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文件解讀
公務用車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實行實物供給制度,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這一實物供給模式弊端愈來愈顯現,突出表現在車輛配備范圍過大、運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車私用等車輪上的鋪張浪費問題。群眾對此意見很大,也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為解決公務用車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十多年來,各地各部門因地制宜開展了改革探索,目前,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市、縣(區)層面開展探索,中央和國家機關14個部門也進行了車改。近幾年來,有關部門按照要求,在總結地方改革經驗的同時,研究擬定改革方案。黨的十八大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將這項工作列入了貫徹落實黨的八項規定的重要任務之一。2013年11月印發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則、重點任務作出原則規定。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管局牽頭,中直管理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等六個部門組成工作班子,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意見》和《方案》。目前,文件經中央審議通過並正式發布實施。 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有利於黨風廉政建設。長期以來,廣大群眾對車輪上的鋪張意見很大、反映強烈。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黨政機關貫徹落實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精神的一項重要措施。二是有利於節約開支。目前,公車消費在「三公」經費佔比例較大,中央和國家機關達60%左右,從各地公開的「三公」經費看,地方比例更高。通過推進這項改革節約政府開支,建立節約型政府,可以把節約的財政資金更多用在刀刃上。三是有利於資源有效配置。普通公務出行由實物保障轉變為更多地由公務人員個人自主選擇,更多地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實行社會化、市場化保障,有利於合理有效配置資源。
公車制度改革醞釀多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落實中央部署,從解決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以制度廉明,回應群眾關切;從自身改革做起,樹立黨政機關廉潔形象;從公信力入手,建立長效機制,根除群眾不滿意、不認同的突出問題。 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各級黨政機關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特殊公務出行實行定向化保障。
參加改革的機構范圍確定為: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全部參加改革。除了各級黨政機關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按照規范職務消費原則進行改革,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
參加改革的人員范圍確定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原則上參加車改。考慮到地方實際情況,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市(地、州)、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參改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自上而下、統一部署的改革。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經過了反復的研究測算,綜合考慮了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務等因素。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確定補貼標准要基於三個原則:一是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總額必須低於改革前的公車運行支出總額。二是公務交通補貼僅保障城區或規定區域內基本公務出行需求。三是簡化檔次便於操作,各個級別間補貼差距不宜過大。
《方案》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車改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意見》明確規定,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
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不是職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務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長途出差。同時,要求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車輛處置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負責,其中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處置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制定了規范處置辦法。通過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這項工作一定要公開、規范,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為了做到不浪費閑置公共資源,對一時處置不掉的公車,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過渡期由各地確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
公車處置的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中央國庫。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車輛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明確改革時限。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有效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方針政策都能落到實處。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車改規定的行為,及時公布處理結果。各級審計機關對保留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運行維護費用、取消的公務用車處置和交通補貼發放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並依法公開審計結果。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的文件解讀
記者:這次實施條例修訂主要增加了哪些內容?
負責人:實施條例共6章45條,依照保密法規定,對1990年實施辦法作出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強保密管理方面作出新規定、提出新要求。主要是:在總則方面,規定了保密工作責任制、保密工作裝備和經費保障,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宣傳教育的職責和義務;在定密制度方面,明確了保密事項范圍的法律地位,細化了定密工作內容和流程,規定了定密責任人及其具體職責,細化了定密授權制度,對自行解密和審核解密作出進一步規定;在保密制度方面,細化了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規定了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投入使用審查、運行使用管理,明確了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對涉密人員管理立法作出授權性規定,對涉密采購、涉密會議活動提出明確保密管理措施;在監督管理方面,確立了保密工作情況報告制度,細化了保密檢查內容,規范了保密檢查程序,規定了保密檢查可以採取的主要措施,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泄密案件的調查職責,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法律責任方面,對機關、單位隱瞞不報泄密事件和妨礙檢查,企業事業單位違規從事涉密業務、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違規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記者:回應社會關注,實施條例對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作出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國家秘密保護和信息公開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實踐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門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也要防止該定不定、該保不保,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導致國家安全和利益受損。為更好地處理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實施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作出規范:一是在保密法關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的基礎上,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銜接,強調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二是嚴格限定國家秘密范圍,規定國家秘密具體范圍的制定修訂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明確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名稱、密級和保密期限,科學、合理界定國家秘密。同時,強調機關、單位定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范圍進行,防止沒有依據亂定密。三是嚴格定密責任,進一步細化保密法規定的定密責任人制度,規范定密解密流程,強化對定密工作的監督管理,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及時糾正少數機關、單位存在的定密過多、密級偏高、只定不解或者應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嚴等問題,既確保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充分公開,也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記者:實施條例規定,機關、單位定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范圍進行。保密事項范圍主要包括哪些內容,制定、修訂有什麼要求?
