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公文的標准格式是怎樣啊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九條 規定,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型大小。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__________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1)行政文件可以寫第幾條擴展閱讀
文件特點
一 有法定作者制發。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及其領導人。
二具有法定的權威性和現行效用。法定權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能夠對受文者的行為產生一定程度的強制性影響。 現行校用指公文在其內容所針對的現行公務活動中直接發揮實際效力具有依據和憑證功能。
三 公文具有規范的體式和特定的處理程序。公文的規范體式是指公文的文體和格式必須符合國家的統一規定。收文和發文均有一定的處理程序各環節皆有順序性和規范性不得自行其是。
種類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最新版本有15種,分別是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決議和公報兩個文種。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公認的有決議、決定、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十四個文種。
B. 機關公文的行文規則有哪些
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四章規定,機關公文的行文規則主要包括: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條 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七條 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政府同意。
第十八條 屬於主管部門職務范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
第二十條 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二十一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二十二條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C. 海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清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包括政府規章及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計劃、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第四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應當遵循合法、公開、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第二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條下列行政機關和組織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
(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派出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第六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應當符合簡潔、醒目、全面、准確的要求,可以使用「辦法」「規定」「決定」「意見」「細則」「通告」等。
使用「辦法」「規定」「細則」等名稱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用條文形式表述,並使用「通知」文種印發。內容較多的,可以劃分章、節。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政府工作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標題中不得單獨冠以行政區域名稱。第七條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分歧、法律審核、審議決定、簽署、編號、公布等程序進行。
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第八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第九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時,可以確定由其一個或者兩個以上工作部門具體負責。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應當以一個部門為主,其他部門配合。第十條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研究,並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對該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要求等進行審查。
評估論證結論要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依據。第十一條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通過政府網站、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0日;
(二)採取實地調查、書面調查、問卷調查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三)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聽取利益相關方意見。
起草單位應當對公開徵求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在起草說明中載明採納或者不採納有關意見的情況。
D. 行政法規的正文寫法
行政法規正文的寫法主要有兩種:
章條式
它適用於條文較多的行政法規。全文分若干章,包括總則、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第一章叫總則,概述制定目的和根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等;中間各章叫分則,規定具體規范和獎懲辦法;最後一章叫附則,說明主管部門、施行日期、廢止的舊法規,有的還在附則中寫參照執行該法規的對象。各章又分若干條,每條前面寫「第×條」,也可以直接用「一」、「二」、「三」等數字標明。條下可設款、項、目,各款不冠數字,項和目冠數字。
條款式
它適用於條文較少的行政法規。全文分若干條,條下設款,也有的款下分項和目。
過去的行政法規還在標題的正下方標明制發機關和發布日期,並外加圓括弧。1988年6月以來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公報》1988年第13號)等幾十個行政法規都不設這兩個項目,而是將其寫在發布令中。
E. 行政公文格式規范要點
行政公文的格式要素可劃分為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下文是行政公文格式規范要點,歡迎閱讀!
行政公文格式規范要點有什麼
1. 公文份號標注要規范。份號即公文印製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標注份號有利於加強公文的管理,便於掌握公文的去向。按照《條例》規定,公文份號在公文首頁左上角用阿拉伯數字標注。涉密文件可標虛位,一般標四至六位,如果是兩位數的文件共20號,則從0001號開始編碼,一直編排到0020號;如果是四位數的文件共2012號,則從000001號開始編碼,一直編排到002012號。
2. 密級和保密期限標注要規范。高標密級或低標密級都會給文件的使用和管理帶來不便,因此要本著實事求是、利於保密的原則,合理把握和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密級和保密期限都要標注在公文首頁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數字標注。例如:秘密1年、機密3年、絕密長期。
3. 緊急程度標注要規范。這是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公文的緊急程度要在公文首頁左上角標注。不能將正常運行的公文隨意標注為“急件”。現在有些部門上報的公文,不急的公文卻標注了緊急程度,緩急程度標注過高,給上級領導機關增加了壓力,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
