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鐵道部的文件哪裡可以查
去鐵路網上查個試試!最好你去鐵道部下屬單位的相關運輸單位查找!
B. 如何查詢鐵道部文件
鐵道部官方網站,鐵路內部專業網站,但重要文件就不是你想查就查的。
C. 鐵道部勞動和衛生司發放的證書在哪裡查詢
鐵道部勞動和衛生司發放的證書可以到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查詢。
D. 鐵道部的條文、通知等都在那裡發布
你好:
鐵道部發布的條文、條例、規章、通知、根據情況有的是直接下發到鐵路局、鐵路局的有關處室和鐵路各個站段,有的是通過電報命令形勢直接下發到行車和主管部門。再就是有的直接在鐵路(專網)區域網上公告。
還有一種關繫到社會各個方面的規章、條例等進入國家法律資料庫中,編成規范性文件後也可以在網際網路上查的到。如果是專業性的那麼就查不到了。
E. 中國鐵道部官方網站
工作人員和領導您好:我是山東濰坊高密邱家窪村民,又來麻煩您了,煩求您調查我們反映的問題,責令鐵路部門按國家規定辦事,我們相信政府相信國家法律。我們從07年至今各部門關於(膠濟鐵路客運專線修建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噪音、振動、電輻射等嚴重影響我們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的問題給我們的回復向您匯報:(1)村兩委開具了關於鐵路沿線近距離住戶要求解決處理的請示報告:高密市發改委,客專辦,中鐵十六局,二十二局:膠濟鐵路客運貨運鐵路已五條鐵路從我村經過,鐵路離住戶越來越近,膠濟鐵路客運專線運營後直接影響鐵路沿線住戶正常生活,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之規定,必須保護群眾的利益,本著想為群眾所想,急為群眾所急,親民無小事這一觀點,盼望上級有關單位和政府給予充分考慮,徹底解決。(2)市政府工作人員回復是:鐵路建設拆遷紅線及補償費是由鐵路主管部門負責,政府將積極向上一級政府和鐵路部門反映,爭取擴大拆遷范圍,請我們堅持堅持。(我們還能理解了);(3)鐵路部門的回復我們接受不了(鐵路部門明明是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知法犯法),膠濟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給我們的回復是:根據《鐵路邊界雜訊限值及測量方法——GB12525-90》的相關要求,距離鐵路外軌中心線30米處的雜訊預測值符合國家要求。我們提出我們的住宅距離鐵路外軌中心線是15米怎麼被移遠了15米變成了30米,請求現場測量,鐵路工作人員笑而不答(未測量);(4)市環保局回復是:根據《鐵路邊界雜訊限值及測量方法——GB12525-90》的相關要求測量,鐵路專線北側30米處的雜訊是符合國家要求的,但該住宅位於鐵路北側15米處,在30米的范圍內,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此范圍內是不允許有住宅的,所以相關的環保法律法規對該范圍內的噪音沒有規定和限值。故該問題產生的根源為鐵路兩側的間隔距離的問題,即拆遷范圍的問題。膠濟鐵路客運專線是由山東省和鐵道部合資建設的國家重點工程,應由國家環保部審批和驗收,我局將積極向上級部門反映,希望該問題能早日得到解決。 。 我們知道鐵路部門修建鐵路是為了國家和百姓,但不能不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鐵路留用土地辦法》《[2006]99號文件(關於改建鐵路膠濟線增建四線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山東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鐵路邊界雜訊限值及測量方法》《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中規定鐵路離住宅最近間隔距離不應小於30米)和損害我們的身體健康。我們從07年至今5年了,天天盼望鐵路部門能按國家規定處理此問題,請您幫幫我們,責令鐵路部門按國家規定辦事。
F. 鐵道部發送的文件在哪兒下載
你應該在鐵路上的單位內部區域網去下載文件,現在一般只要是鐵路上各個局主頁鏈接上都可以
鏈接到鐵道部主頁,再從鐵道部網站上去下載!
