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進一步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規定
涉密文件的事情可大可小,如何進一步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呢?首先就要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定。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進一步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涉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
為加強鼓樓區委辦公室涉密文件、資料的管理,規范相關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有關保密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保密人員拆封。同時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二、發文制度
分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並嚴格分發范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傳遞涉密文件、資料應當通過保密員進行,文件應包裝密封,嚴格按規定登記簽收。
三、製作(列印)制度
製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法》規定,履行定密程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范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使用計算機製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路聯接。密件應當在內部文印室印刷,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製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閱讀(傳閱)制度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傳閱涉密文件,由辦公室保密員負責專夾專閱,並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後簽字並主動退回,不得橫傳,對急辦的文件,保密員要及時催辦。涉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絕密級文件應當即閱即批即退,並有保密員在場。
五、借閱制度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資料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外閱讀和使用的,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嚴禁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或帶到其他公共場所。保密員對借出的文件應按時限要求及時追回。
密級文件資料,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准,禁止復制、復印、摘抄、匯編。如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同時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並視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資料,原則上應按要求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應說明原因並報經原制發機關同意。
七、銷毀制度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造冊,報辦公室領導審批,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不得擅自銷毀。送指定造紙廠銷毀的,要有保密員等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涉密文件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涉密文件的收轉、閱讀傳達及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省委辦公廳關於文件管理的相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密文件包括中央、省委等上級部門密級文件、未授權有關媒體公開發布的文件,以及學校工作中列為涉密或內部事項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條 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黨委辦公室文書機要室負責涉密文件的日常管理,機要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保密管理。學校保密委員會負有指導、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二章 涉密文件的收發與傳遞
第五條 傳遞、領取涉密文件,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指派專人,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 措施 ,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 渠道 傳遞。涉密文件應當包裝密封,信封上應標明秘級、編號和收發件單位名稱。
第六條 機要員對送達的涉密文件,必須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第三章 涉密文件的閱讀傳達
第七條 收到涉密文件後,由主管領導根據文件密級、制發機關要求及工作需要,確定知悉人員范圍。
第八條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
(一)傳閱。
文件上應附「XXX大學文件處理單」,由辦公室負責人根據文件內容和性質閱簽後,交由文書送校領導和承辦部門閱辦。傳閱涉密文件資料,必須專人負責、專夾傳閱,閱件人不得擅自抽出、留存、抄錄、復印內容。閱件人要及時閱示文件、簽名、注時,閱後由文書清點、登記再送他人傳閱,不得橫傳。
(二)傳達。
涉密文件傳達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會議室集中傳達,並對參加人員進行詳細登記。傳達時不準錄音、錄像和記錄,不準使用無線話筒等無保密保障的設備,不得進行新聞報道。
第九條 閱讀涉密文件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不準將密件帶回家中或帶到公共場所閱辦。
第四章 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
第十條 涉密文件由機要文書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簽收要嚴格履行手續。文件必須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設備中保存,實行專人專櫃管理。
第十一條 絕秘級文件不得復制、匯編;機秘、秘密級文件原則上不得復制、匯編,確需復制、匯編的,由學校黨委報省委辦公廳,由省委辦公廳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復制、匯編的文件視同原文件管理。
第十二條 原則上秘密文件不得攜帶外出,因工作確需攜帶外出,應採取保護措施,使文件始終處於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涉密文件密級;文件解密前,文件的全文、摘要、標題、發文字型大小、印發傳達范圍等信息均不得在無密級的內部文件、簡報資料、內部刊物內部網站上使用;未標注密級或未標注「公開發布」的中央、省委等上級文件內容,在上級授權有關媒體發布前,不得在公開的文件資料、出版物、會議、新聞媒體和互聯網上使用。中央、省委等上級文件經刪改後公開發布的,公開使用時應以公開發布的版本為准。中央和省委文件的發文字型大小,不得公開使用。
第十四條 機要文書每月要檢查文件的閱讀和保管情況,按要求進行分類、清點整理。如發現丟失,確認無法找回,要寫出書面 報告 ,及時報送辦公室領導,並由學校向上級文件制發部門匯報。
第十五條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及時上交上級機要部門或按要求銷毀;允許留存的文件,留存在機要室保存,並備有文件目錄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 涉密人員離崗、 離職 前,應當將所保管的文件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 用於記錄涉密文件收發、使用、清退、銷毀的登記簿,應當由專人妥善保管。第五章 涉密文件的銷毀
