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拆除房屋需要什麼手續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房屋拆遷需要以下(包括但不限於)手續和步驟: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2、房屋拆遷人委託評估,並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3、確定附屬物價格。4、制定拆遷補償細則。5、宣傳/講解政策。6、簽定拆遷補償協議。7、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8、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15天)。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Ⅱ 政府拆房子需要出示相關證件嗎
政府拆房子需要出示相關證件,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程序:
(一)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房屋的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發布拆遷公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將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向社會公布。
(三)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施拆遷: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Ⅲ 2019年合肥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准(全文)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經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了加強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合肥市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拆遷工作基本信息
(2002年9月3日合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肥市市轄區范圍內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按本辦法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拆遷安置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管辦)具體負責本市拆遷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拆遷工作必須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市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公安、工商等部門及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向市拆管辦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規劃建設項目拆遷通知書、拆遷范圍圖;
(五)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六)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單位內部拆遷,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免交前款第(二)、第(三)項資料;征地建設項目的拆遷,可持市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的證明文件,免交前款第(三)項資料;經市拆管辦查驗,單位內部拆遷不涉及補償、安置的,不需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市拆管辦應當在接到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省級以上重點工程辦理拆遷報批手續時,在有關部門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或出具有關證明後,拆遷工作可與報批手續同步進行。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收購和新征建設用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拆遷人,憑土地儲備、供應計劃和市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拆遷范圍,到市拆管辦辦理拆遷報批手續。
第九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辦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條從事拆遷業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市拆管辦核發的《拆遷資格證書》。專業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取得市拆管辦核發的《崗位工作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市拆管辦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人委託。
第十二條房屋拆除後,由拆遷人統一登記、代收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到市房地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安置後,安置房的所有人應當及時到房地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安置房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確定後,市拆管辦可依當事人申請,下達拆遷定點通知或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通知有關部門暫停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暫停辦理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居民分戶,暫停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在暫停辦理手續期間,有關部門辦理的上述手續和證、照,均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後,市拆管辦應當及時將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市拆管辦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拆遷人應當及時將拆遷安置方案和被拆遷人房屋面積、搬遷時間、搬遷順序號等事項公布於眾。
第十五條涉及到拆遷的建設工程,市規劃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房屋拆遷許可證》。
需要對拆遷情況進行調查的,應當持有市拆管辦出具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六條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對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停水、停電、停氣。超過拆遷期限實施停水、停電、停氣的,應當提前3天告知。
第十七條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照所確認的房屋面積和性質,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拆遷徵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拆遷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件。房屋面積或性質與《房屋所有權證》不符的,市拆管辦或拆遷人可以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房屋無有效證、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被拆遷人應當給予補償安置:
(一)環城公園路以內,1956年底以前地形圖上有標注的;
(二)環城公園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圖上有標注的;
(三)建於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農房,持有鄉級政府批准文件或證明文件。
根據前款規定,地形圖上有標注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確權的單位用地范圍內,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補償安置。
第十九條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房屋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自行拆除,不予補償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房屋證、照,按無證、照房屋處理。
第二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及性質、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在安置被拆遷人時,應當發出回遷安置通告,規定辦理回遷安置手續的時間、地點。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回遷安置手續的,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安置時憑搬遷順序號,先搬遷者安置優先。
