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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話怎樣操作電子表格 2025-08-21 01:51:28

過期廢止文件可以做證據嗎

發布時間: 2022-12-21 00:05:53

⑴ 被廢止的政府文件,還能做為當年的證據嗎

需要看你爭議的問題發生的時間,如果事情發生在文件有效期內,是可以的。否則就是無效的。

⑵ 已經做廢的借條可以做為證據嗎

不能,已經作廢的,或者過期的借條不能當作證據的,具體如下,不能當作證據的幾類情況:
1.非借款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借款人被脅迫、欺騙、隱瞞事實等情況下簽訂的借條
2.沒有輔助證據證明的大金額借條:超過5萬的借款除借條外還需要銀行轉賬證明或者見證人的見證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借條:10周歲以下簽訂視為無效
4.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不符合其年齡特點的借條:18周歲以下,10周歲以上簽訂的價值較大的借條
5.過期借條:借款時間到期2年,且無法證明在此期間催討過債務的借條

⑶ 政府與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依據的政府文件如果已經被廢止,這個協議還有法律效力嗎

政府與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依據的政府文件如果已經被廢止,這個協議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政府與個人簽訂的協議所以該合同屬於行政合同。行政主體只有在合同訂立後出現了由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必須變更或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由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要予以補償。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履行行政合同發生爭議,受行政法調整,根據行政法的相關原則,通過行政救濟方式解決。對於合同的效力認定情況,是需要基於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簽字的合同如果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是不可以隨意進行作廢處理的,必須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才可以對合同進行取消或者作廢處理。合同想要作廢一定要取得雙方的同意,否則就是違約行為,擅自作廢合同的行為是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因文件後來被撤銷、失效,而否定當事人已將這些文件規定轉化為合同約定內容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⑷ 廢止的司法解釋能作為定案依據

法律分析:已被廢止即喪失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四)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

(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八)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九)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