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文件管理 » 法律可以說是文件么

法律可以說是文件么

發布時間: 2022-12-10 14:36:33

A.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如何區分

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等x0dx0ax0dx0a法規是指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地位次於法律x0dx0ax0dx0a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擬訂,並經各該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法律規范形式。其效力等級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x0dx0ax0dx0a通常對於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狹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所以法律、法規、規章都是規范性文件x0dx0ax0dx0a根據《立法法》第78、79、80、82條。規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級如下:x0dx0ax0dx0a1、憲法的效力高於法律、法規和規章。x0dx0a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x0dx0a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x0dx0a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x0dx0a5、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x0dx0a6、部門規章的效力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沒有高下之分。兩者發生沖突,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立法法》第86條)。x0dx0a7、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與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沒有高下之分x0dx0a希望有幫助

B.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有什麼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C. 什麼是法律文件

一般而言,在社會生活、社會活動中,凡是依據法律、約定雙方或是多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章程、標書等文件都屬於法律文件。從立法角度而言,指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約束性的各項文字性規定都可以歸為法律文件。

D. 法律文書與法律文件的區別

法律分析
法律文書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內容的文書,它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具體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文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 、公證機關和案件當事人依法製作的處理種類訴訟案件以及非訴訟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非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法律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當事人所訂的合同,國家機關發布的法律、條例、辦法以及為處理公務而發出的文件、文書、公文等等都屬於法律文件的范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E.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區別

1、范圍不同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