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蓋章的文件能收回嗎給一個個人蓋章了,後來發現搞錯了,我能把
政府的紅頭文件照樣作廢!給你蓋章又收回根本不算一回事!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2. 政府的紅頭文件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地方政府出台的紅頭文磨凱件,只要不與中央政府的大政方針沖突,並且無違背現行法律法規的,就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紅頭文件屬於行政范疇,在一定意義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同法律沖突時,應按照法律執行。公民對紅頭文件的合法性有異議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審理文件的合法性,如果不合法的,法院可以要求發布文件的機關作出修改或者廢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則改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瞎盯喚織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一並請求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審查的,由行政行為案件管轄法院一並審查。
3. 紅頭文件可以發給個人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紅頭文件都是發給相關單位的,單位可以傳達到個人,也可以復印、下載。
法律依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第三十六條 依法不具有規章制定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參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執行。
4. 紅頭文件能隨便用嗎
紅頭文件不能隨意使用,1、「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而是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升神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2、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3、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大多公司將早笑差其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別稱。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加急」。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三)發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四)發文字型大小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型大小。(五)上行文應當註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註處註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六)公文標題應當准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陸皮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七)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5. 鎮政府下達紅頭文件有錯,該怎麼辦!
1.如果才發,還純配沒來得及施行,原文件收回,更正做猜指後以原文號重新發。
2.如果發了一段時間,在施行的過程中發現錯誤,就要以新文號重新發布,並廢止原文件。如文件是規范性文件,其錯誤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理論上應對相對兆此人給予補償。
6. 政府的紅頭文件可以收回嗎
法律分析:政府的紅頭文件理論上不能收回,除非有很大的瑕疵,本級或上級可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激櫻早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明雀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頌蔽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7. 政府紅頭文件可以對外么
法律分析:政府的紅頭文件是行政機關執政行政的依據,是不發給老百姓的,如果涉及到老百姓的權利義務時或須老百姓知道了解的事項須向老百姓進行傳達或公示,政府對老百姓的行為一般是公告或公示方式。同時,政府的文件是嚴格按層級與密級管理的,在文件中會明確發至層級,有的是發縣團級,有的是發到基層組織,還是有是涉密級則按密級管理和限定知嘵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