁員賠償怎麼談判2

一、公司辭退怎麼談賠償?

被公司辭退,員工可以和公司談賠償問題,最多可以拿到雙倍經濟補償金和額外一個月工資。具體怎麼補償要看辭退性質。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員工在沒有正當理由,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二、哪些情況可以辭退無過錯的員工?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於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試用期可以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嗎?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

如果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否則須付賠償金。

裁員賠償怎麼談判3

公司裁員員工怎麼談判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HR既要充分了解公司裁員的動機,又要了解被裁對象的詳細情況,充分做好談判前的准備工作,包括材料的搜集、談判方案的制訂、談判場地和時間的安排、談判策略的准備等工作。

坦誠相待,少用「話術」。

hr應先向員工解釋企業現狀,裁員是不得已為之。其次,要告知員工本次裁員程序都是合法的,不但經過了公司職工代表以及工會同意,還收到了勞動局同意裁員的批復。最後,向員工解釋裁員的基本邏輯,一般工齡短的會優先考慮裁員,另外,若組織架構調整取消了該崗位,則必然也會裁員。

控制節奏,切記拖沓。

根據談判情況,控制談判的節奏,是體現談判水平高低的一個標志。很多談判失敗的例子,很多是因為在談判的過程中,談判者反而被被裁員工「帶了節奏」,直接將本應在分鍾內結束的談判拖到了甚至更長,導致談判陷入僵局,無法取得任何進展,導致公司被動。

經濟補償,不可或缺。

大多數裁員談判,經濟補償是談判的基礎籌碼,如果有些公司希望通過無代價的方式解除員工,除非員工確實有證據確鑿的違紀事實被公司掌握,且有明確的規章制度規定被裁員工的違紀行為符合公司單方解除的情形。否則,還是走經濟補償的道路。

必須簽署《協商解除協議》

在跟被裁員工協商一致後,必須要做的一件事是與被裁員工簽署書面的《協商解除協議》,至於《協商解除協議》條款的設計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但要記住,如果文本太簡單,則在法律保護性上難免會有瑕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