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級涉密文件,下級可否套改
上級公文最好轉發或者原文引用,套改恐怕不能完全反應上級文件用意的情況。另外,套改涉密文件,也不利於你准確定密。
❷ 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涉密文件管理規定如下:
1、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
2、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
3、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
4、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錄;
5、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機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機密;
7、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
8、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資料;
9、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機密事項;
10、壓濾機濾布廠家不攜帶機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第四百三十一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三十二條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❸ 保密規定
(一)涉密文件資料管理
1.上級下發的涉密文件、資料,一律由保密辦公室專人領取登記,按規定程序辦理;開會帶回的涉密文件、資料,應先交由辦公室登記後,再按規定程序辦理。
2.嚴格按照涉密文件確定的閱讀范圍,專人送閱讀對象閱辦,並辦理閱辦手續,不得橫傳或由他人代為傳遞,不得擅自擴大涉密文件的閱讀范圍。
3.涉密文件、資料應由保密人員負責統一管理,存放於安全保密的場所,並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
4.借閱涉密文件、資料,須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同意,在保密人員處辦理借閱手續,用後及時退還,清銷借閱登記。
5.涉密文件、資料一般不得復印、復制,確因工作需要的,須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批准同意後,才能復印、復制。對復印、復制的份數要進行登記,涉密文件復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6.涉密文件、資料的銷毀,必須造冊逐一登記,經領導簽字後,由辦公室交市保密辦統一銷毀,任何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各處室或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長期保存和私自銷毀秘密文件、資料。
(二)涉密計算機使用管理
1.涉密計算機不得直接或間接與互聯網相連,只允許單機形式進行工作, 並由專人負責,實行「一人一機」管理。
2.涉密計算機均應設置密碼,密碼的設置,均應遵循不易破譯的原則,如:不採用與自己姓名、出身年月、電話號碼等有關的文字或數字作密碼,不得把密碼告訴他人,也不要把密碼寫在紙上,並應經常更換密碼。
3.涉密信息的查詢、修改、刪除等處理只能在涉密計算機上進行,不得與非涉密計算機進行涉密信息的傳輸。禁止在非涉密計算機上處理、存儲、傳輸涉密信息。
4.含有涉密信息的各類存儲介質,如u盤、光碟等,列入保密管理范疇,由專人保管,並做好記錄。實行備份生成、存儲、借用、銷毀全過程的管理。
5.凡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設備的維修,應保證儲存的國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並到保密部門指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
6.涉密計算機信息在列印輸出時,列印出的文件應當按照相應密級文件管理,列印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廢頁應當及時銷毀。
7.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計算機造成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三)上網信息和上網信息管理
1.嚴格遵守《保密法》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和規范網路保密管理及網路信息安全保護工作。
2.加強上網信息和上報信息保密工作和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工作人員的網路安全及信息保密意識和責任意識。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利用電子郵件傳遞轉發或抄送秘密信息。
3.按照「分管領導負總責、處室負責人具體抓」的原則,切實加強對上網信息保密工作的領導。上網信息工作責任實行三級負責制:即分管信息工作的領導對本部門信息發布、資源提供負總責;相關處室負責人對初審工作負責;信息擬定人員對提供的信息負直接責任。
4.定期對網路及信息保密安全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切實杜絕涉密和有害信息的傳播。一旦發現網上失泄密事件或違反保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並報告保密部門。
5.實行嚴格的上網信息審批制度,按照「誰提供誰負責」和「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堅持「信息提供人員自審,相關業務處室初審和分管領導審簽,特別重要信息由一把手審簽」的原則,切實加強對互聯網上網信息和上報信息的保密管理,嚴防涉密信息上網,確保上網信息安全。未經審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網發布。
(四)機關工作人員保密守則
1.自覺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嚴守黨和國家秘密。
2.秘密文件、資料應在辦公場所內使用,使用完後應及時將秘密文件、資料交辦公室保管,不得橫向傳閱使用或留存。
3.不得擅自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外出。確因工作需要的,應當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4.在私人通信和公開發表的文章中,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5.不在非保密筆記本上記錄黨和國家秘密事項。記有秘密事項的保密筆記本必須嚴格保管,不得丟失,用完後交保密辦統一保管、銷毀。
6. 傳遞涉密信息,應通過機要渠道;禁止使用普通電話、明碼傳真、手提電話等傳遞秘密事項。
7. 不得在公共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遞涉密信息和內部資料。不得擅自銷毀秘密文件、資料,確需銷毀時,要按要求辦理。
8. 發現有泄密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
❹ 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一、定密制度
1、建立定密工作組織。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依法所產生(應依據《保密法》及相關保密規定呈報上級審定)或所派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在保密期限內對國家秘密變更密級,變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等項工作。
2、嚴格遵循定密工作程序。①領導人交辦工作事項時,應事先提出保密和定密的要求;②承辦人在公文送審簽發單或定密審批單上提出定密具體意見;③定密審核人對承辦人提出的定密具體意見進行審核;④主管領導人或授權的分管領導人簽發批准;⑤辦公室按簽發單的內容要求作最後處理印發行文。
3、加強對定密工作的檢查監督。定期對本單位定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定密工作有序開展。
二、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收發
秘密文件、資料的收發應由保密員負責。因特殊情況,保密員不在單位時,由分管領導指定專人負責。
接收涉密文件,應單獨設薄登記。對外發出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
三、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制發
製作秘密文件、資料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且在本單位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
如果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內部符合安全保密的地方進行。
使用計算機製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路聯接。
製作秘密文件、資料必須按《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和保密期限以及密級標志的規定,履行定密程序,及時作出標志。
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製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傳閱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