負責人: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簡稱保密事項范圍。它是對保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基本范圍的具體化,是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具體標准和直接依據。
近年來,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修訂了一批保密事項范圍,目前已匯編成冊,將適時在有關范圍內發放。實踐中,保密事項范圍從形式上包括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和國家秘密事項目錄兩部分組成。其中,國家秘密事項目錄一般以表格形式詳細規定了國家秘密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實施條例總結提煉了這一成功經驗和做法,對保密事項范圍基本內容和形式作出統一規定,體現了保密事項范圍的規范性要求,為機關、單位準確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對照的依據。
保密事項范圍的制定有一套嚴密的程序,納入保密事項范圍的內容都是根據保密法確定的原則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需求嚴格確定的;同時保密事項范圍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必須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實施條例明確要求,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定期對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核,對於因形勢、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原有保密事項范圍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應當及時提出修訂、補充建議。
記者:定密責任人制度是保密法新確立的制度,通過這次實施條例的修訂,對定密責任人制度進行了哪些細化?
負責人:實行定密責任人制度是我國定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對於強化定密責任意識,克服定密隨意性,解決長期以來定密主體寬泛、責任不明確、程序不規范等問題,確保定密准確、及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基礎上,對定密責任人職責、專門從事定密工作人員的履職要求作出進一步規定。一是釐清了定密責任人范圍。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這就從法律制度層面限制了少數機關、單位定密主體過多過濫的情況發生。二是明確了定密責任人的具體職責。規定定密責任人具體負責審核批准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三是明確了有關定密責任人的履職條件。規定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要接受定密培訓,明確自身職責,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和相關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記者:關於定密授權制度,實施條例作出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實施條例嚴格遵循保密法上收定密許可權、嚴格定密授權的規定精神,進一步細化了授權制度、規范了授權行為,為有關機關慎重節制地開展定密授權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是明確了定密授權主體,只有依法享有定密權的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作出定密授權;二是規定了授權方式,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動授權或者依申請作出授權;三是限定了授權許可權,授權機關應當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四是規范了授權形式,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五是明確了授權監督,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同時,授權機關還應當通過定密授權備案,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記者:國家秘密標志不完整、只定密級不定期限等定密不規范問題一直沒有很好解決。實施條例對規范定密行為有哪些新的規定?
負責人: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頭和基礎。近年來,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有較大提高,但定密不準、不規范的問題仍然存在。為進一步加強定密管理,規范定密行為,實施條例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一是明確了定密程序的啟動時間,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定密。二是規定了定密的三個基本要素,機關、單位定密應當明確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同時,還明確了保密期限的計算時間,強調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等。三是規范了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四是規定了定密不當糾正程序。要求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單位發現定密不當的,及時糾正。此外,還細化了不明確、有爭議事項的確定流程。
記者:實施條例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作出了新的規定,請您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負責人:監督管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也是維護國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細化了保密監督管理職能,規范了具體監督管理行為。
一是細化了保密檢查的內容和程序。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保密檢查的12種情況進行了列舉,如對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保密制度建設情況、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等保密工作進行檢查。規定了保密檢查可以採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閱材料、詢問人員,對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先行登記保存,進行保密技術檢測等。
二是明確了泄密案件調查的程序和許可權。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並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明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並對收繳程序、有關部門協助配合等提出要求。
三是規定了有關工作時限。要求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密級鑒定結論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鑒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等。
四是提出了履職要求。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記者:實施條例對進一步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方面有什麼新的規定?
