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級開展活動的文件下級轉發還是重新制定
下級進行轉發。
上級開展活動的文件下級轉發即可。公文具有借鑒價值,且沒有大的區別,不需要大的改動,可直接轉發。
如有所區別,可在轉發通知中提出參照執行的具體意見,行文時,只可用轉發,不可用印發。
『貳』 將下級單位工作管理事項給其他下級單位下發,用轉發還是其他的公文模式
你表述的問題不很明確。如果你是他們(下級部門)共同的上級主管單位,你可以已通知形式轉發!如果你也是縣級管理部門(平行單位),向其他的縣級部門發送的工作管理通知,應該使用你部門的行文、文號,在版記欄(抄送)中註明你要通知的其它部門就可以了。如果是聯合辦文,應該是誰主辦,誰發文......
『叄』 如何轉發上級文件
轉發上級主管部門政策性規定的,應首先確認被轉發的文件中政策性規定是否與我市現行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相一致,並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需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措施或者補充意見一並貫徹實施的,該轉發文件屬於規范性文件,應當送市法制部門審查通過後,連同被轉發的文件由發文單位送市政府公報編輯機構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上發布實施。
(二)簡單轉發不需要提出具體措施或者補充意見的,應當將轉發文件及被轉發的上級機關文件及時送市法制部門備案後,由市法制部門轉送市政府公報編輯機構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上發布實施。
(三)轉發文件之後,需要相應修改或者廢止市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轉發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市政府進行修改、廢止工作;需要相應修改或者廢止市政府工作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轉發機關應當及時組織進行修改、廢止工作。
(四)被轉發的文件與我市現行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不一致,或者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有關主管部門在轉發實施前,應當向市政府請示。
問題的「紅頭文件」都會有具備以下共同特點:
一是設定公民義務或剝奪公民權利無法定依據;
二是違反國家行政處罰法,擅自設定行政處罰內容或自行規定罰沒款的收繳方式;
三是無行政審批設定權的機關,擅自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或增加行政審批環節和條件;
四是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上不夠規范;
五是強調管理相對人義務多,規定管理機關責任和制約措施少等。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紅頭文件,深圳市司法局-如何轉發上級機關的規范性文件?
『肆』 轉發上級文件可以越級嗎
法律分析:轉發上級文件可以越級。遇有特殊情況,如發生重大的事故、防汛救災等突發事件或上級領導在現場辦公中特別交待的問題,可越級行文,特事特辦,但要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否則,受文機關對越級公文,可退回原呈報機關,或可作為閱件處理,不予辦理或答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的行文關系,應當根據管轄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的行文關系,應當根據管轄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