第二十二條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向市拆管辦申請裁決。市拆管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裁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或房屋使用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拆遷,或由市拆管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所需費用由被強制拆遷人承擔。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商業用房、公寓式辦公樓、高層公寓、別墅等建設項目拆遷,不適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貨幣補償款實行公式計算,即貨幣補償款=(貨幣補償基準價格+被拆房屋結構單位平方米造價×成新)×(1-調節系數)×建築面積。
前款所稱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即區位補償價,由市物價等管理部門會同市拆管辦在房地產市場評估基礎上核定。
實行貨幣補償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間停業補助費、人員停業工資補貼。
被拆遷人使用拆遷貨幣補償款購買房屋,憑拆遷補償協議書,有關部門給予減免相關契稅。
第二十六條產權調換價款計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積安置住宅的產權調換價款=原使用面積×安置房的房屋建築系數×產權調換差價,其中,房屋建築系數=房屋建築面積/房屋使用面積;
(二)按原建築面積安置的非住宅產權調換價款=建築面積×產權調換差價;
(三)征地轉戶房屋產權調換價款=應安置的建築面積×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七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採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採取易地安置的,從環城公園路內遷到一環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10%~20%;從環城公園路內遷到一環路外二環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30%~40%;從環城公園路外一環路內遷到二環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10%~20%。遷到二環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安置面積再無償增加10%~20%。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積,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積計算;非住宅和徵用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按應安置建築面積計算。
第二十八條實行產權調換的,可以對被拆遷人實行一次性安置或過渡性安置方式。採取自行過渡安置的,過渡期內由被拆遷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住房,拆遷人按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30個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100%;超過12個月以上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200%。
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內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市政建設拆遷由市政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可以實行以區為主條塊雙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設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在城市規劃許可的情況下,經批准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市政建設拆遷房屋,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所確認的性質、面積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拆遷本單位自管住宅,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單位職工的,必須妥善補償安置;採取調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應當是結構完好,水、電、衛設施基本具備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單位集資建房和列入政府改造計劃的危舊住宅區的拆遷,被拆遷人享有優先集資權;被拆遷人不願參加集資的,由拆遷人調整房屋安置或實行貨幣補償。
第三章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二條拆除國有土地上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拆一安一」補償安置。住宅按使用面積安置,商業、生產、辦公、倉儲、旅館等非住宅按建築面積及性質安置;面積不符的,結算差價。
拆除住宅,安置房與被拆除房屋面積不符的,安置時在使用面積「增加5平方米」至「減少3平方米」范圍內予以增減。除申請增購外,增加面積的價款按被拆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減少面積的價款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拆除非住宅,安置房與被拆除房屋面積不符的,除申請增購外,增加安置面積的價款按安置房綜合造價結算;減少安置面積的價款按商品房價格進行結算。
第三十三條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在不擴大安置面積和套型許可的情況下,要求分套安置且分套後每套房屋使用面積不少於22平方米的,拆遷人應當准許。
第三十四條拆除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原地安置或異地安置增加面積後,被拆遷人人均使用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人均最低拆遷安置保障面積的,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根據被拆遷人申請予以補齊,增補面積的價款按安置房綜合造價結算。實行貨幣補償的,增補至市人均最低拆遷安置保障面積的部分按磚混結構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標准予以補償。
前款被拆遷戶人口數以拆遷范圍內該戶戶口登記人口數為准,掛戶人口不予計算。
拆遷公房及出租私房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三十五條拆遷出租房屋,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且房屋承租人在拆遷期限內搬遷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拆遷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房屋和單位自管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所得補償款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拆遷沿城市總體規劃確定並已形成的道路兩側的私有住宅改作營業的房屋,按住宅確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根據證、照,確認一個最大的自然間建築面積為營業房面積:
(一)房屋所有人利用底層沿街整間房屋自行經營的;
(二)自本辦法實施之日前房屋所有人已經領取了《營業執照》,且被拆遷房屋是《營業執照》所登記的營業場所。
第三十八條非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因拆遷造成企、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過渡期間停業補貼。
第四章
徵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九條一次性徵地轉戶分期實施的拆遷項目,應當實行統一補償安置標准。
第四十條拆遷征地轉戶范圍內的房屋按征地轉戶在冊人口進行補償安置。
征地轉戶在冊人口在其他征地轉戶建設項目中已經得到安置的,不得重復安置。
第四十一條拆遷征地轉戶范圍內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房屋有效證、照建築面積人均超過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安置;安置後,有效證、照剩餘的建築面積按其房屋結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被拆遷人房屋有效證、照建築面積在人均20~30平方米的,按實際有效證、照建築面積安置,經被拆遷人申請安置建築面積可以增加到人均30平方米;被拆遷人房屋有效證、照建築面積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經被拆遷人申請安置建築面積可以增加到人均20平方米。增加面積的價款按安置房綜合造價結算。
第四十二條拆遷征地轉戶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房屋有效證、照建築面積人均超過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補償後,有效證、照剩餘的建築面積按其房屋結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被拆遷人房屋有效證、照建築面積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實際有效證、照建築面積給予貨幣補償。第四十三條拆遷范圍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按征地轉戶人口認定:
(一)已婚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二)長期隨獨生子女生活且原地無房屋宅基地的父母;
(三)在校學生,部隊服役的戰士,服刑、勞教人員;
(四)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孕婦增加一人。
第四十四條征地轉戶拆遷范圍內祖居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村委會證明,按征地轉戶人口認定:
(一)房屋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
(二)房屋系祖輩遺產,明確為產權人所有;
(三)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一直居住的房屋,且無其他房屋。
