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府紅頭文件可以對外么
當大眾對某些「紅頭文件」表示不滿時,政府能輕松收回,雖然對這種過而能改可以稱贊一下,但朝令夕改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一份規范性的「紅頭文件」至少要處理好兩個問題:首先,要有實際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❷ 向外單位送達紅頭文件能否收回
可以,最多就是算一個事故,為什麼要收回
❸ 你好,我想問你一個問題,紅頭文件一旦發出去後發現有些不對能收回去重新修改發嗎
需要看文件的性質,如果有誤,可以說明更正。
❹ 福建省政府紅頭文件的有效期
「紅頭文件」默認時效只有5年。
行政規范性文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紅頭文件」,
是行政機關履行職能的重要依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
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日前,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通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
❺ 縣上發了紅頭文件,可不可以收回
理論上不能收回,除非有很大的瑕疵,本級或上級可以撤銷。
❻ 公司紅頭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 公司文件,是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精神、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或商洽工作的重要工具。
第二條 公司文件,實行統一管理。文件的管理,要做到規范、准確、及時、安全。行文單位,要克服官僚主義和文牘主義。
1. 各部門及各有關人員,對文件中涉及本公司應保密的事項,必須嚴守機密,不可隨便向他人泄露。
2. 文件保密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種,其他為一般文件。絕密、機密文件列印一定要用專用磁碟。絕密文件只能印一份,由起草人送有閱文資格的人員傳閱,機密文件按審閱人數列印,閱完後由起草人收回歸檔。保密文件由閱文人妥善保管,詳見《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條 文件機密等級,由發文單位的主管領導根據文件內容確定。
第四條 公司發文的程序為:擬搞、審核(部門領導)、簽發(公司領導)列印、發文、催辦、立卷、歸檔、銷毀等。
第五條 公司收文的處理程序為:收文、分文、傳送、催辦、立卷、歸檔、銷毀。
第六條 草擬文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內容要符合公司制度。
2. 反映情況要客觀,實事求是。
3. 文字要准確、精煉,條理清楚,層次分明,結構緊密,用語規范。
4. 人、地、名稱、引文及時間要具體、准確。
第七條 各負責人閱、批文件應仔細認真,閱完後須簽名並註明日期,不得圈閱。需要簽署具體意見的,要明確、具體。
第八條 公司所有發文,發文單位應有存檔,並將文件原稿(經領導簽字)審核稿件連同正本二份存檔。有領導指示的,還應附批復件。
第九條 收文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負責。行政人事部收文後,應先做好歸類、登記,然後根據文件的內容,分送有關領導閱示。閱示完畢後,由行政人事部收回歸檔。
第十條 所有文件發放,一定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一條 公司發文,一定要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編號
1. 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一律×××字(××年)××號;
2. 公司總經辦文,用總經辦字(××年)××號;
3. 財務部發文,用財字(××年)××號;
4. 工程部發文,用工字(××年)××號;
5. 技術部發文,用技字(××年)××號;
6. 營運部發文,用營字(××年)××號;
7. 人事行政部發文,用人行字(××年)××號;
第十二條 紅頭文件,只適用於需遵照執行的制度、規定、決定、決議、紀要、任免等,其他文件一般用公司信箋印發。
❼ 紅頭文件的問題文件
問題的「紅頭文件」都會有具備以下共同特點:
一是設定公民義務或剝奪公民權利無法定依據;
二是違反國家行政處罰法,擅自設定行政處罰內容或自行規定罰沒款的收繳方式;
三是無行政審批設定權的機關,擅自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或增加行政審批環節和條件;
四是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上不夠規范;
五是強調管理相對人義務多,規定管理機關責任和制約措施少等。 一是要加大規範文件備案審查法規宣傳力度,切實做好「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文章;二是要強化源頭治理,有效約束和監督權力,在提高「執行力」上下功夫;三是要加大問責力度,對於濫批亂發違法違規的「紅頭文件」,用「權力」侵犯「權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如此,方能使「紅頭文件」的發布科學規范、嚴肅公正,提升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2014年11月18日,中紀委官網刊發文章《正確把握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關系》,文中稱:黨規必須與國法保持一致。在實踐中,少數「紅頭文件」作出不適當規定,突破了法律規定,比如,有的文件違法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有的文件違反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有的文件明顯有地方保護主義之嫌,等等,都通過備案審查機制依法依規予以糾正,以維護法制的統一和權威。 2014年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紅網上發帖稱,湖南省雙峰縣縣委、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請求」將涉嫌收購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勝取保候審。
網帖稱,雙峰縣企業主李定勝在被抓後,利用關系私下說情,最終讓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婁底市委政法委「請求」將已逮捕的李定勝取保候審,理由是如果不放人,會影響企業發展。
這份發給婁底市委政法委的文件顯示,2012年11月2日,婁底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根據舉報,從雙峰縣國藩工礦、中電機械、湘中農科董事長李定勝家中起獲象牙25根,共計172公斤,隨後,經偵支隊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李定勝實施了刑事拘留。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然而,涉及非法收購象牙或象牙製品的行為,最後都是按照「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顯然,將此案定性為「非法經營罪」,量刑會輕一些。
在文件中,雙峰縣表示,李定勝是縣里多家企業的董事長,其中有一家還是省重點企業,「如果對李定勝進行長期羈押,勢必影響該項目的正常投產,進而影響全縣……」