負責人:保密工作責任制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我國保密管理體制的一大鮮明特徵。保密法對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為加強保密工作組織領導,明確相關人員保密工作職責,確保保密工作落到實處,實施條例對保密工作責任制內容進行了細化:一是規定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明確機關、單位負責人,即機關、單位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要擔負起全面領導責任。二是規定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崗位責任制是確保保密工作落到實處的重要保證。無論是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還是在非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都有義務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嚴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規和機關、單位保密要求,確保國家秘密安全。三是規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這既是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的具體要求,也是機關、單位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的有效保障。四是規定保密工作責任制履行情況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通過考評和考核,可以有效推動保密責任和工作要求的落實,加大對保密工作突出業績的獎勵力度和對違反保密工作責任制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記者:在強化保密工作保障方面,實施條例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負責人:針對當前我國保密基礎設施建設薄弱、關鍵保密科技產品配備不足、保密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尚不完善等問題,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研發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強化保密工作裝備和經費預算,有利於明確保守國家秘密的政府責任,增強機關、單位的保密責任意識。強化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研發配備,有利於加大保密工作投入,推動保密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為國家安全和利益提供切實保障。
記者:實施條例對涉密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負責人:針對當前涉密信息系統保密管理風險大、隱患多的嚴峻形勢,實施條例對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投入使用和運行管理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一是分級保護制度。規定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二是投入使用審查制度。規定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並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針對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特殊需求,實施條例規定其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定。三是運行使用管理制度。規定機關、單位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應用、使用范圍和使用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記者:實施條例對從事涉密業務企業事業單位保密審查作出了具體規定,請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負責人:保密法規定,從事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實施條例對這一制度進行了具體化,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精神,對從事以上涉密業務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的保密審查,屬於行政許可行為。
同時,實施條例對從事涉密業務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予以明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用於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等,為保密審查提供了法定標准和尺度。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文件解讀
為貫徹落實將於2014年5月1日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國務院對《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新修改的《條例》在便利當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項規定,細化了新《商標法》一些相關條款,使其更便於操作,更有利於社會公眾簡便快捷地辦理各類商標申請事宜。筆者認為,在便利當事人方面新修改的《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規定了聲音商標的申請條件。修改後的《商標法》擴大了保護的客體,刪除了對可注冊標記的「可視性」要求,明確將聲音商標納入了可以申請注冊的標記范疇。為配合這一規定,新修改的《條例》明確規定了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條件。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1)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2)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3)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根據商標局的規定,這種樣本應當是光碟形式,音頻文件不得超過5MB,格式為wav或mp3。如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碟中;(4)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如果是音樂性質的,這種描述可以採用五線譜或者簡譜的方式,還要求附加文字說明;如果聲音是非音樂性質的,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則要求必須以文字加以描述;(5)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二是明確了數據電文的含義及如何確定數據電文方式文件到達主管機關及送達當事人的日期。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條例》明確將數據電文方式界定為互聯網方式。
關於如何確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將文件送達當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對當事人影響很大。新修改的《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准;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
三是明確申請分割的操作程序。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制度。為使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礙的情況下,使未遇到障礙的部分不受到影響,繼續下一步的注冊程序,盡快確立商標專用權,《條例》特別規定了相應的申請分割制度。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後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四是明確了通過快遞企業遞交文件的日期計算方法。快遞行業蓬勃發展,而申請人通過快遞企業辦理商標業務的情況日益普遍。原來的《商標法》和《條例》對如何確定通過快遞企業提交的辦理商標注冊有關文件的日期,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看法。為維護當事人權利,使其對文件的到達日期有明確合理的預期,修改後的《條例》規定,除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准。
五是完善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序。修改後的《商標法》完善了商標注冊異議制度。為落實這一規定,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條件,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明確異議程序法定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為:在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後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並質證後可以採信。
