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分管我工作的是副職,還需要向正職匯報工作嗎
這要看具體情況具體來處理比較好,分管工作的副職肯定是要匯報工作的,是否需要再向正職匯報工作,要根據情況來定,如果正職向你提出了匯報工作的要求,那還是應該匯報的。
『貳』 常務副職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有何區別
常務副職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是一個概念,只不過前者是口頭說法,後者為正式行文語言。
首先在幹部規范用語中,嚴格來說並沒有常務副職一說。所有副職幹部不管是常務副職還是普通副職,在幹部正式任命文中只會出現某某某任命為某某單位副職的表述,而不會直接寫某某某任命為某某單位的常務副職。這是幹部任命規范行文。
既然任命文不能寫常務副職,那如何識別常務副職的特定屬性呢?主要從兩個渠道去判斷:一是領導正式分工。比如領導分工文件中出現「某某副職分管日常工作」的字樣,那麼可以斷定這個副職就是常務。二是一些非幹部任命類文件,比如地方政府下發的通知以及各部門印發的一些組織機構文件中,通常會直接註明某某為某某部門的常務副職。除此之外,在組織部門下發的正式幹部任命文中,一般是不會出現任命某某某為某某單位的常務副職的情況的。
設置常務副職的初衷主要是為正職分擔日常工作壓力。通常有兩類單位需要設置常務副職。
第一類:領導有其他更重要兼職的單位
比如各級紀委、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政法委、委辦等常委部門正職,因為都是地方常委,需要參與大量地方決策事務,無暇顧及更多單位日常瑣事,便需要常務副職這樣一個角色給他分擔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類似情況在公安局、總工會等部門也是常態,這些部門的正職因為都兼任政府副職或者人大副職,出於工作實際需要一般也會在單位設置常務副職。
第二類:部分機構或規格比較高的單位
比如法院和檢察院,他們的領導級別等同於地方副職,且是法定級別,同樣需要參與大量地方事務。本身單位又是垂直管理體制,機構龐大,人多事多,出於工作便利一般也會設置常務副職。
除此之外,其他部門原則上不設常務副職一職。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不熟悉情況而經常把單位排名第一的副職視為常務副職,其實這是一種誤區。常務副職肯定排名第一,但排名第一的副職只要沒有得到組織部門的確認,必然不是常務副職。常務副職和排名第一的副職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以現實案例來看,常務副職一般有兩個特性:一是普遍級別高配,比如常委部門的常務副職,其級別都比其他副職高半格,且明確是實職,與同級其他部門正職平起平坐,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都是一樣的;二是普遍發展前景比較好。
以地市為例,常委部門的常務副職下一步轉崗,很大概率可以到縣區擔任書記,保底也是縣區長,未來更進一步不是夢。資格老的、強勢的常務副職甚至可以一步到位扶正,進入地方常委序列。而非常務副職或者普通單位的一般副職別說直接到縣區任正職,就是提拔一個正處都有難度。
地方領導更是如此。常務副市長下一步可以直接扶正任市長,或者轉崗副書記再提拔正廳級領導職務,而其他普通副市長別說扶正,下一步重用到常委崗位都有待努力。可以這么說,在地方副職中除了副書記可以與之搏力外,其他副職和常務副職幾乎不在一個比較層面。常務副市長的卡位優勢由此可見。
舉個例子,比如說,某個縣政府裡面的常務副縣長與副縣長兩者之間有什麼樣的區別;又比如說,某一個局裡面的常務副局長與副局長之間有什麼不同之處。
大家只要見到一個領導的職務前面帶有「常務」兩個字的,必定是常務副縣長比副縣長地位高許多,常務副局長比副局長的地位高許多。
雖說常務副縣長、常務副局長與副縣長、副局長同屬一樣的行政級別,同屬領導班子裡面的副職,但是,前者的副職卻不可小覷,含金量很高,在領導班子裡面肯定是排名第二,僅次於正縣長、正局長領導的後面。除此之外,職務前面帶「常務」兩字的副職大概率上說,用不了幾年,肯定是正縣長、正局長級別正職領導的接班人。
在一級政府序列中,在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中,常務副職排名在所有副職的最前面,排名在正職領導的後面。某些時候,常務副職領導還可以代替正職領導在領導班子裡面行使領導職權。比如說,縣長外出開會、考察、巡視幾天,這個時候,常務副職就可以接替正職領導主持政府內的全面工作。
凡是在職務的前面帶有「常務」兩字的領導,但凡都是存在於一級政府序列中,很少有在政府下屬部委辦局,鄉鎮街道裡面設「常務」副職的。比如說,在縣政府領導班子裡面的常務副縣長,在市政府領導班子裡面的常務副市長,在省政府領導班子裡面的常務副省長。這些個帶「常務」兩字的副縣長、副市長、副省長,要不了幾年,長則五、六年,短則二、三年,都可以升遷到縣長、市長、省長的領導崗位上去。
常務副職與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首先,中國 社會 主義國家的性質決定了黨領導一切。某地或某單位黨委的領導核心是常務委員會。它是用來決策和部署本地或本單位的未來發展趨勢和處理重大事件決策機關,而這個常務委員會一般由13人以下人員組成。常務副職是這個委員會中的一員。而分管副職絕大多數不是常委。也就是不是核心的領導層中的一員。
其次,在行政序列排名上常務副職是僅次於正職的第二號官員,雖然地方和單位很多常委副職和負責某方面的副級別相同,但也有不少常務副職後面都有括弧的正職職務。通常情況下常務副職主持著本地區本單位日常工作。在正職因事因工作不在的情況下,則全面代替正職主持本地本單位全面行政工作。而負責分管的副職,如果是常委副職的話還可以排在第三,其它不是常委的副職,一般情況下按行政資歷排序,負責被分管的工作。
第三,常務副職與分管某一方面副職雖然同屬領導行政排列序列人員的一員,比較起來,按照我國官場升遷規則規定,升職起來顯然常務副職更靠前,更容昜些。比如某市市長或局長調動了,若從本地本單位考慮補缺行政一把手話,常務副職往往是行政一把手第一或第二入選人選,而分管某一方面工作的不是常委的副職一般都排在十名開外去了。
政府的常務副職和普通副職,政府表述上是常務副職協助正職負責全面工作,負責單位日常工作,正職外出,代理正職職務!普通副職主管下屬單位的幾個單位,常務副職也是主管下屬的幾個單位,但是所有下屬單位都能管到!