借閱涉密文件資料要嚴格履行借閱手續並當天歸還。
五、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清退、銷毀
秘密文件、資料原則上要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可咨詢保密部門清退辦法。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工作人員造冊,按照有關保密法規,報相關部門審批處理,不得擅自銷毀。
違反本制度,情節較輕的,應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泄露機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❺ 國家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范定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定密,是指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
第三條機關、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的確定、定密授權和定密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確、依據充分、程序規范、及時准確,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五條機關、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檢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定密授權
第六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第七條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許可權。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第八條授權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本機關定密許可權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機關、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第九條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許可權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向其上級機關提出。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許可權、事項范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第十條授權機關收到定密授權申請後,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定密授權決定;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授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被授權機關、單位的名稱和具體定密許可權、事項范圍、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行使所授定密權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定密授權不當或者被授權機關、單位對所授定密權行使不當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糾正。
第十二條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秘密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
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生變化的,授權機關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三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機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後,應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定密責任人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並明確相應的定密許可權。
機關、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熟悉涉密業務工作,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在本機關、本單位內部公布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許可權,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發現其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職責的,應當及時糾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調整:
(一)定密不當,情節嚴重的;
(二)因離崗離職無法繼續履行定密職責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調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從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國家秘密確定
第十八條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范圍進行。保密事項范圍沒有明確規定但屬於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第十九條下列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屬於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已經依法公開或者無法控制知悉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依法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已定密事項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二十一條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註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
第二十二條國家秘密具體的保密期限一般應當以日、月或者年計;不能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國家秘密的解密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合法。
除保密事項范圍有明確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確定為長期。
第二十三條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標明。不能標明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條國家秘密一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和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並易於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標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執行。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由主辦該事項的機關、單位徵求協辦機關、單位意見後確定。
臨時性工作機構的定密工作,由承擔該機構日常工作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五章國家秘密變更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及時作出變更: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發生變化的;
(二)泄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
必要時,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變更下級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第二十七條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延長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范圍內,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知悉范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擴大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應當作出詳細記錄。
第二十九條國家秘密變更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變更後,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國家秘密標志附近標明變更後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延長保密期限的書面通知,應當於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送達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六章國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後,不再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