六是明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具體要求。原《條例》規定,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一是要求將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二是要求備案申請應在3個月內提交。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願將自己的商業合同交主管機關備案,認為涉及商業秘密。3個月的時限要求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相對較短,不便於其行使權利。此次條例修改,將「許可合同備案」改為「許可備案」,還將3個月時限取消,改為「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並報送備案材料」。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了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進程和商標事業發展,商標代理行業逐步發展壯大,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的數量持續快速增長。截至2014年4月30日,共有19300家商標代理機構(含律師事務所8282家)在商標局備案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據統計,近五年來,每年全國商標注冊申請量的95%以上通過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提交。商標代理行業在商標注冊、預警維權、法律咨詢等方面為我國企業提供了專業細致的服務,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市場份額的逐漸飽和,競爭的日趨激烈,由於高素質商標代理人才嚴重短缺,代理行業出現了一些混亂現象,主要表現為:商標代理人員素質整體下降,部分代理人缺乏基本職業道德;行業惡性競爭突出,商標代理市場秩序較為混亂;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屢有發生,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商標代理人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或者炒作有不良影響商標案件時有發生等。這些問題影響惡劣,社會反響強烈。雖然工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局努力創新監管措施,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但收效不十分明顯。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規缺乏對商標代理行業的管理規定,難以實現有效監管。
對此,新修訂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就加強商標代理監管制定了專門條款,增加了以下重要內容:
首先,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必須按照委託辦理相關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其次,強化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一是對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商標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對商標代理機構的素質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商標代理機構明知或者應知委託人申請注冊商標屬於搶注情形的,不得接受委託。三是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注冊的主體資格進行了限定,防止商標代理機構利用自身業務優勢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有利於促進商標代理機構的專業化、規范化經營。
第三,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實施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責任和受到的處分,重點突出了信用管理和停止受理。
商標法採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商標代理違法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予以進一步細化,范圍較為寬泛,基本涵蓋了易發、頻發的違法行為。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則嚴格區分不同情況,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准則,加強商標代理信用建設是整頓和規范代理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強信用管理,通過信息歸集、公示、共享等,構建信用管理體系,可以實現社會共治,達到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備案應報送其基本信息以及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情況,由工商部門建立信用檔案,對商標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予以通報並記入其信用檔案。該規定對於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引導和規范商標代理機構守法、規范經營,增加商標代理機構失信成本,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將發揮重要作用。
商標法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停止受理其辦理的商標代理業務。停止受理意味著違法商標代理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實際上喪失了從事商標申請、商標評審等商標代理業務的資格,也喪失了繼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信譽基礎。停止受理與信用管理結合運用,對嚴重違法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市場禁入」,可以有效打擊、震懾、預防商標代理違法行為。
新修訂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回應社會關切,對商標代理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規定,措施有力,操作性強,較好地實現了寬進與嚴管的結合,為商標行政執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加強商標代理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商標申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我國商標事業的發展必將產生重大而又深遠的影響。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需要在多個國家或地區開展商業經營活動。而商標作為商業經營活動中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其注冊和保護遵循地域性原則,由此產生了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的需求。當申請人通過逐一國家注冊的途徑申請注冊商標時,需要根據各個國家或地區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向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商標主管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與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關的其他後續業務也同樣需要在各個國家或地區分別申請辦理。在此背景下,誕生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該體系為申請人提供了不同於上述逐一國家注冊的申請途徑。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由《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為《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的議定書》(以下簡稱為《馬德里議定書》)構成。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為商標申請人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易操作的申請途徑,申請人只需用一種語言,交一份申請,向一個局(即國際局)繳費,就可以向多個國家或地區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人辦理商標國際注冊後,與該商標國際注冊有關的後續業務也只需在國際局辦理一項程序、繳納一筆費用即可完成登記。我國分別於1989年和1995年加入了《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因此,在我國通過馬德里體系進行商標國際注冊,應當遵循上述兩個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
