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行政復議後還能加重處罰嗎
申請行政復議是不能加重處罰的。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如果行政復議機關加重當事人的處罰的,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第六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構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職責,經有權監督的行政機關督促仍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接受轉送的人事、監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轉送的行政復議機構。
⑵ 重新作出行政處罰能否加重處罰
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是不可以加重處罰的。對於錯誤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變更行政處罰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⑶ 重新作出行政處罰能否加重處罰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⑷ 當事人陳述、申辯時態度不好,行政機關可以酌情加重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行政機關不得因為當事人的申辯或陳述而加重處罰。
參照: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⑸ 行政處罰從重處罰條款規定了哪些情形
一、 行政處罰 從重處罰條款規定了哪些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從重處罰的條例可以在法定范圍內從重給予處罰: 1、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後果的,包括使用惡劣的違法手段、多次違法、影響很大等。 2、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3、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包括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況,如利用職權實施違法行為等。 二、行政處罰的措施有哪些? 1、 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 行政拘留 。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但是還不足構成犯罪的,其面臨的後果往往是行政處罰。如果其違法的次數多、誘騙脅迫他人發生違法行為或者在執法人員檢查過程中逃避、拒絕配合的,會被加重處罰。行政處罰的措施中,拘留是針對人身罰罪嚴厲的一種手段。
⑹ 治安管理處罰法加重處罰的情形
法律分析: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有較嚴重後果的;(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