機關、單位經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或者下級機關、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即視為解密。
第三十二條國家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條保密事項范圍明確規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秘密事項,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解密;確需解密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除自行解密的外,國家秘密解除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解除後,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作出解密標志。
第三十五條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機關、單位解除國家秘密,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解密之後需要公開的,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機關、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志。對國家秘密標志以及屬於敏感信息的內容,應當作刪除、遮蓋等處理。
第三十七條機關、單位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檔案,應當進行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符合解密條件的檔案,應當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其解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定密監督
第三十八條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履行職責、定密授權等定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機關、本單位年度國家秘密事項統計情況。
下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年度定密工作情況。
第四十條中央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對本系統、本行業的定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定密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確定、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關、單位定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或者責令整改。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糾正並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未確定的;
(二)不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確定的;
(三)超出定密許可權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規定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
(六)未按規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的;
(七)未按要求開展解密審核的;
(八)不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機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導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中央國家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中央機關及部門、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國家局,以及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
(二)「省級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三)「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包括地(市、州、盟、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區、盟設立的派出機構;
(四)第九條所指「經常」,是指近3年來年均產生6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國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四十六條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定密授權和定密責任人確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國家保密局令第2號發布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和1990年10月6日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3號發布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同時廢止。
❻ 進一步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規定
涉密文件的事情可大可小,如何進一步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呢?首先就要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定。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進一步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涉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
為加強鼓樓區委辦公室涉密文件、資料的管理,規范相關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有關保密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保密人員拆封。同時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二、發文制度
分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並嚴格分發范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傳遞涉密文件、資料應當通過保密員進行,文件應包裝密封,嚴格按規定登記簽收。
三、製作(列印)制度
製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法》規定,履行定密程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范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使用計算機製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路聯接。密件應當在內部文印室印刷,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製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閱讀(傳閱)制度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傳閱涉密文件,由辦公室保密員負責專夾專閱,並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後簽字並主動退回,不得橫傳,對急辦的文件,保密員要及時催辦。涉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絕密級文件應當即閱即批即退,並有保密員在場。
五、借閱制度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資料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外閱讀和使用的,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嚴禁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或帶到其他公共場所。保密員對借出的文件應按時限要求及時追回。
密級文件資料,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准,禁止復制、復印、摘抄、匯編。如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同時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並視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資料,原則上應按要求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應說明原因並報經原制發機關同意。
