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廢止的法律還能用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因為新法一般是不溯及既往的,也就是說在新法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還適用舊法,但是在刑法的一些犯罪上有個別例外,如新法較舊法為輕,那麼就適用新法 這是刑法上的 從舊兼從輕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九十四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② 政府與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依據的政府文件如果已經被廢止,這個協議還有法律效力嗎
政府與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依據的政府文件如果已經被廢止,這個協議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政府與個人簽訂的協議所以該合同屬於行政合同。行政主體只有在合同訂立後出現了由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必須變更或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由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要予以補償。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履行行政合同發生爭議,受行政法調整,根據行政法的相關原則,通過行政救濟方式解決。對於合同的效力認定情況,是需要基於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簽字的合同如果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是不可以隨意進行作廢處理的,必須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才可以對合同進行取消或者作廢處理。合同想要作廢一定要取得雙方的同意,否則就是違約行為,擅自作廢合同的行為是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因文件後來被撤銷、失效,而否定當事人已將這些文件規定轉化為合同約定內容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③ 被廢止、失效的法律 法規條例 行為發生在廢止、失效前 是否還能否適用
行為發生在廢止、失效前,而沒有結案的案子,既適應舊法,也適應新法,如果舊法有利於犯法者,可以根據舊法處罰,如果新法有利於犯法者,可以根據新法處理總之可以按照有利於案犯的法律處理。
廢止法律規范,有權的國家政權機關進行的旨在終止法律規范效力的一種立法活動。變動現行法律規范的一種形式。
廢止與失效相連,一個法律或法律規范失效時,即應廢止或意味著它的廢止;一個法律或法律規范被廢止時,即失效一項法律可以被整體廢止,也可以被部分廢止。前者指該項法律全部失效,後者指該法律中的某些或某個法律規范失效。
廢止法律規范的字面含義即指終止現行法律中的某些規范的效力,與廢止法律的含義有區別,但法律規范往往也被當作法律來理解和使用,廢止法律規范也相應地可被理解為與廢止法律同義。
法律規范的廢止又有人為廢止和自行廢止的區分,前者指由有權的政權機關宣告失效而廢止,後者指法律自行失效而廢止。
(3)廢止的文件還可以依據嗎擴展閱讀
各國廢止法律規范或法律的原因和形式多種多樣,當代中國主要有這幾種:
由法定國家機關撤銷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其他法律規范性文件;通過修改法律使某些法律規范廢止;隨著新法律的公布,與新法律的名稱相同或內容相同的舊法律即行廢止。
有的法律因完成自身的歷史任務而自行失效、廢止;法律本身規定了終止生效日期,期限屆滿又無延期規定,自行失效、廢止;通過發布專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來廢止。
廢止法律規范或法律,是一種立法活動,應有法律根據,應以法律規定哪些機關有權廢止、如何廢止並通過立法程序廢止法律,減少自行廢止的現象,以消除由於自行廢止過多而引出的弊病。
④ 廢止的法律還能作為依據嗎
法律分析:一般無效,要按照新法判決,但是新法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廢止的理由之一就是上位法已經修改或廢止,當然,肯定廢止的法律會有滯後期的和追溯期的。比如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總則》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⑤ 廢止文件以前的還繼續執行嗎
新文件出台了,廢止文件就不能再用了。
公文廢止是指有新的公文出台的政策導致原有相關聯的公文的政策內容已經無法參照執行的,用廢止的辦法解決。
經常有人把撤銷和廢止混為一談,但其實二者不是一個意思。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范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公文撤銷是對不符合行文規范或違反相關規定政策的公文一種處理的方式。
⑥ 已經廢止的標准文件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已經廢止的標准文件是不可以繼續使用。
標準的有效期指的是自標准實施之日起,至標准復審重新確認、修訂或廢止的時間。按照我國的國家標准管理辦法規定,我們的國家標准有效期一般為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的規定,制定標準的部門在標准實施後,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確認現行標准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
在法律廢止中規定製定新的法律文件代替相同內容的原有法律文件,使原有法律文件自然失效,標准文件同上。
(6)廢止的文件還可以依據嗎擴展閱讀
技術標准分類:
按照標准化對象,通常把標准分為技術標准、管理標准和工作標准三大類。
1)技術標准包括基礎技術標准、產品標准、工藝標准、檢測試驗方法標准,及安全、衛生、環保標准等。
2)管理標准包括管理基礎標准,技術管理標准,經濟管理標准,行政管理標准,生產經營管理標准等。
3)工作標准一般包括部門工作標准和崗位(個人)工作標准。
⑦ 廢止的司法解釋能作為定案依據
法律分析:已被廢止即喪失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四)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
(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八)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九)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⑧ 已廢止的法律是否還能引用
法律分析:已經廢止的標准文件是不可以繼續使用。 標準的有效期指的是自標准實施之日起,至標准復審重新確認、修訂或廢止的時間。按照我國的國家標准管理辦法規定,我們的國家標准有效期一般為5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強制性標准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
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准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其制定的標准進行復審。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經過復審,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⑨ 廢止的法規還能適用嗎
法律分析:法律和司法解釋被廢止後,該法律和司法解釋不再適用於廢止決定施行後發生的法律事實。 也就是說,自廢止決定施行之日發生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再適用被廢止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