G. 鐵道部運輸局公布的《鐵路用道砟合格生產單位目錄》去哪裡可以查到我要目前最新的。
中鐵總公司每年會給各個鐵路單位下發道砟合格生產單位目錄
H. 鐵道部(1995)118號文件
鐵路旅客危險品檢查管理暫行辦法 (鐵運[1995]118號)
執行時間:1995-10-01
鐵路旅客危險品檢查管理暫行辦法
(鐵運(1995)118號1995年9月11日)
第一條為保障鐵路運輸和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規范和強化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危險品檢查(以下簡稱查危)是鐵路治安和旅客運輸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鐵路公安和運輸部門的共同職責。雙方必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查危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燒、腐蝕、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槍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體種類、品名以鐵道部發布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危險貨物品名表》、《鐵路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規程》以及部發文件和國務院、公安部有關槍支、管制刀具管理規定為准。
第四條旅客進行下列場所時,即有義務接受運輸安全檢查。
(一)鐵路車站站房;
(二)作為車站組成部分的售票、行包托運、寄存場所;
(三)車站在站房外劃定的候車區;
(四)加入檢票進站的行列;
(五)檢票口內的通道、站台;
(六)旅客列車。
第五條車站和列車應當以廣播、標語、宣傳牌等各種方式,向旅客宣傳法律、規章中有關危險品管理及處罰規定,並將品名和限制攜帶的數量向旅客公告。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客運部門負責危險品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規劃部署。有關部門應按照規劃部署作出相應的安排。
第七條車站、客運(列車)段應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及危險品產、運、銷的實際制訂符合本部門的工作規劃,並將查危工作納入工作程序,堅持經常化、制度化。
第三章人員設備
第八條日均發送旅客3000人及以上的車站應配備不少於1台的危險品檢查儀(以下簡稱儀器)。由車站每年向分局限報購置計劃建議,由分局報路局匯總後報鐵道部運輸局審核。
行包安全檢查應逐步採用儀器實施。行包房所需儀器應納入規劃。
第九條儀器置費按鐵道部、鐵路局各50%的原則承擔,在保價費中列支。購置計劃納入更新改造規模之內,保價部門應在資金上予以保證。
第十條儀器的選型和組織購置工作由鐵道部運輸局統一負責。
第十一條儀器由客運部門管理。各局應確定儀器維修基地,承擔管內的維修任務,確保儀器經常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十二條儀器列車站固定資產。各級分別按照管理許可權安排儀器的大修、中修及維修費用。
第十三條車站應設危險品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員)專門操縱儀器。定員由運輸部門自行調劑解決。
第十四條檢查員應經過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儀器操作、簡單維修以及危險品識別等基本業務技能的培訓,並經過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檢查員的業務培訓由客運部門負責。
第四章實施檢查
第十五條危險品檢查由公安人員和鐵道部授權的鐵路職工實施。
第十六條實施檢查時,公安人員必須佩戴「值勤」標志;車站職工必須在胸前佩戴「鐵路運輸安全檢查證」;旅客列車乘務員必須佩戴本次列車乘務標志。
不佩戴上述標志實施檢查時,旅客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七條實施檢查的方式包括儀器檢查和人工開包檢查。實施人工開包檢查時,一般由旅客自己打開行李包裹或隨身攜帶物品以供查驗。必要時也可由檢查人員開包查檢。
開包查驗時應保證旅客物品完好。因檢查人員工作不慎損壞物品時,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在事故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實施檢查時,檢查人員應耐心宣傳解釋,文明禮貌,不得有粗暴、污辱性的語言和行為。
第十九條旅客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檢查時,在車站、檢查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上車或托運行包。在列車上,則由乘警強制檢查。
因拒絕檢查而影響該旅客旅行或托運行包時,由該旅客,托運人自己負責。
第二十條對懷疑為危險品,但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判定物品性質,旅客又不能提供該物品性質安全、可以運輸的證明時,查危人員可以拒絕其進站上車或辦理托運。