七、銷毀制度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造冊,報辦公室領導審批,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不得擅自銷毀。送指定造紙廠銷毀的,要有保密員等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涉密文件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涉密文件的收轉、閱讀傳達及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省委辦公廳關於文件管理的相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密文件包括中央、省委等上級部門密級文件、未授權有關媒體公開發布的文件,以及學校工作中列為涉密或內部事項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條 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黨委辦公室文書機要室負責涉密文件的日常管理,機要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保密管理。學校保密委員會負有指導、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二章 涉密文件的收發與傳遞
第五條 傳遞、領取涉密文件,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指派專人,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 措施 ,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 渠道 傳遞。涉密文件應當包裝密封,信封上應標明秘級、編號和收發件單位名稱。
第六條 機要員對送達的涉密文件,必須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第三章 涉密文件的閱讀傳達
第七條 收到涉密文件後,由主管領導根據文件密級、制發機關要求及工作需要,確定知悉人員范圍。
第八條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
(一)傳閱。
文件上應附「XXX大學文件處理單」,由辦公室負責人根據文件內容和性質閱簽後,交由文書送校領導和承辦部門閱辦。傳閱涉密文件資料,必須專人負責、專夾傳閱,閱件人不得擅自抽出、留存、抄錄、復印內容。閱件人要及時閱示文件、簽名、注時,閱後由文書清點、登記再送他人傳閱,不得橫傳。
(二)傳達。
涉密文件傳達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會議室集中傳達,並對參加人員進行詳細登記。傳達時不準錄音、錄像和記錄,不準使用無線話筒等無保密保障的設備,不得進行新聞報道。
第九條 閱讀涉密文件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不準將密件帶回家中或帶到公共場所閱辦。
第四章 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
第十條 涉密文件由機要文書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簽收要嚴格履行手續。文件必須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設備中保存,實行專人專櫃管理。
第十一條 絕秘級文件不得復制、匯編;機秘、秘密級文件原則上不得復制、匯編,確需復制、匯編的,由學校黨委報省委辦公廳,由省委辦公廳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復制、匯編的文件視同原文件管理。
第十二條 原則上秘密文件不得攜帶外出,因工作確需攜帶外出,應採取保護措施,使文件始終處於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涉密文件密級;文件解密前,文件的全文、摘要、標題、發文字型大小、印發傳達范圍等信息均不得在無密級的內部文件、簡報資料、內部刊物內部網站上使用;未標注密級或未標注「公開發布」的中央、省委等上級文件內容,在上級授權有關媒體發布前,不得在公開的文件資料、出版物、會議、新聞媒體和互聯網上使用。中央、省委等上級文件經刪改後公開發布的,公開使用時應以公開發布的版本為准。中央和省委文件的發文字型大小,不得公開使用。
第十四條 機要文書每月要檢查文件的閱讀和保管情況,按要求進行分類、清點整理。如發現丟失,確認無法找回,要寫出書面 報告 ,及時報送辦公室領導,並由學校向上級文件制發部門匯報。
第十五條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及時上交上級機要部門或按要求銷毀;允許留存的文件,留存在機要室保存,並備有文件目錄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 涉密人員離崗、 離職 前,應當將所保管的文件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 用於記錄涉密文件收發、使用、清退、銷毀的登記簿,應當由專人妥善保管。第五章 涉密文件的銷毀
第十八條 銷毀文件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由兩名以上機要人員到保密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監督銷毀,確保文件不丟失、不漏銷、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第十九條 禁止將涉密文件作為廢品出售。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涉密人員或涉密文件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學校保密委員會給予批評 教育 ;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泄密隱患的,上報上級保密工作部門。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密管理情況報告
一、保密機構設置為進一步做好保密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統一管理,我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保密辦公室,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保密工作;保密辦公室負責保密工作制度制定、執行、監督、檢查,為保密工作執行機構。總經理為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保密辦公室成員包括:主管技術負責人、財務部、人力資源部、項目管理部、市場部、技術部、行政等涉密崗位的人員。
安全(保密)工作小組成員,負責建立健全、貫徹實施有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組織公司安全(保密)教育和知識學習等項工作。定期組織對公司安全(保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安全(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保密制度建設情況
1、嚴格遵守各項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公司要求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嚴格遵守各項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與規定,加強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防範,嚴格各項工作的業務流程,認真履行、互相監督,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加強保密管理。以涉密人員,涉密載體,涉密計算機保密管理為重點,進一步加強保密工作領導,強化保密管理,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各項保密措施和保密責任制的落實,杜絕重大失泄密事件的發生。
2、涉密人員管理
從事涉密業務服務的人員(包括外聘專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保密審查,與單位簽訂安全保密 責任書 ,明確安全保密責任和義務。離開涉密業務咨詢服務崗位,應當清退涉密載體,實行脫密期管理。
3、涉密項目管理絕密級或機密級項目,應當明確由保密領導小組組長負責保密管理工作,並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4、涉密載體管理為了確保秘密載體的安全,本著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定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嚴格按照要求,加強涉密載體的製作、收發、傳送、使用、保存、銷毀六大環節的管理,使涉密載體的管理工作步入了規范化軌道。在製作環節上,無論是紙介質載體,還是其他介質載體均統一由制定人員製作,對不需歸檔的材料及時銷毀。
在收發和傳遞環節上,嚴格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發手續,傳遞時,指派專人負責並採取相應安全保密措施。在使用環節上,嚴格知悉人員范圍,對擅自擴大知悉范圍的,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像的,均事先申明,復制載體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履行登記手續。在保存上,嚴格按照國家檔案法律法規歸檔,並指派專人負責,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在銷毀上,認真履行審核、清點、登記手續,採取相應不泄密的 方法 銷毀,杜絕將秘密載體當作廢品出售。
5、涉密計算機管理?
