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具體什麼樣的采購文件可以質疑
《政府采購法》第42條第2款規定,「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准投訴、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可見其包括的范圍很廣,基本涵蓋了政府采購活動從開始到結束的全部文件和資料。《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3條關於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的認定,其中第1項規定,供應商「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根據法律推理,此處所稱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並非采購過程中的任意文件或資料,應具備2個特徵:一是供應商可以收到;二是采購人需要公告。綜合上述法律法規,通過排除法可以得出,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應指招標文件、談判文件、磋商文件或詢價通知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