此外,雙峰縣還在文件中表示,李定勝的企業與縣里其他企業長期存在資金拆借行為,「任其發展下去極有可能引發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
在這份名為《關於請求協調辦理李定勝取保候審的緊急報告》中,三家企業稱,李定勝是受到蒙騙才收購象牙的,「作為農民企業家,確實是不懂法而不慎犯法」。
和雙峰縣縣委、縣政府的文件一樣,這份請求文件也提到,由於李定勝被抓,多個企業無法正常運轉,而省重點項目國藩重點機械公司現在已經停工,公司的借款也可能會引發高利貸危機。「如不能在今日給李定勝辦妥取保候審,不僅會對本企業集團造成致命打擊,也會給相關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將對雙峰甚至婁底的經濟發展、財政稅收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
這份以三家企業名義起草的文件有多達8個印章。除去上述三家企業的印章外,還有一個是雙峰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的公章,剩下的印章有些模糊,但仍有一個可以看出「雙峰縣人民……」的字樣。
網帖稱,事發後,李定勝用做生意積累起的人脈,找到了縣里的一個領導,這個領導指示有關部門要想辦法將李定勝「救」出來,因為「這種事情,並沒有危害到哪個人哪個企業的利益,要想辦法保護」。此後,該領導還親自拿著報告找到市裡的領導說情。在領導批示後,婁底市公安局將案子移交給雙峰縣公安局查辦。
172公斤象牙,按黑市價格,價值超過百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收購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該逮捕而不能取保候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除了法律規定的不可以取保候審的具體類型外,公安機關對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具有自由裁量權。但此案中,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且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公安機關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公安機關不能受到政府的干擾,應該依法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當地檢察機關應當監督公安機關。
洪道德表示,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從2013年1月1日起適用,即使是2013年1月1日前發生的案件,也應當按照現有條款執行逮捕。
在雙峰縣的請示報告上作出批示的,是婁底市市委常委、秘書長王雄,稱自己只是希望相關的部門研究一下雙峰縣的申請,因為被抓的是一個企業家,而這個企業有一定規模,不希望因為這個事情把企業搞垮了。
「我們絕對沒有干預辦案的意思。」王雄表示,批示之後,他並沒有進一步了解後續的情況。
網帖稱,李定勝至今「逍遙法外」。據了解,該案仍在司法程序中。2013年李定勝被取保候審,如今一年多過去了,案件已經移交檢察院起訴,但至今仍未能開庭。 2015年4月28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包含立案登記制、起訴期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認定「紅頭文件」是否合法尤為受到關注。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4年以來的第一次「大修」。針對新行政訴訟法增設的新制度、新規定,最高法此次制定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焦點 1直接認定「紅頭文件」合法性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並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稱,行政訴訟法這次修改增加規定,可以一並請求審查規范性文件,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所謂規范性文件,是指俗稱的『紅頭文件』。大量的『紅頭文件』由於針對不特定的公眾能夠反復適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廣、持續的效力非常久。而且如果一旦違法,所帶來的損害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不能同日而語的。」不過,這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直接對「紅頭文件」提起訴訟。他解釋說,由一個具體的個人針對「紅頭文件」提起訴訟,事實上是行使了公眾訴訟的權利,這個訴訟應當屬於公益訴訟。而公益訴訟主張的是公眾的普遍利益,但是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目前,公益訴訟還沒有正式寫進行政訴訟法,個人針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起訴因此無法納入受案范圍。焦點 2民告官訴訟法院須受理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李廣宇介紹,該司法解釋把立案登記制擺在了首要位置,第一條就是立案登記制的相關條款。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當場登記立案。不過,立案登記並不代表法院對任何一個起訴都要照單全收,對於不符合管轄等法定起訴條件的,在立案階段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為了便於當事人尋求救濟,該解釋還明確,對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表示,5月1日立案登記制將在全國范圍內實行,預計行政訴訟案件量會有大幅增長。各級法院的行政庭法官應提前做好准備,提高行政訴訟的立案率,尤其對於目前立案率普遍不高的征地拆遷類行政訴訟,應杜絕以往因案件敏感立案率不高的情況。焦點 3行政機關正副職應出庭應訴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首次提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為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李廣宇解釋說,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里是沒有規定的。從世界各國的行政訴訟法來看,應沒有特別要求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必須親自出庭應訴。李廣宇說,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行政審判法官和行政機關一起實踐探索出來的一個經驗,從效果來看非常值得肯定。比如,它能夠解決告官不見官的問題,很多老百姓說行政訴訟是民告官,可是提起這么多訴訟從來沒有見過官能夠出現在法庭上,首先就使百姓感覺到有那麼一些不平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還可以增強行政機關依法應訴的意識,可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觀念。他說,同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還能更直觀的了解本機關行政執法的水平,這可能比他的下屬給他匯報十次、二十次的效果都更直觀。
❽ 政府的紅頭文件可以收回嗎
政府的紅頭文件理論上不能收回,除非有很大的瑕疵,本級或上級可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