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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文件可以任命幹部嗎

發布時間: 2022-10-15 15:20:27

❶ 黨組可以任命黨支部書記嗎

法律分析:黨支部書記都是通過選舉產生的,在換屆選舉之前如果因為崗位調動或其他原因導致黨支部書記無法繼續履職的情況下,可黨支部申請後由上級黨組織直接任命。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十三條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❷ 黨組能否任命黨支部書記

黨組可以任命本部門的黨支部書記,<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七條
規定"機關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的支部。黨員7人以上的黨的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的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第八條
規定"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通過選舉產生,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同時規定"書記一般應由本部門黨員行政負責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級黨員幹部專任。黨員人數和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專職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調動,應事先徵得上級機關黨組織的同意."這里所指的上級是就是賦予直接領導權的黨委或黨組..

❸ 幹部任免規定

法律分析: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徵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錶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後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黨委(黨組)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把政治標准放在首位,符合將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實績突出的幹部。

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用好各年齡段幹部。

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工作。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

❹ 中國共產黨的委員會和黨組在幹部管理的許可權上有啥不同黨組有任免幹部的權力嗎

根據黨章規定,一個地方或一個行業系統可以設立黨的委員會,是黨組織在該地方或該行業系統的最高領導機關。而「黨組」則是黨政機關部門的領導核心,也就是廳(局)、委、辦設立的黨的領導決策機構。黨組的權力有限,但也有任免本單位中層幹部的權利。

❺ 黨總支可以任免幹部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不能由黨組直接任命,特殊情況可以由黨組任命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三十條 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❻ 縣級單位的黨組有權發文任命下屬事業單位的股級幹部嗎

有權,但是要報備組織部。發文肯定要蓋章。你准備造假么,謹慎點。

❼ 領導幹部的任命規定

法律分析:領導幹部的任命需要正式任命的文件。

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十五條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❽ 黨委或者其書記有無人事任命權

黨委或者其書記無人事任命權,從制度上講,黨委書記可以推薦幹部人選,交由組織部門考察,黨委常委會聽取考察匯報,決定幹部人選。

人事任免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人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權力的具體體現。正確行使人事任免權,既能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大力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需要。人事任免權立法設定的主要形式及相關人事決定形式依據地方組織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任免權的形式依法可分為決定任免、批准任免(縣一級沒有)和任免三類。從行使人事任免權的廣義來看,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還有包括撤職、補選和罷免上一級人大代表、接受辭職等與人事任免權相關的人事決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