4. 發文機關標志要規范。這是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此類文件是機關或部門的大頭文件,一般是指上報或下發的政策性文件;文件頭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文號編在版頭下方紅線以下,一般用函類公文較多。要取消一些部門“發文機關名稱加括弧並標注文種”的文件標題格式,例如:××××廳(通知)、××××局(批復)等,統一採用發文機關全稱加“文件”二字或者發文機關規范化簡稱形式,再根據文件內容確定使用的文種。
5. 發文字型大小標注要規范。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發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發文字型大小。現在一些部門發文時常出現以下問題:有的是發文機關代字概括不準確,要麼機關代字太長,要麼提煉概括不夠准確;有的是發文字型大小標注不規范,要麼年份標注不正確,如,將2013年標注為〔13〕,要麼應用六角括弧標注的卻使用方括弧、圓括弧、方頭括弧等,要麼發文順序號編虛位,如將“×××〔2013〕9號”誤寫成“×××〔2013〕009號”,要麼年份前面加“字”、後面加“第”等,如將“×××〔2013〕9號”誤寫成“×××字〔2013〕第9號”;有的是發文字型大小的標注位置錯誤,上行文的發文字型大小要麼排在居中位置,要麼在左側頂格書寫,等等,這些都是不規范的。
6. 簽發人標注要規范。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不同層次的文件簽發人不同。如果是以市委文件形式上報省委的公文,簽發人就是市委書記;如果是以市政府或省直部門文件上報省政府的公文,簽發人就是市長或部門的一把手。現在經常出現簽發人不規范的現象:有的是上報公文不標注簽發人;有的是聯合上報公文時只標注主辦部門的負責人而不標注其他協辦部門負責人;有的是簽發人標注不規范,排列不整齊,簽發人姓名不用楷體而使用黑體或者仿宋體等。
7. 公文標題標注要規范。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不能缺項。公文標題要能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使用正確文種,做到准確、精練,通過標題使受文者及時了解文件的主旨和要義。標題中要盡量少用標點符號,除書名號、引號、括弧之外,其他標點符號不能在標題中隨意亂用。
在我們接觸的公文中,標題不規范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類:有的公文制發時不標明發文機關名稱,如“關於××××××的通知”,省略了發文機關;有的重復使用介詞結構“關於”,如“××市關於印發關於××××××規定的通知”等;有的重復使用公文文種,如“×××轉發××部轉發×××部印發關於××××××規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有的文種使用不當,如“××廳關於××××××的請示 報告 ”等,或在法定公文文種以外隨意創造文種,如“××廳關於×××的建議”、“××廳關於×××的說明”、“××廳關於×××的對策”等;有的在標題中隨便使用標點符號,如“××廳關於×××、及×××的通知”等;有的公文標題內容缺項不能准確概括反映公文內容,如“××市人民政府關於×××非法售油被焦點訪談曝光情況的報告”缺少“整改”二字,“××廳關於奶款拖欠問題的報告”缺少“及對策建議”。
8. 主送機關標注要規范。主送機關就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在我們接觸的公文中,主送機關標注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違反《條例》行文規則的有關規定上:一是多頭請示,如有的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同時報送“請示”,有的機關向上級機關報送請示時,其同一個文件又向多個上級機關報送卻不註明分送情況,造成上級機關交叉批示,給公文辦理帶來極大不便。二是不按隸屬關系行文,把不相隸屬的兩個上級機關並列隨意主送,如省直某部門給省政府報送報告主送“省政府並國家×××部”。對待這樣的上報公文,報告事項為主的上級機關用主送,報告事項為輔的上級機關則用抄送,不能把兩個不相隸屬的上級機關並列主送。三是違反黨政分開的原則,以市委、市政府名義給省政府寫請示,有的未經上級機關同意就給上級機關領導同志個人行文,還有的市政府或省直部門給省政府報送公文寫“省政府並×××省長”。
9. 正文表述要規范。正文是公文的主體和核心部分,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公文首頁應當顯示公文的正文。特別是有的聯合行文公文標題很長,占據了公文首頁的大部分篇幅,這樣就要調整標題內容,必要時可以縮減標題字數,把公文首頁留出一些空間來寫正文內容,避免出現公文首頁只有標題沒有正文的情況。公文正文表述中需要把握以下幾個重點。
一是上報的請示、報告類公文,“請示”要嚴格遵守一文一事的原則,一次請求上級機關給予解決一個主要問題即可,不能在一個請示中向上級機關提出多個不相關聯的事項;“報告”中不能夾帶請示事項,以報告情況、答復問題為主,嚴格與“請示”的內容分開。
二是下發的公文,要嚴格按照隸屬關系行文,同級機關不能用通知、批復的文種向對方行文,除了上級機關授權外,不能向同級機關下發人事任免、編制批復、項目審批、資金撥付等通知或批復類公文。各級黨政部門除其辦公室外的內設處室不允許對外下達指令性公文,各級黨政機關和部門都應自覺遵守。
三是部門會簽未經協調一致不得各自單獨行文,一個部門下發的公文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不經會簽不能單獨向本系統及下屬單位下發;上報公文,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則必須與相關部門會簽同意後方可向上級機關報送“請示”或“報告”,沒有達成一致的內容不能寫入“請示”或“報告”中。
10. 附件說明表述要規范。附件說明是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在正文之下空一行左空兩字位置編排“附件”二字,後面標全形冒號和附件名稱。如果有多個附件,則依次單獨成行向下排列。無論是上報公文還是下發公文,經常出現的問題有:一是公文中帶有附件,卻漏標附件說明;二是附件說明標注不規范,如有的附件順序號用漢字標注(應用阿拉伯數字),有的雖然用阿拉伯數字標注但後面用頓號分隔,有的附件名稱後加句號(附件名稱後面不加標點符號),有的附件名稱較長轉行後頂格排列(應與上行附件名稱的首字對齊)。
11. 發文機關署名標注要規范。發文機關署名要用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現在有些上報公文或下發公文沒有按照《條例》要求標注發文機關署名,有的發文機關署名與發文機關標志、標題中的發文機關名稱不一致、不規范,有的只蓋部門公章不署名,有的成文日期用漢字標注(應為阿拉伯數字)。如某廳上報公文的標題用全稱,而發文機關署名卻用簡稱;某局下發的文件標題是“關於××××××工作的通知”,署名卻是某局辦公室;還有的部門給下級單位下發通知,以部門名義發文,署名卻是部門的某個業務處。上述這些機關署名不規范的問題,均應予以糾正。
12. 成文日期標注要規范。公文的成文日期要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發文要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這里要把握好兩點:一是沒有主送機關和發文機關署名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弧標注在標題下方;二是有主送機關和發文機關署名的公文,標注在發文機關署名下一行。成文日期無論用哪一種方式標注,都要用阿拉伯數字標注。標注的年、月、日均用全稱,年、月、日不編虛位,不簡稱。如“2012年8月6日”,不能寫成“12年08月06日”。
13. 印章加蓋要規范。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各級機關在印章使用方面不規范的現象較為普遍:有的用印位置比較隨意,不居中、不端正、不清楚、不規范;有的聯合行文用印時,印章相交或相切;有的聯合行文只蓋主辦部門的印章而不蓋協辦部門的印章;有的印章與發文機關標志不符。
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的規定,對於加蓋印章的公文,單一機關行文時,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編排,發文機關署名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為准居中編排,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使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頂端應上距正文一行之內。聯合行文時,應將各發文機關署名按照發文機關順序整齊排列在相應位置,並將印章一一對應、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最後一個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間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相切。
對於不加蓋印章的公文,單一機關行文時,在正文或附件說明下空一行右空兩字編排發文機關署名,在發文機關署名下一行編排成文日期,首字比發文機關署名首字右移兩字,如成文日期長於發文機關署名,應使成文日期右空兩字編排,並相應增加發文機關署名右空字數。聯合行文時,應先編排主辦機關署名,其餘發文機關署名依次向下編排。
