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葉伯伯答疑之二十六(公文能否主送抄送個人)
葉伯伯答疑之二十六
(公文能否主送抄送個人)
【昔夕】
葉老師:請教一下,紅頭文件(如批復)能否抄報個人(如××副縣長)?
【徐×】
葉教授,請問主送可以給個人嗎?市政府黨組可以給黨組成員下發通知嗎?
【葉伯伯答】
通常情況下,對外發送的正式文件一般不主送、抄送領導者個人,這體現了「公文姓『公』,一般只發組織不發個人」的常規。這樣做,尤其能夠有效避免上報公文漏辦、誤辦、批示矛盾和重復辦理等弊端;有利於避免機關個別負責人違規的非組織行為。
但亦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會涉及到主送、抄送個人的。
第一,一般不得以機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名義向上級機關領導者個人報送請示、報告,也不得以內部簽報、白頭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級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上級機關領導者個人。
但在個別特定情況下,比如領導人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領導人的敏感絕密事項、緊急重大突發事件,落實上級機關負責人指示、批示辦理情況的報告,則可根據需要,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專報。確系按領導同志專項交辦事項報送的文件,亦應在文中將行文緣由予以說明。
第二,有些事項性的普發性公文如會議通知等,在發給有關機關單位的同時為准確及時辦理,可主送與會者個人。涉及個人職務職稱變動的公文如任職決定、晉職通知等,必要時也可主送(抄送)任職晉職者個人。
第三,實行領導分工負責制的某些企事業單位,內部行文請求批准解決有關具體業務事項,可按規定主送分管領導個人。股份制企業董事會有些下發公文會涉及到股東權責利益,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也應該主送有關股東集體和個人。
第四,有些以臨時議事機構、領導小組名義制發的公文,為確保其成員領導者個人及時了解處理相關事項,必要時可抄送成員個人。
第五,各級各類按照《黨組工作條例》規定,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黨組其他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會議議題應當提前書面通知黨組成員。照此規定,政府黨組可以在會前給黨組成員下發會議議題通知之類公文。
而縣政府的批復,是不能抄送副縣長等領導,尤其是本機關單位領導的。機關單位對外行文當然要送本機關單位領導及職能部門閱處,這是公文處理工作的基本規定。但不能把閱處領導和職能部門列入抄送對象,因為抄送是指除主送機關單位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單位,而非本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
(參閱《現代公文寫作與處理最新規范•觀念•技巧》修訂版)
Ⅱ 請問公文裡面的抄送,如果是抄送給領導的,是直接寫領導的名字,還是可以稱呼XX總
正式的公文是不能抄送給領導個人的,一些簡報類地除外,寫領導的全稱然後是職務可以了,每個領導間用逗號隔開,最後用句號
Ⅲ 重要文件寄信送一般送到對方單位的什麼人比較合適
如果不知道具體負責此事的收件人的具體姓名
在收件人一欄填負責人,
前台會將文件分發到負責人的辦公室的
Ⅳ 企業紅頭文件主送和抄送可以寫人名嗎
發文才有發文號,如果是一般協調工作的函,可只套紅頭不編文號。除公告,會議紀要等沒有明確主送機關的文件外,一般都有主送機關,這要根據所發公文你想讓誰看。不編號的文件、翻印(轉發)文件、明電等不用主題詞,其餘要走。抄送機關要不要,需要根據你的想法來看,如果你想除主送機關外還想讓別人也知道一下,可以寫抄送單位。希望以上回答能幫上你
Ⅳ 公文的抄送一行可以有領導的名字嗎,想抄送給財政局和縣長,可以嗎要是可以,是單位在前還是人名在前
按規定,公文不抄送領導個人。
如要送最好當面送。
Ⅵ 行政公文的主送或抄送一般不能是個人嗎
對的。
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二十一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二十二條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6)文件可以送人名嗎擴展閱讀
行文規則: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條 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七條 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