第五章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查獲的危險品及責任人應做如下處理:
(一)對危險品應依法予以沒收並向被沒收人出具「沒收危險品決定書(兼收據)」。但對檢票、托運前查出的少量危險品,可由送站親友或旅客自行帶出站外處理。
(二)對查出的屬於違禁品的危險品或攜帶、托運數量較大的危險品,應當交由鐵路公安派出所處理。如該站未設公安派出所,車站應及時通知鐵路公安機關派員處理。
對攜帶危險品進站違反治安管理和乘上旅客列車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理。
對攜帶、托運危險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旅客進站上車後主動全部交出其攜帶的危險品的,對攜帶人可以從輕或免除處罰。
(四)對沒收危險品或執行治安處罰的,查危險人員均應向當事人告之訴權。當事人表示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時,不影響沒收或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車站沒收的危險品應由公安、客運分別登記造冊、保管。
在列車上查獲的危險品由值乘乘警妥善保管。其他列車乘務員予以協助。但鞭炮、發令紙、摔炮、拉炮等應立即浸濕處理。列車停站時,由乘警按公安站車交接程序向派出所移交。車站未設公安派出所的由列車長編制客運記錄交車站,由接收車站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車站對沒收的危險品應定期報鐵路分局(總公司)批准後交付拍賣,但對法律規定不得擅自交易的物品(如槍支彈葯)應交有關部門處理。
拍賣沒收危險品所得款項全部逐級上繳鐵道部財務司。
第二十四條對沒收物品任何人不得拿用、調換或私自處理。違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依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被處罰有異議,申請行政復議的,其裁決機關為分局一級的管理部門,復議機關為鐵路局(集團公司)。復議和提起訴訟程序按《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辦理。
當事人不服治安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鐵路和國家鐵路的臨時營業線。地方鐵路旅客運輸危險品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實行。鐵道部1994年1月18日發布的《鐵路旅客運輸危險品檢查處理辦法(試行)》及其附屬文件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鐵道部發布日期:1995年09月11日實施日期:1995年10月01日(中央法規)
I. 鐵道部發的無損檢測(磁粉mt)的證書在哪個網站上能查到
不可以,就向國內的駕駛證到國外就不好用了。其實你是會開車的。
我的意思是,你有其他行業的證件可以告訴你的顧主你是會幹活的。
其實每個行業的無損檢測培訓理論知識基本都是一樣的。
鐵道部的證應該是查不到,鐵道部培訓機構的網路不太完善。你可以至電培訓機構,因為每個人員培訓都是有檔案的。
J. 鐵道部下發的文在哪找呢
提供一個網址:http://www.shui5.cn/article/68/42912.html
附件(第一頁):
1.客運列車運送鐵路文件辦法
鐵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鐵辦字1900號
*2.鐵路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則
鐵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鐵辦字53號
*3.鐵路文書檔案管理規則
鐵道部、鐵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鐵辦字699號(82)政辦字32號
★4.鐵路部門國家秘密密級確定、變更和解密審批程序的規定
鐵道部1991年2月6日鐵辦[1991]29號
★5.鐵路部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保密工作暫行規定
鐵道部1993年7月3日鐵辦[1993]79號
6.鐵道部關於印章管理的規定
鐵道部1994年11月5日鐵辦[1994]140號
7.鐵路計算機網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暫行規定
鐵道部1999年8月6日鐵辦[1999]95號
8.鐵道部公文處理辦法
鐵道部2001年3月20日鐵辦[2001]26號
*9.鐵路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暫行辦法
鐵道部1991年2月8日鐵體法[1991]28號
10.關於「鐵路部門」含義的解釋的通知
鐵道部1991年9月13日鐵體法函[1991]423號
11.實施鐵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導性方案的補充意見
鐵道部1992年6月27日鐵體法[1992]74號
12.對《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解釋
鐵道部1993年10月11日鐵體法函[1993]520號
13.鐵道部關於貫徹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深化鐵路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
