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援引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1、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2、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3、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4、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5、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6、第1、2、3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7、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㈡ 國內法院判決可以直接援引國際條約嘛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可以。國際條約在中國的適用主要是採用自動納入的方式,但也不排除根據國情制定不違反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內立法。採用自動納入方式主要可以從中國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外交聲明中推定出來:(1)法律如《民法通則》第142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2)行政法規如《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第12條規定:用於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集裝箱,應當符合國際集裝箱標准化組織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有關國際集裝箱公約的規定。(3)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2項規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4)外交聲明如我國代表在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就反對和禁止酷刑問題的法嚴重聲明:中國作為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締約國,將忠實履行其條約義務。該代表指出,依照中國法律制度,有關國際條約一經中國政府批准或加入並對中國生效後,中國政府就承擔了相應的義務,不再為此另行制定國內法進行轉換。
㈢ 在我國法律援助的內容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四條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㈣ 我國法律淵源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淵源有:憲法、法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國際條約。(1)憲法。憲法是集中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規定國家制度、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淵源。憲法主要由兩個方面的基本規范組成,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是其它附屬的憲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國籍法、國旗法、國徽法、保護公民權利法及其他憲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這里的法律專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兩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指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統稱。其調整范圍較基本法律小,內容較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3)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4)地方國家機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權力機關,在其法定的許可權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五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第五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徵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和系統性。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由委員長會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編制立法規劃和擬訂年度立法計劃,並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落實。
第五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專業性較強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五十四條 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修改法律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後的對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第五十五條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會議議程前,提案人有權撤回。
第五十六條 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認為必須制定該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團、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其中,未獲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案,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七條 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