14.附註標注要規范。附註是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主要標注公文的傳達范圍或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等,一般加括弧標注於成文日期左下方。上報公文必須標注聯系人和聯系電話,以便於上級機關在辦理該公文時與熟悉該公文的人員聯系溝通,協調事項。
15.附件標注要規范。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附件要另面編排,並在版記之前,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如附件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頂格編排公文的發文字型大小並在其後標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順序號。
16.抄送機關標注要規范。抄送機關是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抄送機關可以是上級、平級、下級和不相隸屬機關。抄送機關的排列順序一般按機關性質和隸屬關系確定。具體排列上,依照先上級機關、再平級機關、後下級機關的次序。抄送單位一般不寫領導機關或部門負責同志個人。
17.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要規范。這里是指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制發公文的部門印發機關一般寫其部門辦公室,而不寫其部門,如“×××廳辦公室印”,印發日期用阿拉伯數字完整寫明年、月、日,後面加“印發”二字。
18.頁碼標注要規范。這里是指公文頁數順序號。工作中常見的公文頁碼的標注有兩種。一種是公文正文包括幾個附件,且都是正文的組成部分,這樣就必須把所有附件內容列入整個公文的整體部分,統一編排頁碼,印刷版記標在公文的最後。如領導幹部出訪的請示,包括請示內容、出訪代表團人員名單、出訪國家 邀請函 、出訪國家大使館復電等內容,都必須作為整個請示的整體內容統一編排頁碼,不能單獨列出附件。另一種是公文有幾個附件,各有其獨立性,或是單獨排版,或是單獨裝訂,這時,附件不與公文正文統一編排頁碼,而需另編頁碼。
行政公文的格式規范
一、函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內容和寫法要求如下:
(一)首部。主要包括標題、主送機關兩個項目內容。
1、標題。
2、主送機關。
(二)正文。其結構一般由開頭、主體、結尾、結語等部分組成。
(三)結尾。一般用禮貌性語言向對方提出希望。或請對方協助解決某一問題,或請對方及時復函,或請對方提出意見或請主管部門批准等。
(四)結語。通常應根據函詢、函告、函或函復的事項,選擇運用不同的結束語。如“特此函詢()”、“請即復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復”等。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結束語,如屬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樣,使用“此致”、“敬禮”。
二、通知
通知是下行文,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執行或服從安排的文種。通知講究時效性,是告知立即辦理、執行或周知的事項。
(一)標題:制發機關+事由+通知。
(二)正文:一通知前言:即制發通知的理由、目的、依據。例如“為了解決×××的問題,經×××批准,現將×××,具體規定通知如下。二通知主體:寫出通知事項,分條列項,條目分明。
(三)結尾:三種寫法:
1.意盡言止,不單寫結束語。
2.在前言和主體之間,如未用“特作如下通知”作為過渡語,結尾可用“特此通知”結尾。
3.再次明確主題的段落描寫。
三、報告
《報告》寫作要點,報告是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答復上級機關詢問時用的陳述性公文。
(一)標題:制發機關+事由+報告;報告前可加“緊急”。
(二)正文:一事由:直陳其事,把情況及前因、後果寫清楚。二事項:寫工作步驟、 措施 、效果。也可以寫工作的意見、建議或應注意的問題。
(三)結尾:可寫“特此報告”、“專此報告”,後面不用任何標點符號,或“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或“以上報告,請指示”等語。注意事項:概述事實,重點突出,中心明確,實事求是,有針對性。
四、請示
請示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或批準的呈請性、期復性公文。
(一)標題:制發機關名稱+事由+請示。
(二)正文:一請示的原因:陳述情況,闡述理由,講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後用“為此,請示如下”。二請示的事項:寫明請示要求,如請求物資要寫明品名、規格、數量,請求資金要寫明金額。
(三)結尾語:多用“上述意見,是否妥當,請指示”。“特此請示,請予批准”,“以上請求,請予審批”,“以上請示,請予批復”,“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部門執行”等語。
注意事項:一文一事;一個主送機關;逐級請示。
五、規定
規定是由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對某一方面工作或行為做出具體規約的文件。
(一)標題:地域+內容+文件種類(規定、管理辦法、細則、規則等)。
(二)正文:
1.正文的內容通過“條”的形式表述,按順序依次排列。“條”是法規的基本單位。
2.“條”的內容較多時可分為“款”,“款”的內容較多時可分為“項”。
3.根據內容的需要,可以在“條”上設“章”。
公文標題居中排一行或數行。公文標題用2號宋體。正文用3號仿宋。一般每頁22行,每行28個字。用A4紙列印。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⒈”;第四層為“⑴”。成文時間用漢字,“零”可寫為“○”,右空4個字。印章上不壓正文,下壓日期,“騎年蓋月”。
所謂騎年就是蓋章的時候,要蓋在年份的上面,章子有1/3是在年份下面,就好像騎上去了一樣,而同時,章子要把月份整個蓋住,這就是蓋月,主要是為了防止篡改公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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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公文的格式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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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新公文頁面設置標准知多少
5. 2017公文的格式規范
6. 2017年最新公文寫作規范及相關知識
F. 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第322號)、《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國務院令第33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規章外,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許可權、起草、審核、決定、公布、解釋、備案、清理與評估,適用本規定。
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獎懲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規定。
違反本規定製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無效。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主管全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審核與備案審查工作,並具體負責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審核和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審核與備案審查工作,並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審核和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組織的法制機構負責本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審核工作。第五條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第六條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從實際出發,依法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第七條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行政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第八條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行政規范性文件用語應當准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第九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可以使用「辦法」、「規定」、「決定」、「規則」、「細則」、「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條例」。第十條公眾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為公眾查閱提供方便。第二章許可權第十一條下列機關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各級人民政府;
(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組織。第十二條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機構;
(二)議事協調機構;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
(五)除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 項規定外,法律、法規和規章只授權進行具體行政管理的組織。第十三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制;
(三)行政許可;
(四)非行政許可審批;
(五)行政確認;
(六)行政備案;
(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八)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九)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的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除外。第十四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限,明確規定生效與廢止時間,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特殊情況下,有效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是不得超過10年。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屆滿,確有必要繼續實施的,起草單位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論證,形成新的送審稿,按照本規定的程序,由制定機關重新公布。第十五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第三章起草第十六條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本級政府組織起草,可以確定由其一個或者幾個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組織起草,可以確定由其一個或者幾個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G. 行政公文的條例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中辦發〔2012〕14 號,2012年4 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准確規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八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
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型大小。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__________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條 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元、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准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並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 公文用紙幅面採用國際標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 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 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 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擬制
第十八條 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第十九條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准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准確,文字精煉。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范。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徵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 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准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准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范;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准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范。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 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第六章 公文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 收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范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復。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復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 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復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復審。
(二)登記。對復核後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型大小、分送范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三)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四)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第二十六條 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七條 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製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
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
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復制、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
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復製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
第三十三條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范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條 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條 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條 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關合並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