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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包產到戶是哪個文件規定的

發布時間: 2022-12-11 05:09:27

㈠ 幾幾年中央一號文件頒布指出聯產承包制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發出第一個關於 「三農」問題的 「一號文件」,對迅速推開的農村改革進行了總結。文件明確指出包產到戶、包干到戶或大包干 「都是社會主義生產責任制」,同時還說明它 「不同於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個體經濟,而是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組成部分」。

拓展資料: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村、組)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形式。它是中國現階段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在農業生產中農戶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承包經營集體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產資料(一般做法是將土地等按人口或人勞比例分到農戶經營),按照合同規定自主地進行生產和經營。其經營收入除按合同規定上繳一小部分給集體及繳納國家稅金外,全部歸於農戶。集體作為發包方除進行必要的協調管理和經營某些工副業外,主要是為農戶提供生產服務。

聯產承包亦稱「聯產承包責任制」、「包干制」。在集體經濟單位統一組織下,生產任務承擔者(包括作業組、戶或勞動者個人) 對產量、工時、費用等實行承包,包產部分統一分配,超產受獎、減產受罰的一種農業生產經營管理方式和責任制度。具體形式有專業承包、包產到組、包產到戶、包產到勞(力) 等。實行聯產承包,是對我國農村合作經濟改革的深化。

與聯產計酬相比,它能進一步使勞動收入同勞動投入和勞動成果聯系起來,增強勞動者的生產責任心,推動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是現階段經營和管理我國農村經濟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

㈡ 包產到戶是哪一年開始的

法律分析:1982年1月1日。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轉《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指出農村實行的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干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1983年中央下發文件,指出聯產承包制是在黨的領導下我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馬克思主義農業合作化理論在我國實踐中的新發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舉行的中共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五條?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振興農村經濟。國家長期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國家在農村堅持和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㈢ 中央75號文件下放的人有什麼新政策

放寬限制。
1980年,中共中央印發75號文件指出:適當地放寬對自留地、家庭副業和集市貿易的限制。特別是尊重生產隊的自主權,因地制宜地發展多種經營,普遍建立各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改進勞動計酬辦法。
1980年,中共中央「75號文件」指出,在邊遠山區和貧困落後地區,可以包產到戶。在一般地區,集體經濟比較穩定,就不要搞包產到戶。在生產隊領導下實行的包產到戶是依存於社會主義經濟,不會脫離社會主義軌道,沒有復辟資本主義的危險。

㈣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背景是什麼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鳳陽縣鳳梨公社小崗村西頭嚴立華家低矮殘破的茅屋裡擠滿了18位農民。關系全村命運的一次秘密會議此刻正在這里召開。這次會議的直接成果是誕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證書。

其中最主要的內容有三條:一是分田到戶;二是不再伸手向國家要錢要糧;三是如果幹部坐牢,社員保證把他們的小孩養活到18歲。在會上,隊長嚴俊昌特別強調,「我們分田到戶,瞞上不瞞下,不準向任何人透露。」1978年,這個舉動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也是一個勇敢的甚至是偉大的壯舉。

1979年10月,小崗村打穀場上一片金黃,經計量,當年糧食總產量66噸,相當於全隊1966年到1970年5年糧食產量的總和。

從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來,在關於農村的文字中,「包產到戶」是個出現頻率很高的詞彙,也是常被質疑和批判的。即使在小崗村獲得豐收的1979年,批評「包產到戶」的聲音也是不絕於耳。

1980年5月31日,鄧小平在一次重要談話中公開肯定小崗村「大包干」的做法。當時國務院主管農業的副總理萬里和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對這一舉動表示的支持傳達一個明確的信息:農村改革勢在必行。

1982年1月1日,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個關於農村工作的一號文件正式出台,明確指出包產到戶、包干到戶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

此後,中國政府不斷穩固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鼓勵農民發展多種經營,使廣大農村地區迅速摘掉貧困落後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中國因此創造令世人矚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養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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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制與人民公社的最大分別就是農民將國家的土地承包,國家農民訂立合同,規定農民將相當數量的農產品上繳給國家後(即所謂的「包產到戶」、「包干到戶」),其它的余糧則由農民自由處理,可在自由市場出售。

這措施改變由之前集體管理的生產隊或生產大隊為單位的生產模式,並且轉為一個一戶的農戶為單位,由農民自我管理和生產、分配及經營。可是,土地仍舊歸集體(國家所有)。這種情況在人民公社時代是不可能存在的。