第四十五條拆遷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引進農業人員的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房屋,其原籍無耕地和宅基地的,按本章規定補償安置。
已購買徵用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並且辦理了該房屋所佔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的,按本章規定補償安置;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的,拆遷時不予安置,按有效證、照建築面積房屋結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補償。
第四十六條拆遷征地轉戶范圍內集體性質的非住宅,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拆遷征地轉戶范圍內的房屋,被拆遷人自行改為非住宅的,按住宅安置。對其經營生產設施的搬遷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七條承租征地轉戶范圍內的房屋從事商業、生產、加工等經營、生產活動的,由被拆遷人負責動員搬遷,對其經營生產設施的搬遷不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拆遷征地不轉戶的房屋,並由當地政府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復建的,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結構單位平方米造價予以補償,並按補償費用的20%支付給當地政府用於水、電、路等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由市拆管辦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並處已拆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拆管辦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一條被拆遷人或房屋使用人違反協議,逾期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市拆管辦對被拆遷人或房屋使用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拆管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建設是指城市道路(含橋梁、廣場)、公共交通(含停車場)、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園林、環衛、污水處理、防洪、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建設。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有關補償、補助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合肥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房屋拆遷實施細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發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批準的拆遷項目,其補償安置、各項補助標准按原規定執行。
;Ⅳ 政府拆遷房屋需要什麼文件和手續
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
(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
(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託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4)根據遼寧省改辦發【2000】3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
(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
(6)房屋拆遷要做好宣傳/講解政策。(國務院305號令和遼寧省145號)
(7)房屋拆遷要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
(8)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
(9)房屋拆遷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
(11)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15天)。(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裁決到期之日下達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
(12)申請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拆遷人的安置意見;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給被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安置周轉用房權屬證明和補償資金提存證明;關於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的請示)
(13)縣政府下達限期遷出決定書(15天)。
Ⅳ 拆違建需要什麼文件
拆除違章建築 需要限期拆除公告與強制拆除催告。《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四十四條又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Ⅵ 房屋拆遷沒有許可證能拆嗎這些你不得不看
房屋建築都有其一定的壽命,後都會面臨拆遷,但是根據不同類型,政府會對拆遷房給與一定的補貼。但是在拆拆遷前,一定要先取得拆遷房屋許可證,否則強行拆遷就是違法的。那什麼是拆遷許可證呢?
房屋建築 都有其一定的壽命,後都會面臨拆遷,但是根據不同類型,政府會對拆遷房給與一定的補貼。但是在拆拆遷前,一定要先取得拆遷房屋許可證,否則強行拆遷就是違法的。那什麼是拆遷許可證呢?
它是拆遷人在實施前,由機關根據其提交的文件資料批準的一種附有明確期限的強制許可行為。沒有獲得該許可,拆遷人不得進行拆遷程序。
而拆遷是指拆遷人依法將建築予以拆除,並對被拆除建築的使用人予以移遷安置,對被拆除建築的人予以經濟補償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同類型的拆遷,政府會給與不同的補償。
非 住宅房 屋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按照每平方米 建築面積 1000元至180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具體標准由各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
屬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對 承租人 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拆遷人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給予補償 ;雙方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人參照前款規定的標准對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償。
住宅房屋被拆遷人以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市場評估補償,對於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 ,拆遷人可以參照非住宅房屋有關規定適當給予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房屋拆遷 活動是否合法,涉及到對方方面面內容的考察。在這些內容中,拆遷許可證是一項直觀、關鍵的內容。如果拆遷許可證違法,那麼拆遷活動是違法的,應當中止,已經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也可以認定為無效。
首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頒發拆遷許可證的依據材料審查不嚴。可想而知,這樣的拆遷許可證是違法的。
其次,頒發拆遷許可證的主體、對象不當。不過實踐中經常會有區級政府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構成頒發主體的違法,與頒發主體對應的另一種違法情形是頒發對象的不當。
再者,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本身內容錯誤 拆遷許可證本身記載的內容比較簡單,只包括拆遷人、拆遷項目、拆遷面積、四至、拆遷期限等幾項內容。不過在實踐中,房屋拆遷許可證各種事項填寫不當,甚至是面積不明的現象經常發生。
不是人都可以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建設單位在進行房屋拆遷工作前應該首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許可證是拆遷行為獲得許可、拆遷人從事房屋拆遷的法律憑證。
實施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是國家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維護國家和拆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途徑。拆遷人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前應具備下述五個條件: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即政府計劃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准文件;
(2)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即建設單位在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
(3)國有 土地使用權 批准文件,即經土地主管部門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即反映拆遷人打算如何對被拆遷人實施拆遷補償安置以及計劃在多長時間內完成拆遷。它包括確切的拆遷范圍、房屋的基本情況、實施步驟、各項補償費用;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或主管部門設置的專戶(根據當地具體規定確定)。
