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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文件可以大過物權法嗎

發布時間: 2022-11-17 17:48:28

1. 為什麼加裝電梯是新建,"物權法「76條並沒有新建這規定,但政府文件上仍用二個2/3

政府的2/3規定是個指導意見,在沒有被侵權業主反對的情況下是可以按規定進行操作(指市政管理部門的審批操作)。如果加裝電梯有被侵權業主反對的,就不能按2/3的規定執行,只能按「物權法」的法規,因為地方的行政規定必須首先服從國家法律,法大於權。

2. 私自佔用公攤面積違反了《物權法》第幾條

私自佔用公攤面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3. 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部機關各司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已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切實做好《物權法》的貫徹實施工作,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國土資源管理制度,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國土資源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物權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物權法》是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國土資源是最重要和最有價值的「物」。規定土地權利和礦權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物權法》最主要的內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從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物權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一)《物權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物權法》的基本功能是明確物的歸屬,定紛止爭,物盡其用。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是以人為本。《物權法》始終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對關系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實踐中各種糾紛的解決明確了法律規則,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同時,《物權法》也高度重視農民權益的保護,將與農民的生產、生活關系最為密切的兩項權利,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第一次明確地規定為物權,有力地保護了八億農民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二)《物權法》是提升國土資源管理水平的有力武器

《物權法》在現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礦產資源法》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制度進行了改革創新。《物權法》建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完善了土地徵收補償制度,構建了以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為主要內容的土地物權體系,明確了探礦權、采礦權的物權性質。《物權法》的頒布實施,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提供了有力武器。

(三)《物權法》是推進依法行政的強大動力

《物權法》不僅僅是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保護人民群眾財產權利的民事基本法,也是規范行政機關公權力、保障人民財產權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物權是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物權可以約束、限制公權利的濫用。《物權法》規定的財產權是依法行政的基礎,是否尊重《物權法》所確定的財產權,是檢驗和衡量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標准。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物權法》對推進依法行政提出的新要求,更多地從維護交易秩序、促進財富增長、保護合法權益的角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證能力。

二、准確把握《物權法》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創新

《物權法》與國土資源管理息息相關。《物權法》中關於土地權利和礦權的規定,既有對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肯定和繼承,更有許多創新和突破。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准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特別是與國土資源管理相關的內容和條款,並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貫徹落實。

(一)《物權法》完善了不動產登記制度

《物權法》頒布以前,我國關於不動產登記的規定,主要散見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行政管理法中。《物權法》貫徹不動產物權公示、公信的原則,在不動產登記方面作出了多項創新性規定:一是《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二是《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產登記生效原則;三是《物權法》對更正登記、異議登記和預告登記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四是《物權法》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和登記機構的職責;五是《物權法》明確了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

(二)《物權法》完善了土地徵收補償制度

土地徵收補償制度,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社會穩定,關系和諧社會建設。《物權法》依據憲法,按照黨和國家關於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對土地徵收補償制度進行了完善:一是《物權法》明確土地徵收必須以保護耕地為前提;二是《物權法》明確土地徵收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即: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必須依法給予徵收補償;三是《物權法》明確了土地徵收的法定補償范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

(三)《物權法》建立了土地物權體系

《物權法》貫徹平等保護的原則,在土地物權體系方面作出了多項創新性規定:一是《物權法》明確了集體土地的產權代表;二是《物權法》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地表、地面或者地下分別設立;三是《物權法》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或者劃撥的方式設立;四是《物權法》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並明確了地上建築物的歸屬問題。

(四)《物權法》明確了探礦權采礦權的用益物權性質

《物權法》在第三編「用益物權」中明確: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受法律保護。這是重大的法律制度創新,它表明《物權法》認可探礦權、采礦權的物權性質,對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按照貫徹實施《物權法》的要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貫徹實施《物權法》,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適應《物權法》貫徹實施的需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轉變國土資源管理理念,深化國土資源管理方式變革,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一)牢固樹立物權觀念