鐵道部1994年4月22日鐵黨[1994]12號
14.關於對《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條解釋的復函
鐵道部1994年12月5日鐵道部便函
15.鐵道部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
鐵道部1995年3月10日鐵政策[1995]25號
16.法規徵求意見處理辦法
鐵道部1995年5月2日鐵政策[1995]12號
★17.放開搞活鐵路小企業暫行辦法
鐵道部1998年11月24日鐵政策[1998]13號
18.關於公布廢止文件的通知
鐵道部1999年3月23日鐵政法[1999]86號
19.關於積極穩妥地推進鐵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指導意見
鐵道部1999年5月10日鐵政法[1999]52號
20.鐵路合同管理辦法
鐵道部1999年9月18日鐵政法[1999]120號
★21.鐵路內部經濟糾紛調解規則
鐵道部1999年10月25日鐵政法[1999]138號
22.鐵路公司制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關制度的通知
鐵道部2000年6月14日鐵政法[2000]70號
23.關於規范鐵路與工程總公司等脫鉤企業相互關系的通知
鐵道部2000年12月15日鐵政法[2000]114號
24.關於深化鐵路支線改革的若干意見
鐵道部2001年2月1日鐵政法[2001]11號
25.關於推進非運輸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鐵道部2001年3月12日鐵政法[2001]22號
26.關於規范組建鐵路局內部客運公司工作的意見
鐵道部2001年4月26日鐵政法[2001]36號
27.關於落實企業物資采購權責的通知
鐵道部2001年5月10日鐵政法[2001]36號
★28.鐵道部規章制定辦法
鐵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號
29.關於部屬勘察設計院深化改革的意見
鐵道部2001年10月16日鐵政法[2001]100號
30.關於發布《2002年鐵路局資產經營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鐵道部2001年12月21日鐵政法[2001]130號
*31.關於鐵路戰備事業費使用的幾項規定
鐵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鐵計字1086號
32.新建與改建鐵路的基本要求
鐵道部1987年5月8日鐵辦[1987]393號
*33.鐵路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規定
鐵道部1988年5月25日鐵戰(1988)375號
★34.鐵路戰備科研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鐵道部1988年9月3日鐵戰(1988)723號
*35.鐵路運營設備大修概預算編制若干問題的規定
鐵道部1990年12月21日鐵計[1990]177號
36.既有鐵路修建簡易立交橋管理規定
鐵道部1991年11月6日鐵計函[1991]495號
37.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鐵道部1991年12月25日鐵體法[1991]168號
38.鐵路電氣化搶修(建)技術規程(試行)
鐵道部1993年11月30日鐵計[1993]150號
★39.鐵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鐵道部1994年11月28日鐵計[1994]154號
40.鐵道部能源監察工作辦法
鐵道部1995年2月17日鐵計[1995]18號
*41.加強鐵路運輸設備大修計劃管理的規定
鐵道部1995年3月9日鐵計[1995]27號
42.鐵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辦法
鐵道部1995年6月12日鐵計[1995]84號
43.鐵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辦法
鐵道部1995年6月12日鐵計[1995]84號
44.鐵路環境保護監察辦法
鐵道部1995年8月30日鐵計[1995]112號
45.鐵路線路搶修(建)技術規程(試行)
鐵道部1995年11月6日鐵計[1995]146號
46.鐵路環境保護計劃管理實施細則
鐵道部1995年11月27日鐵計[1995]158號
47.鐵路節能技改專項資金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鐵道部1996年1月26日鐵計函[1996]57號
*48.鐵路勘測設計前期工作費管理暫行辦法
鐵道部1996年3月18日鐵計函[1996]111號
*49.合資鐵路管理辦法(試行)
鐵道部1996年5月31日鐵計[1996]55號
★50.鐵路環境保護規定
鐵道部1997年4月23日鐵計[1997]46號
★51.鐵路實施《國防交通條例》細則
鐵道部1997年7月28日鐵政策(1997)76號
52.鐵路隧道搶修(建)技術規程(試行)
鐵道部1998年4月10日鐵計[1998]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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