涉密計算機及其移動存儲介質應當集中管理,並建立台賬;
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與國際互聯網和 其它 公共信息網物理隔離; ?
涉密計算機不得安裝任何無線通信設備;?
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國家保密部門系統測評和審批;?
非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不得存儲和處理涉密信息;?
涉密信息遠程傳輸應當按照國家保密部門要求採取密碼保護措施;?
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內使用的移動存儲介質應當採取綁定或有效的技術控制措施,信息導入和導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要求;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進行技術防護。
?實行計算機網路安全防護情況的檢查,採取區域網絡殺毒軟體每星期定期升級殺毒等措施。堅持「上網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網」的原則,防止失泄密問題的發生。
6、涉密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管理?
涉密辦公自動化設備不得連接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
不得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辦公自動化設備處理涉密信息;?
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設備傳遞涉密信息;?
不得使用普通電話(手機)談論涉密事項;
不得在涉密場所使用無繩電話。
7、加強檔案保密管理為了加強文件檔案的借閱、傳閱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完善了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檔案的交接制度、銷毀、借閱等制度。
8、認真落實安全(保密)「三級檢查」制度公司安全(保密)工作小組為三級;各部門經理為二級;員工個人為一級。逐級落實安全(保密)工作責任制,將各項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抓細、抓實。
三、涉密人員審查及教育管理情況
1、嚴格執行涉密人員審查公司加強所有涉密人員的管理,嚴格審查涉密人員本人及親屬有無犯罪記錄,有記錄的不得納入涉密工作人員,經查公司目前涉密工作人員均符合要求。
2、加強公司保密宣傳教育的管理使公司的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經常化、規范化,提高全體員工保密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日常對員工的多種形式的保密培訓工作,尤其是強化新員工 入職 培訓。
3、明確保密宣傳培訓工作職責劃分公司保密小組對公司保密宣傳教育工作進行領導、指導和協調,指導制定公司保密宣傳教育計劃;組織和安排全公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活動、公司涉密人員的年度保密培訓。為公司其它保密宣傳教育活動提供資料、教材、教學及咨詢等保障。
4、加強各業務保密工作的管理加強各部門業務保密管理意識,凡是涉及秘密的項目,主動與客戶簽訂《保密協議》。
5、加強員工保密日常培訓,提高保密意識保密宣傳教育是增強保密意識,提高保密技能的重要途徑。接受保密宣傳教育,努力提高保密意識和保密技能是公司員工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保密宣傳教育是公司保密工作的一項基礎性、長期性的工作,定期對所有員工培訓保密知識,主要內容包括:?
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工作部門的有關規定; ?
公司各項保密工作 規章制度 ; ?
保密工作和保密管理的基本知識; ?
保密技術防範知識以及措施; ?
計算機信息 系統安全 保密知識和防範措施; ?公司涉密項目實施與流程和保密知識與防範措施;
6、嚴格履行員工離職手續進一步細化員工離職的交接程序,尤其是涉密員工離職,進一步嚴格 勞動合同 的管理。四、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1、職能部門郵箱加密。公司財務部、人力資源部、項目管理部等涉密職能部門郵箱全部加密碼,避免通過郵件泄密。
2、人力資源部:?所有人事檔案入櫃,封存,由專人保管;
與新、老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未經批准,員工不得向外界傳播或提供有關公司的一切有關文件及資料,也不得交給無關人員,否則應賠償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必要時,追究其法律責任。保密條款不因《勞動合同書》的終止而失效。?嚴格加強對離職人員的交接流程的管理,細化員工離職的交接程序,規定交接時間。
3、項目管理部:?涉密項目與用戶簽訂保密協議。?涉密項目文檔均採用紙質或其他介質,不得通過網路發送,電子版本採用pdf 格式,並設置開啟密碼。?嚴格項目資料歸檔、借閱審批手續。?合同設專人管理。