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牢固樹立物權觀念,就是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行使國土資源管理職權的過程中,要以尊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物權為前提,不能隨意干預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民事關系,不能隨意取消當事人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更不能打著維護公共利益的幌子損害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利。要把國土資源管理行政管理職權嚴格限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強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服務職能。要徹底改變過去主要依靠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手段行使管理權的做法,更多地將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合同等現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執法方式運用到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二)更加自覺地堅持從嚴管理不動搖

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物權法》全面肯定了近年來嚴格保護資源的制度性成果,將國土資源管理法律制度特別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包括耕地保護制度、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徵收補償制度、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等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確定下來,這必將增強全系統嚴格管理國土資源的決心。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結合《物權法》的頒布實施,繼續貫徹落實好嚴格管理國土資源的各項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進一步從嚴管理不動搖。

(三)更加積極地推進國土資源管理改革

《物權法》在諸多方面對國土資源管理改革的方向予以了肯定。貫徹落實《物權法》,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更加積極地推進國土資源管理改革。要加快土地登記發證的步伐,努力實現土地登記全覆蓋;要全面落實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使招拍掛成為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的唯一合法方式;要積極配合勞動保障部門抓緊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要加快推進《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工作,切實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實踐,與時俱進地研究落實《物權法》提出的創新性要求,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如何續期、征地補償中如何處理被征地農民既得利益、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在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別設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如何分割登記等,並積極開展試點工作。

四、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障《物權法》的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入開展《物權法》的宣傳和培訓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組織,切實做好《物權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要把學習宣傳《物權法》作為「完善體制、提高素質」的重要內容,做出具體部署,提出明確要求。 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要認真組織好《物權法》的學習培訓工作。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的學習培訓,一級抓一級,一級培訓一級。要將宣傳《物權法》作為「五五」普法的重要內容,運用各種宣傳工具、宣傳方法,在全社會深入宣傳《物權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內容和各項規定,特別是要宣傳《物權法》中與國土資源管理有關的內容和制度,在全社會廣泛倡導用法律明辨是非、用法律解決糾紛的理念,加快形成和諧的資源關系,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按照《物權法》的要求,抓緊做好法規清理工作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現行不少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中有關物權的規定都要依照《物權法》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目前,國務院已經對法規規章的清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是否符合《物權法》的規定,是這次法規清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要抓緊進行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是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對於超越許可權制定的,以及與《物權法》規定不相一致的,要及時廢止或者修改。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結果要向全社會公開。

(三)分清輕重緩急,推進《物權法》的配套立法

實施《物權法》將是一個長期的任務。要分清輕重緩急,穩步推進《物權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凡是對《物權法》實施有重大影響的,要抓緊研究出台;凡是關系長遠制度建設的,要深入研究,積極試點,認真准備。今年,結合《物權法》的頒布實施,部將重點做好《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規定》、《土地登記規定》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的制定工作。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積極穩妥地推進地方性配套法規、規章的立法工作。

《物權法》的頒布實施,關系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關系億萬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關系和諧社會建設。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把貫徹實施《物權法》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調整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增強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為努力提高國土資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貢獻。各地在貫徹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組織協調、調查研究和檢查落實工作。有關貫徹實施情況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部。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4. 物權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樓上衛生間漏水,是樓上物主的責任。

5. 市政府文件與市政府辦公室文件的區別

1、服務對象不同

市政府辦公室文件的發行對象主要是市政府;而市政府文件面向的是所管轄的全市人民以及事務。

2、主體不同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城市的國家行政機關。負責組織起草市政府的文件、工作報告和領導講話,以及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它文字綜合材料。圍繞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掌握情況,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3、文件效力不同

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管理城市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行政事務的職能機構、稱為局、委員會、科、辦公廳等。而市政府辦公室是市政府下轄的一個職能機構。它們發出的市政府文件效力更大。

(5)市政文件可以大過物權法嗎擴展閱讀:

市政府辦公室主要職責

而市政府辦公室主要是根據市政府領導的指示或辦理文件的需要,組織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工作,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領導決定等。督促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和(市、區)政府對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

