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文件管理 » 區局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嗎
擴展閱讀
可以讓人瘋狂笑的視頻 2025-05-15 07:04:26

區局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嗎

發布時間: 2022-11-14 17:52:16

『壹』 事業單位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嗎

事業單位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包括6類: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賦予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等,不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
【拓展資料】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在我國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現代則有憲法、法律、法令、條例、規章、命令等。與規范性文件相對應的是非規范性文件,它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許可權范圍內發布的只對個別人或個別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文件。如判決書、任免令、逮捕證公證書、結婚證書等。非規范性文件是適用法法律機構產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淵源。
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規章制度的特點:

約束性。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

權威性。規章制度的權威性來源於機關單位的權威性。規章制度的我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與承擔義務的組織。

穩定性。規章制度既然是人們的行為准則,就不宜經常變動和修改,應具有相對穩定性。因此,不能將脫離實際的條文,屬於臨時性的、個別性的問題,暫還沒有條件實行的問題引入規章制度。

『貳』 區環保局有權下發規范性文件嗎 急 不太懂規范性文件

廣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等
區環保局屬於其中,所以可以

『叄』 縣區級政府是否有權制定規章

不可以的,這依法不叫規章,叫規范性文件

立法法第二節 規章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第七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肆』 淮南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各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證規范性文件質量,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下列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制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反復適用的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本規定:

(一)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

(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三)鄉、鎮人民政府。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制定規范性文件,適用本規定。行政機關制定內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第四條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法制統一原則;

(二)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原則;

(三)職權與責任相一致原則;

(四)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原則;

(五)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原則。第五條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決定」、「意見」、「通告」。規范性文件內容為實施上位法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其名稱前可冠以「實施」兩字。

規范性文件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是「規定」、「辦法」、「細則」的,一般用條文形式表述。第六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行政機關公文辦理的規定,按照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分歧、進行合法性審核、作出審批決定、簽發公布等程序進行。因發生重大災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序。第七條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抵觸。

規范性文件應當科學地規范行政行為,符合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第八條除有法定依據或者國家另有規定的外,行政機關不得在規范性文件中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收費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政機關規定的事項。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第九條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也可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內設機構起草,也可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一般應由一個部門為主,其他部門配合。第十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必要時應當召開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第十一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徵求相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予以研究處理。相關機關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或者裁定。第十二條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核的公文;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等);

(四)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五)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六)其他參閱材料。

其他行政機關發布規范性文件需要提供有關材料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規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對本機關提供的材料提出合法性審核意見。

審核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的職權范圍;

(三)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

(四)是否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相協調、銜接;

(五)是否徵求相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六)是否對重大分歧意見進行協調;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伍』 區級行政部門制定的辦法屬於什麼層級的法律文件

你好,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區級行政部門制定的辦法屬於「其它規范性文件」,不是屬於法律法規與規章,效力層次較低且僅在當地具有效力,並不得與法律法規與規章相沖突,否則無效。

『陸』 拉薩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可以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第三條本市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等,不適用本辦法。

違反本辦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無效。第四條制定機關應當對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負責。

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法制統一、權責一致、公眾參與、有錯必糾的原則。第五條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應當符合簡潔、醒目、全面、准確的要求,可以使用「辦法」「規定」「決定」「規則」「細則」「意見」「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條例」。第六條制定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調研起草;

(二)公開徵求意見;

(三)專家論證;

(四)合法性審核;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登記編號;

(七)公布;

(八)備案。

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第七條規范性文件用語應當准確、規范,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第八條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規的配套規范性文件和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同級黨委(黨組)。第二章許可權和范圍第九條下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是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資格管理制度,其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的確認並公布。第十一條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四)規範本行政區域、本行業、本系統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第十二條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所涉及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商一致。第十三條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徵收;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以基金、會費等名義的收費;

(六)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

(七)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八)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第三章起草和審核第十四條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可以確定由其一個或者兩個以上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下屬機構具體負責起草工作。第十五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起草規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將規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起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自行起草的,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第十六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論證咨詢,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人民群眾普遍關注,需要進行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柒』 市政府可以制定規章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但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第七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捌』 城區政府工作部門可編發規范性文件嗎

從廣義上來看,城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可編發規范性文件。但是從狹義上來看,城區政府工作部門可編發規范性文件。實際操作中,不是那麼嚴格規定,可以編發一些規范性文件。
廣義
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
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文件的總稱。

『玖』 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包括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公開發布並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下列行政機關和組織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一)各級人民政府;(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
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拾』 區縣級地稅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嗎

可以。

請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解讀(一)
2010年04月07日

1、什麼是稅收規范性文件?

稅收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為了正確、有效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而做出的具體規定,是指縣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並公布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簡稱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反復適用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不屬於這類規范性文件。

2、哪些稅務機關有權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縣級以上(含本級)的稅務機關有權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但是,縣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省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明確授權;沒有授權又確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

縣以下稅務機關及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