第十八條 銷毀文件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由兩名以上機要人員到保密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監督銷毀,確保文件不丟失、不漏銷、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第十九條 禁止將涉密文件作為廢品出售。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涉密人員或涉密文件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學校保密委員會給予批評 教育 ;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泄密隱患的,上報上級保密工作部門。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密管理情況報告
一、保密機構設置為進一步做好保密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統一管理,我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保密辦公室,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保密工作;保密辦公室負責保密工作制度制定、執行、監督、檢查,為保密工作執行機構。總經理為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保密辦公室成員包括:主管技術負責人、財務部、人力資源部、項目管理部、市場部、技術部、行政等涉密崗位的人員。
安全(保密)工作小組成員,負責建立健全、貫徹實施有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組織公司安全(保密)教育和知識學習等項工作。定期組織對公司安全(保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安全(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保密制度建設情況
1、嚴格遵守各項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公司要求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嚴格遵守各項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與規定,加強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防範,嚴格各項工作的業務流程,認真履行、互相監督,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加強保密管理。以涉密人員,涉密載體,涉密計算機保密管理為重點,進一步加強保密工作領導,強化保密管理,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各項保密措施和保密責任制的落實,杜絕重大失泄密事件的發生。
2、涉密人員管理
從事涉密業務服務的人員(包括外聘專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保密審查,與單位簽訂安全保密 責任書 ,明確安全保密責任和義務。離開涉密業務咨詢服務崗位,應當清退涉密載體,實行脫密期管理。
3、涉密項目管理絕密級或機密級項目,應當明確由保密領導小組組長負責保密管理工作,並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4、涉密載體管理為了確保秘密載體的安全,本著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定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嚴格按照要求,加強涉密載體的製作、收發、傳送、使用、保存、銷毀六大環節的管理,使涉密載體的管理工作步入了規范化軌道。在製作環節上,無論是紙介質載體,還是其他介質載體均統一由制定人員製作,對不需歸檔的材料及時銷毀。
在收發和傳遞環節上,嚴格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發手續,傳遞時,指派專人負責並採取相應安全保密措施。在使用環節上,嚴格知悉人員范圍,對擅自擴大知悉范圍的,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像的,均事先申明,復制載體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履行登記手續。在保存上,嚴格按照國家檔案法律法規歸檔,並指派專人負責,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在銷毀上,認真履行審核、清點、登記手續,採取相應不泄密的 方法 銷毀,杜絕將秘密載體當作廢品出售。
5、涉密計算機管理?
涉密計算機及其移動存儲介質應當集中管理,並建立台賬;
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與國際互聯網和 其它 公共信息網物理隔離; ?
涉密計算機不得安裝任何無線通信設備;?
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國家保密部門系統測評和審批;?
非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不得存儲和處理涉密信息;?
涉密信息遠程傳輸應當按照國家保密部門要求採取密碼保護措施;?
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內使用的移動存儲介質應當採取綁定或有效的技術控制措施,信息導入和導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要求;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進行技術防護。
?實行計算機網路安全防護情況的檢查,採取區域網絡殺毒軟體每星期定期升級殺毒等措施。堅持「上網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網」的原則,防止失泄密問題的發生。
6、涉密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管理?
涉密辦公自動化設備不得連接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
不得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辦公自動化設備處理涉密信息;?
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設備傳遞涉密信息;?
不得使用普通電話(手機)談論涉密事項;
不得在涉密場所使用無繩電話。
7、加強檔案保密管理為了加強文件檔案的借閱、傳閱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完善了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檔案的交接制度、銷毀、借閱等制度。
8、認真落實安全(保密)「三級檢查」制度公司安全(保密)工作小組為三級;各部門經理為二級;員工個人為一級。逐級落實安全(保密)工作責任制,將各項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抓細、抓實。
三、涉密人員審查及教育管理情況
1、嚴格執行涉密人員審查公司加強所有涉密人員的管理,嚴格審查涉密人員本人及親屬有無犯罪記錄,有記錄的不得納入涉密工作人員,經查公司目前涉密工作人員均符合要求。
2、加強公司保密宣傳教育的管理使公司的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經常化、規范化,提高全體員工保密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日常對員工的多種形式的保密培訓工作,尤其是強化新員工 入職 培訓。
3、明確保密宣傳培訓工作職責劃分公司保密小組對公司保密宣傳教育工作進行領導、指導和協調,指導制定公司保密宣傳教育計劃;組織和安排全公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活動、公司涉密人員的年度保密培訓。為公司其它保密宣傳教育活動提供資料、教材、教學及咨詢等保障。
4、加強各業務保密工作的管理加強各部門業務保密管理意識,凡是涉及秘密的項目,主動與客戶簽訂《保密協議》。
5、加強員工保密日常培訓,提高保密意識保密宣傳教育是增強保密意識,提高保密技能的重要途徑。接受保密宣傳教育,努力提高保密意識和保密技能是公司員工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保密宣傳教育是公司保密工作的一項基礎性、長期性的工作,定期對所有員工培訓保密知識,主要內容包括:?
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工作部門的有關規定; ?
公司各項保密工作 規章制度 ; ?
保密工作和保密管理的基本知識; ?
保密技術防範知識以及措施; ?