市政府主要職責

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政府辦公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市人民政府

6. 物業管理用房、公共設施與市政設施的產權如何界定

物業管理用房和公共設備設施的產權歸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市政設施分幾種:

1、能源供給,如水、電、燃氣等,在用戶端計量表後的部分,產權歸業主;計量表以前(含表本身),產權歸供給方。有線電視、電話、寬頻等,入戶埠以內的,產權歸業主;入戶埠以前部分歸供應商。

2、市政供暖或地區集中,供暖入戶節門以後的設備設施歸業主,節門以前(含節門)歸供暖方;小區鍋爐供暖的,節門以前部分歸全體產權人共有,節門以後歸使用業主。

3、市政排污管道等,以小區建築紅線為界,紅線內歸全體產權人;紅線外歸市政部門。

(6)市政文件可以大過物權法嗎擴展閱讀: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7. 物權法全文2019(物權法全文)

您好,我就為大家解答關於物權法全文2019,物權法全文相信很多小夥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樓上給的是《物權法》轉摘...

您好,我就為大家解答關於物權法全文2019,物權法全文相信很多小夥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樓上給的是《物權法》轉摘:網路名片物權法司法解釋有兩個: 《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文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9]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為正確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3、第一條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4、 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5、第二條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6、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7、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8、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9、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10、第四條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

11、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12、第五條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13、 前款所稱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14、第六條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15、第七條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16、第八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條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17、第九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業主人數和總人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

18、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19、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22、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3、第十二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為由,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4、第十三條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25、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6、 屬於前款所稱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請求行為人將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的收益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7、行為人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28、第十五條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相關強制性標准、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稱的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或者違章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在建築物內放置危險、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築物正常使用; (二)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築物外牆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築物外觀; (三)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 (四)違章加建、改建,侵佔、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場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29、第十六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涉及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的,參照本解釋處理。

30、 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31、第十七條本解釋所稱建設單位,包括包銷期滿,按照包銷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尚未銷售的物業後,以自己名義對外銷售的包銷人。

32、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案件中,涉及有關物權歸屬爭議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

33、第十九條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4、 因物權法施行後實施的行為引起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35、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36、編輯本段正文2(物業服務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9]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7、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為正確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38、第一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39、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0、第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並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41、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42、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3、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44、第四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5、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6、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7、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8、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9、第七條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0、第八條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1、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52、第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3、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54、第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5、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6、第十一條本解釋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適用於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所稱其他管理人。

57、第十二條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關於業主的規定處理。

58、第十三條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59、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60、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8. 市政道路能否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重要性有哪些?
《土地使用證》作為一種物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未按合同要求辦理的證明,是對開發商違約和業主「權利」的侵犯。

《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不可移動產品權的普通部分,也是更重要的一部分。

1、沒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就不完整,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屬於登記發證制度,由此可見,房地產產權既包括房屋所有權,也包括土地使用權。

所以老百姓買的房產既包括了房屋的所有權,也包括了土地的使用權,但是現在開發商只是把所有權交給老百姓,而使用權卻沒有。

2、不具有《土地使用證》,用於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部分,是沒有法律效力,根據中國的「物權法」規定設立的房地產,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經過登記部門,它將成為有效;

未經登記,效力沒有發生,所以,如果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所以人們不必在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地產價值將降低,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居民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在法律上,這種規定延長了房屋的使用壽命,只有70年,住房私有制的性質是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的。

9.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1.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應隨施工進度及時整理,所需表格應按本規定中的要求認真填寫、字跡清楚、項目齊全、記錄准確、完整真實。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中,應由各崗位責任人簽認的,必須由本人簽字(不得蓋圖章或由他人代簽)。工程竣工,文件組捲成冊後必須由單位技術負責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3.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對施工技術文件的編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在施工技術文件中按有關規定簽署意見。實行監理的工程應有監理單位按規定對認證項目的認證記錄。

法律依據:《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的規范化管理,使其真實反映工程實體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高超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圍內道路、橋架、廣場、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處置等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凡參加上述工程的有關單位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減內容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設計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