4、業務技術部門:有關保密的電子資料都由部門經理或項目負責人保管或存放,並加鎖。
5、辦公室:?設置檔案管理專人保管和借閱審批制度。?加強辦公區域的安全防盜管理,涉密項目資料設單獨文件櫃保存,文件櫃加鎖。?為保障公司伺服器的安全,未經公司計算機系統維護員同意,不得私自操作伺服器。
五、保密設備配備及設施建設
公司對涉密項目配備專用計算機及列印機,計算機沒有與互聯網連接,配置專用電源插座,並設置專門辦公區域,資料均存放在涉密資料文件櫃
六、涉密載體使用管理公司針對涉密項目專門制定涉密載體管理辦法,內容如下:
第一條涉密文件、資料的收發和內部傳遞、傳閱,必須登記編號並與非涉密文件、資料分類登記。交接時必須履行簽字手續。
第二條涉密文件、資料和檔案資料的學習傳達、查、借、閱,嚴格控制知情人員范圍。知情人員范圍由公司保密負責人確定。
第三條涉密項目工作人員不得借工作之便將涉密載體隨意帶出。因公外出人員不準隨身攜帶涉密載體。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隨身攜帶時,事先必須經公司保密負責人及主管領導批准,辦理登記手續。攜帶涉密載體時,必須裝在文件包或密碼文件箱內,並乘坐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嚴禁在無保密措施的情況下,隨身攜帶涉密載體外出。不得攜帶載體出入公共場所、游覽參觀、探親、訪友。
第四條涉密載體集中統一管理?並建立歸檔、借閱和登記制度。借閱涉密載體需經本公司主管領導審批。批准後只限在本人查閱。未經批准不得借閱。查閱涉密載體必須在涉密區域及使用涉密計算機,不得擅自帶回家中,不許使用非涉密計算機查閱,不得將文件、資料隨意轉借他人。
第五條涉密載體的歸檔,要嚴格按公司制定的保密管理辦法規定分類立卷、裝訂成冊。與非涉密案卷分櫃保管,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 保險 裝置中。
第六條涉密資料及載體的復制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涉密項目資料未經批准不得隨意復印。
2、確因工作需要復印涉密檔案資料,必須經公司保密負責人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
3、涉密內容的存儲媒體、光碟等檔案資料未經公司保密負責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復制、翻印。
第七條涉密資料及載體移交、銷毀工作,必須在公司保密負責人的監督、指導下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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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涉密文件管理辦法
❼ 國家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1、涉密文件(包括確定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刊物、教材等)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
2、涉密文件由各單位機要保密人員統一管理,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涉密文件應存放在鐵皮櫃內;對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 放,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資料。
3、發出、收進和內部運轉的涉密電報、文件、資料,必須登記、編號,在交接時,必須 履行簽字手續。外出開會發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單位後及時交給機要人員處理;
4、傳閱涉密文件、資料,由機要人員直接傳遞,不得逾越機要人員任意橫傳。因工作需 要長時間使用的,要向機要人員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❽ 秘密文件管理規定
秘密文件管理規定具體如下:
1、涉密文件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收等手續;
2、涉密文件由單位保密員統一管理,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對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資料;
3、發出、收到和內部運轉的涉密電報、文件、資料,必須登記、編號,在交接時,必須履行簽字手續。外出開會發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單位後及時交給保密員處理;
4、傳閱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直接傳遞,不得任意橫傳。因工作需要長時間使用的,要向保密員辦理手續;
5、涉密文件、資料,不經上級同意,不得自行擴大閱讀范圍,不得自行復印、翻印或轉載,不得向規定范圍以外的人員泄露;
6、凡因工作需要復印、印製涉密文件資料,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復印後的涉密文件資料按涉密文件管理;
