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務院,會議紀要可以替代政府文件,和法律文件嗎
不可以。一般會議紀要只做內部內部備忘錄使用,不能代替政府文件,更不能做法律文件使用。
㈡ 法院的會議紀要能作為判決書的判決執行依據嗎
會議記錄要簽字的,如果是事實肯定是判決依據
㈢ 會議紀要能否作為法律依據
不是訴訟中會議紀要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訴訟中會議紀要可以作為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會議紀要是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公文。會議紀要不同於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對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適用。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區別十分明顯。從應用寫作和文字處理的角度來探析,二者截然不同。會議紀要是一種法定的公務文書,其撰寫與製作屬於應用寫作和公文處理的范疇,必須遵循應用寫作的一般規律,嚴格按照公文制發處理程序辦事。會議紀要適用於一些大中型的、比較重要的會議。這種會議往往具有方向性、專題性、專業性、形容性、學術性的特點,是為了解決當前工作中的某些實際問題,會議本質精神,甚至一些分歧意見等寫出來。其目的有二:一是向上級匯報會議情況,以獲得上級及時的指導;二是向下級傳達;以便貫徹執行,因此,研究一般性問題的會議,尤其是一些規范較小的事務性會議,一般不寫會議紀要。在涉及法律訴訟事項的時候,相關的會議紀要,可以作為原始證據提供給法庭,由法庭決定採納與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㈣ 縣一級的機關會議紀要可以作為相關政策的執行標准嗎
這個需要制定部門規章,以紅頭文件的形式下達,會議紀要是可以討論的,裡面的內容我們有權提出質疑,會議紀要的效力明顯低於部門規章,不能獨立運用。
㈤ 會議紀要必須執行嗎
法律分析:會議紀要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如果會議紀要僅僅作為記錄會議情況之用,並在行政機關內部傳閱,則不存在對外發生效力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