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起訴狀必須由律師寫嗎可以自己寫嗎
相信很多人都會面臨著打官司等等這樣的一類問題,那麼這個時候他們就會感覺到,如果自己想要起訴對方的話,也是需要去寫一個起訴狀的。那麼如果自己想要去寫起訴狀的話,到底是由律師來寫還是自己寫比較好呢?其實這個當然是有律師來是寫比較好的,因為對於這樣的一個起訴狀來說,這個律師檢查是具有一定的含金量的,而且能夠讓別人更加的信服。
所以如果自己或者是自己是沒有這樣的需求的時候,一定要請一個代理律師來幫助自己協調解決這樣的一些事情。在自己遇到這樣的事情的時候,也要注意這樣的相關問題。
B. 律師函可以自己寫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只能由律師發函,並且是要加蓋律師事務所的章才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C. 律師寫的訴訟狀不合本人心願可以開庭時提交本人自己寫的訴訟狀嗎
可以律師是代替本人寫書狀出庭的,但是你如果不滿意他的樹樁,可以不用這個律師的訴狀,自己為自己辯解,為自己訴訟也可以。
D. 在律師見證下委託書不是本人寫有效嗎
委託書不是本人書寫簽名,效力待定,如本人認可,具有法律效力;如本人不認可,不具有法律效力。與律師見證無關,律師只能證明不是本人書寫。
E. 律師函要本人簽收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託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用律師函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
律師函的本質是一種委託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對於訴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律師函並不是真正有效,具體還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則是無效的律師函。
律師函必須要有律師簽章和蓋章,代表對此函負有法律責任,如無則為偽造。如受到威脅、恐嚇、損失等,可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委託人以及律師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F. 律師函需要本人簽字嗎
一、律師函需要本人簽字嗎
1、律師函需要本人簽字。律師函必須要有律師簽字和蓋章,代表對此函負有法律責任,如無則為偽造。律師函是一種委託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對於訴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律師函並不是真正有效,具體還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則是無效的律師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二、律師函的作用是什麼
1、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託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
2、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
3、通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
G. 和律師的委託書一定是本人簽字嗎
1.委託律師代理訴訟,不需要和律師簽委託代理合同,而是需要和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委託代理合同會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委託律師辦理訴訟事宜,需要和律師簽署授權委託書。律師代為辦理訴訟事宜,必須向法院提交授權委託書。不簽不合法而且容易引起爭議。
2.《律師法》第二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H. 律師函可以自己寫嗎
律師函自己不可以寫。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託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律師函本質是一種委託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對於訴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律師函並不是真正有效,具體還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則是無效的律師函。
律師函必須要有律師簽章和蓋章,代表對此函負有法律責任,如無則為偽造。如受到威脅、恐嚇、損失等,可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委託人以及律師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I. 找的律師提交材料不是他本人可以嗎
不可以。找的律師提交材料不是他本人不可以。
J. 律師拿的當事人委託書不是當事人簽名有錯嗎
律師辦案是需要當事人親自簽署的委託書的,如果不是當事人本人的簽字,律師是不能對其進行代理的。
如果不是當事人本人簽字而是其他人代簽的,後期如果被發現是有風險的,因為律師的代理行為就是無權代理,是無效的。如果出現生效的判決可以會發生判決無效,並且再審的情況。是有很大的風險的。
所以,還是建議由當事人親自簽字,避免後期出現的任何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