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招標文件與合同不一致法律解釋
法律分析:施工合同與招投標不一致的,屬於陰陽合同,按照招投標後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來確定各自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② 合同條款必須與招標文件一致嗎
不是必須,可以不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和招標文件不一的合同條款,但必須簽字蓋章,避免以後的糾紛。
招標文件只是要約邀請,招標完成後就基本沒用了,投標文件屬於要約,中標通知書就屬於合同環節的承諾。所有這個工作都是為簽署合同准備的前期程序。
合同一旦簽訂,其效力就最高了。合同沒有對平整度作出要求,當然以合同為准。如果招標人對平整度有要求,應該將招標文件的要求寫入合同條款的。
(2)招標文件與合同名稱不一樣可以嗎擴展閱讀: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因此,在建設工程中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是不允許的。但是《招標投標法》和《解釋》都沒有就什麼是合同實質性內容作出規定,並且對實質性條款也未有明確的定義。雙方對一些內容進行修改也是可以的。
③ 招標文件中合同的名稱和項目名稱不一致
填寫錯誤。合同名稱是必須和項目名稱一致的,不然會無法進行施工,名稱不一致是填寫錯誤的原因。招標是一個招標投標行業術語。
④ 招標文件與正式合同不一致怎麼處理
《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根據國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拓展資料
招標文件是招標工程建設的大綱,是建設單位實施工程建設的工作依據,是向投標單位提供參加投標所需要的一切情況。因此,招標文件的編制質量和深度,關系著整個招標工作的成敗。招標文件的繁簡程度,要視招標工程項目的性質和規模而定。
建設項目復雜、規模龐大的,招標文件要力求精練、准確、清楚;建設項目簡單、規模小的,文件可以從簡,但要把主要問題交代清楚。招標文件內容,應根據招標方式和范圍的不同而異。工程項目全過程總招標,同勘察設計、設備材料供應和施工分別招標,其特點性質都是截然不同的,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分別提出不同內容要求。
招標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投標文件格式等,主要闡述招標項目需求概況和招標投標活動規則,對參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各方均有約束力,但一般不構成合同文件;
二是工程量清單、設計圖紙、技術標准和要求、合同條款等,全面描述招標項目需求,既是招標活動的主要依據,也是合同文件構成的重要內容,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約束力;
三是參考資料,供投標人了解分析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參考信息,如項目地址、水文、地質、氣象、交通等參考資料。
招標文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⒈招標公告。
⒉投標人須知。即具體制定投標的規則,使投標商在投標時有所遵循。投標須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⑴資金來源。
⑵如果沒有進行資格預審的,要提出投標商的資格要求。
⑶貨物原產地要求。
⑷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澄清程序。
⑸投標文件的內容要求。
⑹投標語言。尤其是國際性招標,由於參與競標的供應商來自世界各地,必須對投標語言做出規定。
⑺投標價格和貨幣規定。對投標報價的范圍做出規定,即報價應包括哪些方面,統一報價口徑便於評標時計算和比較最低評標價。
⑻修改和撤消投標的規定。
⑼標書格式和投標保證金的要求。
⑽評標的標准和程序。
⑾國內優惠的規定。
⑿投標程序。
⒀投標有效期。
⒁投標截止日期。
⒂開標的時間、地點等。
⒃品牌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