上述條件完成後,要求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並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國家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房屋拆遷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監督、檢查和指導各地房屋拆遷工作。對於沒有拆遷許可證違法拆遷的單位,受害人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後給大家提個醒,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法定內容包括很多,缺少任何一項內容的房屋拆遷許可證都可能因違法被撤銷,所以住戶要保護好自己的利益。
Ⅶ 2022違建房拆除最新規定
違建房拆除的規定如下:
1、應當取得規劃許可而未取得規劃許可,不符合村莊規劃的,限期拆除;
2、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3、已經取得規劃許可,但違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4、責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農村違建房可以強拆嗎
農村違建房可以強拆,但強制拆除農村違章建築應符合以下條件:
1、鄉鎮政府應發出停止建設或限期改正的行政決定文件;
2、當事人沒有對上述行政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
3、當事人未按照上述行政決定在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符合條件時,鄉鎮政府機關有權強制拆除當事人建設的違章建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Ⅷ 2019年新余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准(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三章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四章處理措施
第五章附則
分宜縣、渝水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駐市中央、省屬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新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年二月二十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和集體所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徵用土地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承辦拆遷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建設、發展和改造。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
第六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產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建設、計劃、土地、公安、工商、物價、教育、供電、郵政、電信、居委會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下列文件、資料向市房產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一項目立項批文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和附圖;
四建設資金證明;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包括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和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
市房產部門應當在收到拆遷申請和前款所列有關文件、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前款規定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不得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房屋拆遷實行統一拆遷、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
重點建設工程和市政建設工程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房產部門具體組織統一拆遷。
拆遷人對拆遷范圍內全部為自有產權的房屋可以自行拆除。
拆遷人拆除涉及他人產權房屋,除自身已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外,應當全部委託已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拆遷。
第九條市外具備拆遷資格的拆遷單位在本市接受拆遷委託的,必須先行接受市房產部門的資質審驗。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託後不得再行委託。
第十條實行拆遷安置保證金制度。房產部門在發放拆遷許可證前,應審查拆遷人的資金來源,安置用房等情況。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拆遷人應按安置費用的10%向房產部門交納拆遷安置保證金,以確保安置用房如期到位。房產部門要專項管理保證金,不得挪用,並根據安置房建設工程進度返還給拆遷人。
第十一條市房產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將拆遷人、房屋拆遷單位、拆遷范圍、規劃用途、安置房地點、拆遷期限、搬遷期限等內容予以現場公告;並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分戶和小城鎮戶口手續,但因出生、大中專學校畢業、軍人復轉退、婚嫁、刑滿釋放、解除教養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除外。
拆遷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送達房屋拆遷通知書,並做好宣傳、動員、解釋工作,促其按期拆遷。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房產部門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擴建、改建、裝修等工程建設;房產部門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房屋產權證的變更和租賃、典當、抵押登記手續。
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後擅自改變的被拆除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享受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除共有產權的房屋,由產權共有人與拆遷人共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送房產部門備案。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範文本由市房產部門統一印製。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10日內,憑拆遷協議向房產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產權的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拆除房產部門代管的房屋,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和證據保全公證。
第十五條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尚未確定的,被拆遷人應當向房產部門申請確認房屋權屬。房產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產權確認書;產權不能確認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因城市建設需要進行的拆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請市房產部門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經給被拆遷人提供了周轉過渡用房或者安置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實施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
第十七條因城市建設需要進行的拆遷,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產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房屋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
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常被拆遷人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未依法辦理批准手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時不予確認。
第十九條公安、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被拆遷人辦理戶口遷移、轉學等手續。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搬遷時應當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損壞房屋結構和原有設施。
第三章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實行作價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方式。鼓勵實行作價補償。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標准,住宅房以物價部門確定的上年經濟用房價格為基準結合成新確定;非住宅房以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屆時的價格為基準結合成新確定(見附件)。
