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文:通知中的被印發或轉發的文件屬於該通知的正件還是附件
通知的正文後,版記前。原因:被印發或轉發的文件是通知的一部分內容,發通知的目的為了讓人傳閱。而附件附屬於公文正件的其他公文或材料;是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公文的正件的。
B. 公文中的轉發和印發有什麼區別
公文中的轉發和印發的區別在於:「印發」的原文製作和來文渠道是本機關,而「轉發」 的原文製作和來文渠道是上級機關、不相隸屬機關和下級有自主行文權的機關。
一、定義上的區別:
1、印發是機關單位對本單位文書的辦理形式,是一種對內發文的特定形式。當某個機關單位認為本單位的特定文書需要正式發文,或需要將某個特定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上升為機關單位共同執行的事項,通過印發來完成。
2、轉發是對上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文書的處理形式。當一個機關認為上級的文件需要辦理,並且表明自己的辦文態度、辦理方法,或認為平級機關、不相隸屬的機關單位的文件值得本單位參照、學習、借鑒時,可以將該文件轉發下屬有關單位。
二、從原文製作和來文渠道的區別:
1、印發的原文製作和來文渠道是本機關。如《中共武漢市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市黨委辦公廳(室)系統爭先創優評比表彰辦法〉的通知》,這個辦法的來源渠道就是市委辦公廳本身。凡來文渠道為本機關的,要用印發,不可使用轉發和批轉。
2、轉發的原文製作和來文渠道是上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原文製作單位市委統戰部系不相隸屬機關,這個單位有自主行文權,但為了提高公文的規格和效力,引起各部門、各單位的高度重視,促進落實,由市委辦公廳轉發,更有利於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凡原文製作和來文渠道是上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的,只可用轉發,不可用印發,更不可用批轉。
三、在公文實踐中的區別:
1、印發的原文製作和來文渠道是本機關;轉發主要用於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但在實際公文處理中,如何界定公文來文渠道是否屬於本機關,也需要靈活掌握。
2、轉發是市委宣傳部制定的,屬於宣傳工作范疇,並不屬於特別重大涉及全局的工作,因此用轉發;同樣是由市直部門起草的《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對損害投資發展環境行為實行問責的暫行辦法〉的通知》,雖然辦法的起草者是市紀委、市監察局,不是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但屬於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
3、因此不能看作來源於市紀委、市監察局的部門文件,再考慮到文件合適的規格,就以兩辦的名義印發全市執行。
C. 印發類與轉發類通知中被印發或轉發的文件屬於該通知正件組成部分,不能列為附件
上述中,印發的《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是該通知的主要內容,不是附件。
D. 通知標題中的「轉發」、「批發」和「印發」各表示什麼含義
印發、轉發、批轉類公文在現行公文中使用頻率較高。但由於「印發』、「轉發」、「批轉」三者詞意和作用接近,常出現混用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此類公文應有作用的發揮。為促進公文規范,現從兩個方面試談「印發」、「轉發」、「批轉」三者的區別。一、原文渠道上的區別「印發」的原文製作和來文渠道是本機關。如《XX省政府關於印發<XX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這個辦法的來源渠道是某省政府本身;又如:《xx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XX市長在XX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的通知》,這個講話的起草和整理者是制發通知的本市市政府辦公室。凡來文渠道為本機關的,要用「印發」,不可使用「轉發」和「批轉」。「轉發」 的原文製作和來文渠道是上級機關、不相隸屬機關和下級有自主行文權的機關。如XX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原文製作單位繫上級機關);XX縣政府轉發《XX市經貿委關於嚴禁到企業檢查評比的通知》(原文製作單位系不相隸屬機關,這個機關的公文具有借鑒價值,且沒有大的區別,不需要大的改動,可直接轉發本縣各部、單位參照執行,如有所區別,可在轉發通知中提出參照執行的具體意見);XX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於在全省發行「XX風采」福利彩票意見的通知》(原文製作單位系所屬下級單位,這個單位有自主行文權,可就每項工作獨立行文。但為了引起各部門、各單位的高度重視,促進落實,由它的上級機關轉發,提高行文規格)。以上情況,行文時,只可用轉發,不可用印發,更不可用「批轉」。「批轉」的原文製作和來文渠道是下屬職能部門。下屬職能部門立足本職、放眼全局,為某項工作和事業提出具有全局性的建議、意見和報告,而這個部門就這些意見、建議又無直接行文權,必須報上級機關批准、轉發到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落實。如,某縣供電局在農村電網改 造中,需要得到各鄉鎮、城建、交通、林業部門的配合,供電局對這些單位沒有直接行文權,就擬出一個意見——《關於做好農村電網改造工作的意見》,經縣政府批准後予以轉發——《XX縣人民政府批轉縣供電局關於做好農村電網改造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各鄉鎮、各部門貫徹落實。二、公文用途上的區別「印發」有兩種用途。一個是用於解決公文文種缺編問題。在法定的公文種類中,沒有綱要、政策、規定、辦法等文種,不能直接行文,這時只能用「關於印發XX綱要(政策、規定、辦法……)的通知」形式發出,要求下機關貫徹、執行。如《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的通知》(國發[2001]18號)。在國務院發布的十三種主要公文種類中沒有綱要這一文種,不能直接以《國務院關於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這種形式發文;又如國發[2000]18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千政策>的通知》,「政策」不是文種,只能以通知的形式印發。如果在國務院發布的公文文種中有這一專門文種的話,不可再用通知的形式印發。例如《XX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XX公告的通知》是錯誤的,公告是文種,可直接行文,不需要通過「通知」形式去「印發」。正確的行文應是:《XX省人民政府關於XX的公告》。另一個用途是解決各級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發文問題。各級機關整理的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需要發至有關單位、部門學習、貫徹,可用《印發XX講話的通知》形式發出,如《XX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XX縣長在XX工作會議上講話的通知》、《XX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XX副省長來XX視察時講話的通知》。 「轉發」類公文也有兩個用途。一個是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可以理解為某機關在接到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時,如果認為該公文對本地、本機關及全局具有指導、借鑒意義,可以以轉發的形式發文至本機關下屬的部門、單位,並可在行文中結合實際提出本機關的具體貫徹、落實意見和要求。如:《XX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第二個用途是用於以本機關的名義轉發下級部門的公文,以提高公文的規格和效力。如<<XX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於加強今年秋種作物結構調整意見的通知》,XX省農業廳立足本職提出今年秋種意見,然後以省政府辦公廳的名義轉發,比省農業廳直接行文,更有利於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批轉」類公文,國務院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已作明確定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在這里「批轉」 與「轉發」有相同點,均為轉發下級機關、部門的公文,但也有其區別點。轉發類公文所適應的下級機關公文是:1、下級機關就此公文涉及的問題有直接行文權;2、不需要上級機關批准。而批轉類公文所適應的下級機關公文是:下級機關(部門、單位)就公文涉及的問題沒有獨立的行文權,或超出本部門職權范圍,必須經領導部門(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如:國發[1999]4號《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的通知》,這個計劃事關全局,涉及到教育系統以外的其他部門,需要得到國務院的批准,然後才可以行文,必須用批轉,不可用轉發。
E. 什麼類型的文件不可以隨意轉發
政府紅頭文件。政府紅頭文件屬於黨政機關單位上情下達,執行貫徹的公文,有些屬於機密,不直接面向個體私人,也不允許個人私自轉發收藏保存,而是由單位專門人員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