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公章的文件能作為證據嗎
可以做為證據,但應有其他證據進行印證,比如證人證言或者公司曾按照該文件進行處理事務等。如果合同沒有蓋章,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對方認可就具備法律效力,如果對方不予認可就沒有法律效力。沒有蓋公章的列印文件不能作為有效證件。私章、公章和負責人簽名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件書證上既沒有私章也沒有公章,但有當事方負責人或當事人本人的簽名,同樣可以作為有效證據。當然如果三者都沒有,則屬於無效證據。
不是私章和公章的材料就一定有證明效力,也不是加蓋了公章和私章的書證就一定有證明力。關鍵是提交的材料,能不能形成一個證據鏈,可以證明當事人的主張。合同需要雙方簽字蓋章才可生效。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 自己簽的蓋有公章的文件能當證據嗎
自己簽的蓋有公章的文件是
書證
,能當證據
3. 全部手寫的東西能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但是證明力大小關鍵是看誰寫了這份賬本,如果是當事人自己寫的就沒有任何意義(除非對方有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 證明材料是原告本人書寫並加蓋公章但沒有簽字可以做為證據使用嗎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證明力就不是那麼高了。加蓋公章,對方或者法院會核實的。
證據一定要具備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原告自己寫的東西,可能是客觀的,也可能是其主觀上認為的。因此可以作為證據,但是不影響對方的質證,也不影響法院是否採信。
另外一點,一定要尊重客觀事實,不能自己編造證據。這樣做的風險是非常大的。
5. 行政處罰中,電腦中的word文件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1、行政處罰中,電腦中的word文件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2、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3條第1款第(四)項的規定, 電子數據屬於行政訴訟證據的一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2款的規定,電腦中的word文檔屬於電子數據的一種形式。因此,存在電腦中的word文檔屬於行政訴訟的法定證據形式,所以,在行政處罰中,電腦中的word文檔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6. 證人自行書寫關於違法治安管理的違法事實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至於證明效力和法院採信與否,這個由法院自主決定。
望採納。
7. 個人寫的證明可以當證據嗎
法律分析: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當事人的陳述是法定證據的一種,如果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須再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此外,我國的證據制度重實證,輕口供。陳述的事實雖然是證據,但其證明力要比物證的證明力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