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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技術指標可以重復賦分嗎

發布時間: 2022-12-18 04:51:54

⑴ 招投標中採用綜合評標法,報價及評分相同的情況下怎麼處理

對此,通常有以下幾種做法:

1、讓最低報價相同的供應商再進行第三次報價。
2、按照技術方案優劣順序排列。
3、由采購人確定最終成交的供應商
4、在最低報價的兩家中抽簽決定成交供應商。

⑵ 項目可不可以重復招標,項目可不可以重復招標知識

《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所以說,同一個項目,工程類別相同的情況下是不能分兩次或多次招標的。

⑶ 招標文件中的評標辦法一項項目經理獎項與投標人獎項不重復計算應該怎麼解釋

項目經理獎項是個人獎項,投標人獎項是公司單位獎項,招標文件一般只認可其中一項,不會重復計算的。

⑷ 招投標:招標方的商務分和技術分比例可以任意定么

1、有一定的規則限制,但不同類型的招標項目和不同地區主管部門各自有所規定。當然,也有些類型招標項目沒有就此有所規定。

2、根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范(試行)》,「第八條 綜合評價法應當對每一項評價內容賦予相應的權重,其中價格權重不得低於30%,技術權重不得高於60%。」

3、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後,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4、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准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准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4)招標文件技術指標可以重復賦分嗎擴展閱讀: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 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第五十四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准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能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後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並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並匯總每個投標人的得分。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准和採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價格分應當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100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所佔的權重(A1+A2+……+An=1)。

評標過程中,不得去掉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因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進行價格調整的,以調整後的價格計算評標基準價和投標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