承包制主要是四川及安徽省農村地方幹部由下而上地自發推行,再得到中央政府的追認。但是,承包制的概念並非1978年時首創,而土地私有制早在公元前一世紀便在中國確立。

㈤ 農村土地包產到戶是哪一年

一九五六年。包產到戶最早出現在一九五六年。 包產到戶最初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由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的十八個農戶最先開始實行的。 包產到戶是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的一種生產責任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生產資料公有制,堅持統一計劃、統一經營、統一核算、統一分配的條件下,把耕地農作物和某些畜牧業、養殖業和副業生產任務承包給農戶負責,實行超產獎勵減產賠償的一種做法。
一、農村土地包產到戶是誰提出的
國務院原副總理鄧子恢是「包產到戶」觀點的最早提出者。在上世紀50年代的農業合作化運動中,他實事求是地提出要「從小農經濟的現狀出發」,堅定不移地實行黨中央確定的自願互利、穩步前進的發展方針,主張建立包括「包產到戶」在內的多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

二.包產到戶有什麼積極作用
沒有包產到戶,農民就不能解決溫飽問題,國家就沒有後來的發展!」從農村看,家庭聯產承包制度,最終上升為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徹底打破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體制。這一重大改革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使中國農業發展越過長期短缺階段,解決了億萬人民的溫飽問題。今天,在人多地少的中國農村發展現代農業,家庭承包制仍是必守的政策「底線」。
從城市看,最先在農村推行的承包制,後來被普遍移植到企業改革中,直接推動了「農村包圍城市」的全國改革態勢。在城鎮化、工業化加速的今天,無論是保障農產品(7.40,0.16,2.21%)供應和市場價格穩定,還是擴大消費,都需要在統籌城鄉發展中穩農富農。
更重要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中國改革確立了一條基本原則,即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把發展生產力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視為判斷改革成敗的根本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㈥ 分田到戶是什麼

分田到戶是什麼意思?

分田到戶是指1978年將田地分配到每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其中,集體經濟組織是雙層經營的主體,承包家庭經營是雙層經營的基礎,離開了其中任何一方,聯產承包責任制就不能成立,雙層經營體制就不存在。

可以這樣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如果離開了集體經濟組織,離開了「統」的功能的發揮,家庭承包就失去了主體。

家庭經營實質上就成為個體小農經濟,偏離了農業的社會主義方向;如果離開了承包家庭的分散經營,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就不能得以充分發揮,農業集體經濟就失去了活力,集體經濟的優越性也就不能發揮。

㈦ 請問包產到戶是從那一年開始實行的

1982年1月1日。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轉《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指出農村實行的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干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

1983年中央下發文件,指出聯產承包制是在黨的領導下我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馬克思主義農業合作化理論在我國實踐中的新發展;

1991年11月25日―29日舉行的中共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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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歷程

土地改革

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為農民土地所有制。農民既獲得了土地所有權,也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這次改革大大解放了生產力,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但是改革是以國家行政手段而非市場手段推行的,造成了貧富差距拉大,不符合我國當時的國情。

土地集體化

1955年的土地集體化,變土地的農民個人私有為集體所有,實行統一經營,按勞分配,取消土地報酬。農民既失去了土地所有權,也失去了經營權。這種所有制的經營方式,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受到挫傷,生產力也遭到破壞。

人民公社運動

1958年至1960年的「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將土地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集體所有制變更為人民公社所有制,並由1962年9月27日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將這種土地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確定下來。農民完全喪失了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在實行這種土地制度期間,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買賣,不利於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㈧ 三農問題一號文件哪一年開始

法律分析:1982年,中共中央發出第一個關於"三農"問題的"一號文件明確指出包產到戶、包干到戶或大包干都是社會主義生產責任制。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 2008年和今後一個時期,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要求,突出加強農業基礎建設,積極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努力保障主要農產品基本供給,切實解決農村民生問題,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在經濟社會發展新階段,農業的多種功能日益凸現,農業的基礎作用日益彰顯。必須更加自覺地加強農業基礎地位,不斷加大強農惠農政策力度。按照統籌城鄉發展要求切實加大「三農」投入力度,鞏固、完善、強化強農惠農政策,形成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良性互動格局,探索建立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

加強以農田水利為重點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是強化農業基礎的緊迫任務。必須切實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設步伐,努力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盡快改變農業基礎設施長期薄弱的局面。狠抓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大力發展節水灌溉,抓緊實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加強耕地保護和土壤改良,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繼續加強生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