我的理解常務副職級別上應該是跟正職一樣的,一般情況下入常(委),但是副職就不一定了。
過去的時候稱為常務副職,新時代稱為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
我曾擔任過一任常務副職。當時的一把手是領導兼職,並且一身二任,側重於協調領導班子工作,對部門工作難以兼顧,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因故出缺,組織上決定讓么我去填補這一職位,但先前任職的還有兩名副職,到職時時間比我早,又是同一級別幹部,一個負責專項工作,一個雖然在下屬機構工作,但在本部門掛有副職頭銜。假如按副職任職時間排序,我應排在最後,無法分管日常工作,領導研究在我的職務前上冠以常務二字,順理成章負責日常工作。後來形成慣例,凡是在鄉鎮、市直單位一把手轉任機關,一般按常務副職安排。
常務副職就是第一付,日常付職相當於秘書長或兼辦公室主任之類有不兼,總之,有相等有不相等。一般情況會有差別。當然,也有常務副職等於日常副職的,還比較常見。
在企業行政管理班子里,常務副職處於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位置,是單位行政正職之後的第一副職,比其他副職排位均靠前,位居行政二把手的位置。日常工作中,常務副職具有協助正職,負責企業全盤工作的職責,是行政一把手最為得力的助手,當單位行政正職出差等外出無法履行職責時,常務副職就要代行正職的職責,對企業全盤工作負責。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日常工作中僅僅負責自己所分管范圍內的行政管理工作,在領導班子內部排位居常務副職之後,受常務副職協管,特別是在企業正職出差等外出期間,受常務副職領導。
此外,如果企業領導班子調整,一旦正職外調空出位置,常務副職就完全有可能成功上位,成為正職。而其他副職要靠後排隊,這既是論資排輩,也是職場規矩,除非發生不可逆轉的意外情況。
常務副職就是在正職不在的情況下,要對全面工作負責。而分管副職在正職不在的情況下要聽從常務副職的安排。
『叄』 領導沒在家,公文簽發人可以是單位副職領導嗎
應該可以。一般業務性公文正職可以授權給副職簽發,但政策性、規范性的文件還是應由正職領導簽發。
『肆』 業務部門正副職如何簽字
簽字也是看情形的,對民商事合同之類的東西,只要有公章,不一定非要一把手簽字。
簽發下行的文件,只要一把手沒意見,副職簽也問題不大。上行到上級機關某業務科室的文件,在上級機關沒有要求的情況下副職簽也沒問題。
『伍』 呈副職閱示的文件,副職如何閱簽
對分管范圍內的,副職應按許可權提出對文件中涉及事項的辦理意見,超許可權的還要寫明請上級指示字樣;對分管范圍之外的,僅是閱簽即可。供參考!
『陸』 什麼叫「層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單位一把手需要與單位副職簽訂責任書嗎
就是中央與省上簽,省上與市上簽,市上與縣(區)簽,縣(區)與鄉鎮簽,鄉鎮與村上簽,一般就簽到此了,如果繼續延伸就簽到社、簽到具體個人了!在一個單位內部,一把手可以與副職簽,副職也可以與職工簽。 至於需要不需要就看領導的意思啦!一把手說讓簽就簽,一把手說不簽就不簽。現在社會唯一把手是瞻。
『柒』 黨委班子成員可以簽發黨委文件嗎
黨委班子成員不可以簽發黨委文件。
對於黨委會通過的制度性文件,並不是由領導個人簽發,而是以同級黨委辦公廳的名義進行公開文件抄送下級各單位,只有那些具體事務請示報告才由黨委書記或者分管領導負責簽發。
『捌』 關於單位一把手不分管人事、財務規定
某行政機關(如某某局)領導班子分工由派駐該行政機關的黨組會議或者該單位的行政會議研究決定,具體怎麼分工,憲法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由於我國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分管或者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均不違法。
《憲法》第一百零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第一百零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五條各廳、局、委員會、科分別設廳長、局長、主任、科長,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職。
辦公廳、辦公室設主任,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