在《商標法》修改前,與商標國際注冊相關的國內規范性文件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7號令,即《馬德里國際注冊實施辦法》。由於7號令是國務院直屬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影響力有限,不利於充分發揮通過馬德里途徑進行商標國際注冊的優勢。同時,法院審理案件時也不能直接適用。商標國際注冊實務和司法實踐都要求提高與商標國際注冊相關的國內法律規范的效力層級。
《商標法》修改後,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增設商標國際注冊專章,對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實現了國際法向國內法的轉化,既方便了商標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實踐,也有利於商標權利人維護自身權利,對推廣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提高國內申請人商標國際注冊意識有重要意義。
該章以《馬德里國際注冊實施辦法》為基礎,刪除了部分過時的條款,並根據國際條約的發展趨勢和修改後的《商標法》對條款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該章適用的商標國際注冊進行了限定,明確調整對象是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和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以及其他有關申請。
(二)明確了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提出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以及後續申請的條件和基本程序,主要涉及的是國際條約的適用問題。
(三)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的審查程序進行了規定。對於要將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標志作為商標進行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相關材料。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將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四)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的異議程序進行了規定。由於商標局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依職權進行審查後,並不對審查結論另行公告,因此對國際注冊商標提出異議的時間也與修改後的《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同。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五)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相關的後續程序進行了規定,包括續展、轉讓和刪減,主要涉及的是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的銜接。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或者後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轉讓國際注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符合國際條約的規定,同時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轉讓人應將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一並轉讓。對刪減申請的規定,主要涉及刪減後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應符合的要求。
(六)鑒於馬德里體系對國際注冊商標的制度設計和具體規定與《商標法》存在差異,因此商標國際注冊在適用《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時存在排除適用的情形。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不適用國內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期限,也不適用商品分割的規定。商標局審理被異議的國際注冊商標不適用《商標法》關於異議審理期限的規定。商標注冊人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並變更的規定、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並辦理手續的規定,不適用於辦理商標國際注冊變更、轉讓事宜。
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商標評審內容的修改,緊緊圍繞商標法在方便當事人注冊申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等方面的要求,把商標法簡化和優化授權確權程序、加大打擊惡意注冊力度等要求進一步落到實處,對保障商標評審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商標授權確權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公正高效的商標授權確權秩序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對「商標評審」作了定義性規定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事宜,並在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多個法條作了具體規定。條例第五十一條首次對「商標評審」作了定義性規定,明確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的范圍,列舉了商標法具體條款,更加清晰界定了商標評審確權的法律依據。
二、細化了商標法有關異議程序調整的規定
針對商標法對異議程序的調整,條例對不予注冊復審程序的性質進行了重新定位,在明確「復審」性質的同時,兼顧商標確權程序的特殊性,充分發揮復審程序在制止惡意搶注方面的職能作用。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予注冊復審案件的審理內容和程序,明確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審理的同時,應聽取原異議人的意見。
三、更加有利於保障評審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商標法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的各種案件均明確規定了審理時限,這有利於提高案件審理效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進一步規范了商標授權確權具體行政行為
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授權審理商標評審案件,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應該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各類評審案件的審理范圍既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各類案件的有效依據,也嚴格界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職權的范圍。
五、突出了工作實際需要和可操作性
條例還針對實踐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明確之處進行了規定,如在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一般期限的起算日和具體計算辦法,並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限計算作了特殊規定;第四十九條明確了對國際注冊商標請求無效宣告的,應自駁回期限屆滿或者行政決定生效提出;第六十一條規定了當事人撤回評審申請應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確認等。這些規定,有利於當事人明晰法律賦予的權利,便於其利用法律程序維護其合法權利。
4. 政策解讀類文件能作為法律依據嗎
微信內容能作為法律依據。
微信內容是電子數據的一種形式,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微信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
(一)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當事人為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原則上就不符合主體的條件。
(二)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證據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訴訟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必須保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_第九十四條規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製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