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文件管理 » 投標文件中的品牌可以更改嗎
擴展閱讀
姨媽期可以劇烈運動嘛 2024-05-19 21:09:40
高考什麼舞蹈可以加分 2024-05-19 20:52:09

投標文件中的品牌可以更改嗎

發布時間: 2022-12-23 21:23:06

1. 招標文件中備選三個品牌存在唯一指定,中標後是否可以更改優於業主指定品牌的貨物來更改貨物品牌。

按規定在公開招標的情況下甲方在招標文件中是不能指定所用材料的品牌的。在中標范圍內的三個品牌中選擇哪一個品牌是由中標單位選擇的。如果只有一家符合要求,那麼理論上這個備選品牌就沒有意義,是違規的。
實踐中你們可以把情況告訴業主,跟業主協商,讓他們申請更換品牌。同時你們要保留溝通的文件,確保單據、資料等都齊全,以免將來發生糾紛。

2. 投標後品牌更換需要走什麼流程

投標後品牌更換一般是需要向業主提出申請,並寫明更換的理由,得到批准後才可以更換。

3. 公建項目招完標後,中標單位可以更改投標時所報的品牌嗎.

你已接到中標通知書,說明你所做的承諾已被業主所接受。在招投標工作未結束前,不可以更改;但可以在結束後,在具體的實施中依據工程實際做出變更申請。

4. 中標後變更品牌的合法理由

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變更中標品牌,除非是因現實中市場等原因需要採用其它品牌或廠家的產品,應當事先向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替代產品目錄,得到允許後方可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5.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採用品牌A的方案及專題報告,合同簽訂時可以修改嗎

不可以修改。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包括采購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6. 投標文件里的購買東西更換需要什麼條件

向業主甲方提出申請
一般不建議更換品牌,還是按合同和投標文件中的約定來履行比較好。如果實在要換,需要和甲方溝通好,說明更換的品牌和更換原因,得到批准後才可更換。
如果是甲方提出更換品牌,那你們需要保存溝通的證據,政府采購項目需要由甲方去進行申請,相關部門批准後可以更換。

7. 投標文件牌子的變更

一、應以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書中列出的明細為准,否則,屬於違規行為;
二、若因現實中市場等原因需要採用其它品牌或廠家的產品,應事先向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替代產品目錄,得到允許後(要有手續)方可變更
三、對於提供的產品價格,都應核實
四、監理方應按與建設單位研究協商,原則上是按招標文件(中標的投標書)中相關條款執行

8. 乙方在投標文件中的產品在招標中中標後,乙方甲方可以隨意更換嗎

不能隨意更改。投標單位內部處分相關責任人吧。為了挽回損失只能提高現場管理水平來抵消這部分虧損了。或者就是施工時,由甲方或設計單位提出變更,對該設備型號進行變更,換了個新設備那價格肯定不一樣了,這樣也能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9. 政府招標采購中,投標商中標後,用戶單位單方面要求投標商更換中標產品的廠家或者品牌是否涉及到違法

一切應以合同為主,合同中如果界定了可變更范圍,而且范圍中包括產品的廠家或品牌,那麼更換是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未界定變更范圍,那麼該變更應該屬於違約,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9)投標文件中的品牌可以更改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八條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