7、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涉密文件資料外出的,需經主管領導批准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不準在公共場所停留、游覽、購物、探親訪友等,返回單位後要及時交保密員保管,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8、幹部調動工作時,應將自己使用的文件、資料進行清理,全部移交;
9、涉密文件資料須定期收回上交,發現丟失,及時匯報並立即追查處理。
法律依據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第七條 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許可權。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❾ 涉密文件怎麼處理
1、涉密文件的擬制、印刷、閱辦等必須在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及時清理、銷毀印製過程中產生的清樣、存儲有涉密信息的載體。
2、在文件的規定位置標明密級,註明發放范圍、製作數量,並編排順序號。
3、組織傳閱涉密文件須填寫「傳閱單」,交接時認真清查核對,防止失控。
4、復制、匯編涉密文件,須經原制發單位同意或按密級確定許可權審批;復製件須加蓋復制單位的印章,按原件要求管理;匯編的每一份文件均應標明密級,按其中的最高密級管理。
5、涉密文件應存放在保密室,業務部門確需存放機密級以下文件的,逐份登記,專人專櫃保管。
6、銷毀涉密文件,必須辦理清點、登記手續,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由保密室承辦;選擇安全可靠的場所,由兩人以上監銷並簽字;嚴禁將涉密文件作為廢品出售。
7、傳遞涉密文件,要使用安全可靠的包裝材料,標明密級、收件單位或人員名稱,並加密封;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指派專人取送,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
8、攜帶涉密文件外出,要按密級確定許可權審批,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9、禁止使用無保密措施的傳真機、計算機網路等傳輸設備傳遞涉密文件與信息。
10、會議印發的涉密文件,確需參加人員隨身攜帶的,須經主辦單位批准,按規定辦理文件登記簽字手續,並採取保護措施;帶回後,及時交所在單位保密室登記、管理。絕密文件是軍隊機關文件管理和保密的重點,嚴格控制接觸范圍,防止泄密。
絕密文件的復制和閱辦范圍從嚴控制,涉及核心軍事秘密內容的,原件標明「不得翻印」字樣,嚴禁復制;對接觸絕密文件的人員要作出文字記載;絕密文件不得匯編;保密室對絕密文件要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
絕密公文對外傳遞實行兩人護送制,本地由收發件單位派專人、專車直接傳遞,異地經由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派專人傳遞,必要時派武裝人員護送;外出攜帶絕密文件,要按規定許可權報批,並報同級保衛部門備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的涉密文件由各級保密室統一負責收發、登記、編號和歸檔保存或銷毀。
預防涉密文件泄露的措施
1、崗位職責范圍。
應當嚴格按照實際工作需求收集,具體到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而言,就是必須基於崗位職責要求,和本人從事的具體工作內容相關。
案件查處實踐中發現,少數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有「資料控」的傾向,無差別、盡可能地網羅一切其可以接觸到的文件資料。雖然其動機一般都是大量佔有資料為今後工作、學習參考,但這種超范圍收集資料的行為本身也有可能構成保密違規行為。
2、資料合法來源。
文件資料應當從正常渠道收集,確保其合法性和正確性,同時也確保了涉密文件資料的知悉范圍符合保密規定。
互聯網上既有官方正式公布或授權指定媒體公布的文件,也有其他網站或者自媒體轉載的來源不明的信息,在收集、使用時需要甄別其性質和來源,原則上非官方媒體正式公布的文件資料不得作為開展相關工作、研究的正式依據。
3、文件資料管控。
對已經收集到的涉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其不同密級和保密期限分級分類管理,對於經過批准復制、下載、匯編、摘抄的涉密文件資料按照原件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收集、使用涉密文件資料的機關單位必須為實際工作中確有必要知悉且具備相應保密條件,堅決杜絕向無直接業務關系或無隸屬關系的機關單位發送、索要涉密文件資料。
4、移交清退銷毀。
相關人員在發生崗位變動、部門調整、退休轉業等離職離崗情形時,應當將其保管的文件資料全部移交或清退,並辦理相關手續。收集的涉密文件資料使用完畢後,除按規定留存或存檔外,應當及時送交銷毀工作機構或承銷單位銷毀。
鑒於收集工作客觀上會產生較多的復印件和電子文件,在移交清退銷毀時,需要注意仔細檢查,防止遺漏。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涉密文件
國家保密局-收集涉密文件資料泄密案件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