作價補償標准為動態管理,根據市場變化適時由房產、物價部門提出並報市政府核准後公布。
拆除部分產權住房,實行作價補償的,其補償金額應按產權比例分攤給房屋產權人。拆除全部產權的房改房視同私有住宅。
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均以房屋所有權證為准。
第二十二條拆除違章建築和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也不予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既可原地償還,也可易地償還。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部分,按照同類商品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或通過評估結算。
第二十四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拆遷前糾紛未解決的,市房產部門應當責成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繪圖、拍照,同時向公證機關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
第二十五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產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拆遷人方可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七條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它構築物的,被拆除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供汽、供水、供電、有線電視、電訊、人防、公廁、垃圾站等有關設施由產權單位自行拆遷,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一定補償。
第二十八條市政建設項目需要拆遷的房屋按照「先拆遷騰地後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所拆除的房屋實行異地安置或一次性貨幣補償。
拆除國家機關、各類國有企事業單位非住宅用房,使用單位應自行安置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統籌安置,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補償;拆除其它非住宅用房,對拆除的建築物本身由拆遷人按規定標准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第二十九條拆除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給被拆遷人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實施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村民住宅的,應在徵用土地時,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計算房屋拆遷補償。被拆遷村民符合建住宅條件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住宅用地審批手續。被拆遷村民不符合建住宅條件的,由拆遷人按本辦法規定的拆遷補償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三十一條拆除房屋涉及到劃撥土地的,其補償費中的土地費由市政府處理。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人需要搬遷設備、產品和原材料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發設備搬遷安置補償費;對其中因拆遷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必須給予安置。具體安置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處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部門視情節進行責令補辦拆遷手續、停止拆遷、限期改正、限期恢復原狀、責令賠償、罰款等處理: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拆遷的;
二委託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
四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產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限期交付安置住房,可並處罰款。
第三十六條房屋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違反協議,無正當理由拒絕騰退周轉過渡房,由房產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過渡房,可並處罰款。逾期仍不退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向拆遷人支付兩倍房屋租金,並由房產部門給予加倍罰款。
第三十八條辱罵、毆打房產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產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房產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涉及的拆遷管理費、委託拆遷代辦費按國家規定執行。過渡費、搬家補助費等標准,國家、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省未作規定的,由市房產、價格部門根據市場變化提出,報市政府核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余府字[1994]28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新余市城市房屋拆遷區位地段劃分表
二、新余市城市臨街店面拆遷征購價格表(略)
三、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表
四、房屋拆遷安置有關費用標准
附件一:新余市城市房屋拆遷區位地段劃分表
一類地段
勝利路(含兩側,下同)、建設路(至渝水區公安分局)、站前西路、解放路、勞動南路、人民路、團結路、東風路、小北街。
二類地段
贛新路(五一路口至沙土鄉財政所)、勞動北路(至北湖路口)、北湖路(勞動南路至五一路)、竹山路、長青路、城南新鋼生活區、沿江路、公園路、站前東路、校園路。
三類地段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除一、二類地段外的地區
附件三: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表
結構鋼混磚混磚木板壁簡易
價格55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說明:
一、一面借牆共壁的,按涉及房屋八折評估,兩面借崐牆共壁的,按涉及房屋六折評估。
二、對被拆除房屋檐高(層高)在2.2米以下的不予產權調換,不計安置面積;其中檐高在1.7-2.2米的按50%作價補償。
三、本表所列重置價系指符合標準的新房而言,在評估房屋新舊程度時,應根據房屋的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維修保養情況綜合考慮。對超過使用年限的舊房,按房屋重置價格的30%進行補償,維修保養好的可提高5——10%,差的可降5——10%.
四、各類房屋的耐用年限:
1.鋼混(框架)結構:60年
2.磚混結構:50年
3.磚木結構:40年
4.板壁結構:30年
5.簡易結構:15年
附件四:房屋拆遷安置有關費用標准
項目搬家補助費停產補助費臨時安置費
標准150元/戶.次最低生活費×6個月×在職人數2.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積
Ⅸ 拆除房屋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第一、取得項目立項。 按照現在《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所有的行政許可都必須公示,未經公示無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須聽證。第二,取得規劃許可。 目前實施規劃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書兩證:《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房屋拆遷主要要求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依據前面的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選址要徵得附近的人同意。目前在房屋拆遷訴訟階段,一般會忽略選址意見書。 如果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准備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時候,老百姓可以要求聽證,要求對規劃許可審查,看前面有沒有選址意見書。 房屋拆遷中審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Ⅹ 租的地建房子叫拆用法律文書什麼文件
房屋拆遷管理(拆遷)法律文書。
一、最新房屋改造申請報告
(一)我現住的房屋,還是1956年建的簡陋木製瓦房,至今己近5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5間,60多平方米,要住8人,還要堆放糧食等,顯得十分擁擠。特別是我大兒子後年要娶媳婦,女方家要求必須有新房才肯嫁過來。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為.了我大兒子能順利成家,我也必須建新房。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過二十多年的辛勤勞動,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混水泥房)的費用。只要上級一批准,我就能馬上動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現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佔用我現住房背後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為一樓一底,約2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