計算機信息 系統安全 保密知識和防範措施; ?公司涉密項目實施與流程和保密知識與防範措施;
6、嚴格履行員工離職手續進一步細化員工離職的交接程序,尤其是涉密員工離職,進一步嚴格 勞動合同 的管理。四、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1、職能部門郵箱加密。公司財務部、人力資源部、項目管理部等涉密職能部門郵箱全部加密碼,避免通過郵件泄密。
2、人力資源部:?所有人事檔案入櫃,封存,由專人保管;
與新、老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未經批准,員工不得向外界傳播或提供有關公司的一切有關文件及資料,也不得交給無關人員,否則應賠償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必要時,追究其法律責任。保密條款不因《勞動合同書》的終止而失效。?嚴格加強對離職人員的交接流程的管理,細化員工離職的交接程序,規定交接時間。
3、項目管理部:?涉密項目與用戶簽訂保密協議。?涉密項目文檔均採用紙質或其他介質,不得通過網路發送,電子版本採用pdf 格式,並設置開啟密碼。?嚴格項目資料歸檔、借閱審批手續。?合同設專人管理。
4、業務技術部門:有關保密的電子資料都由部門經理或項目負責人保管或存放,並加鎖。
5、辦公室:?設置檔案管理專人保管和借閱審批制度。?加強辦公區域的安全防盜管理,涉密項目資料設單獨文件櫃保存,文件櫃加鎖。?為保障公司伺服器的安全,未經公司計算機系統維護員同意,不得私自操作伺服器。
五、保密設備配備及設施建設
公司對涉密項目配備專用計算機及列印機,計算機沒有與互聯網連接,配置專用電源插座,並設置專門辦公區域,資料均存放在涉密資料文件櫃
六、涉密載體使用管理公司針對涉密項目專門制定涉密載體管理辦法,內容如下:
第一條涉密文件、資料的收發和內部傳遞、傳閱,必須登記編號並與非涉密文件、資料分類登記。交接時必須履行簽字手續。
第二條涉密文件、資料和檔案資料的學習傳達、查、借、閱,嚴格控制知情人員范圍。知情人員范圍由公司保密負責人確定。
第三條涉密項目工作人員不得借工作之便將涉密載體隨意帶出。因公外出人員不準隨身攜帶涉密載體。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隨身攜帶時,事先必須經公司保密負責人及主管領導批准,辦理登記手續。攜帶涉密載體時,必須裝在文件包或密碼文件箱內,並乘坐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嚴禁在無保密措施的情況下,隨身攜帶涉密載體外出。不得攜帶載體出入公共場所、游覽參觀、探親、訪友。
第四條涉密載體集中統一管理?並建立歸檔、借閱和登記制度。借閱涉密載體需經本公司主管領導審批。批准後只限在本人查閱。未經批准不得借閱。查閱涉密載體必須在涉密區域及使用涉密計算機,不得擅自帶回家中,不許使用非涉密計算機查閱,不得將文件、資料隨意轉借他人。
第五條涉密載體的歸檔,要嚴格按公司制定的保密管理辦法規定分類立卷、裝訂成冊。與非涉密案卷分櫃保管,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 保險 裝置中。
第六條涉密資料及載體的復制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涉密項目資料未經批准不得隨意復印。
2、確因工作需要復印涉密檔案資料,必須經公司保密負責人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
3、涉密內容的存儲媒體、光碟等檔案資料未經公司保密負責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復制、翻印。
第七條涉密資料及載體移交、銷毀工作,必須在公司保密負責人的監督、指導下嚴格管理。
猜你喜歡:
1. 涉密網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2. 涉密載體管理制度匯編
3. 檔案保密管理規章制度範本
4. 單位保密規章制度
5. 涉密文件管理辦法
2. 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什麼手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研發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五條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第六條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範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八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稱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
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審核批准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二)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三)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
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並採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志作出變更。
無法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
機關、單位對不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建議。
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審核。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並的,該機關、單位所確定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由承擔其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機關、單位發現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單位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第十九條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定,但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並自擬定之日起10日內報有關部門確定。擬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將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由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決定。
機關、單位對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或者對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在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前,對有關事項應當按照主張密級中的最高密級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製作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製作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
(三)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四)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復製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單位戳記,並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五)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要求。
(六)維修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確需外單位人員維修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的人員現場監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七)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並採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准和攜帶手續。
第二十二條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確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並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機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自行銷毀少量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並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
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應用、使用范圍和使用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機關、單位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應當根據國家保密規定確定密級,並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機關、單位應當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的單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並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范圍;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四)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以下簡稱涉密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四)用於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
(五)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機關、本單位年度保密工作情況。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保密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保密制度建設情況;
(三)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四)涉密人員管理情況;
(五)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情況;
(六)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情況;
(七)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情況;
(八)互聯網使用保密管理情況;
(九)保密技術防護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
(十)涉密場所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情況;
(十一)涉密會議、活動管理情況;
(十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情況。
第三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檢查過程中,發現有泄密隱患的,可以查閱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況;對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必要時進行保密技術檢測。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保密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意見,對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條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民舉報、機關和單位報告、保密檢查發現、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調查工作結束後,認為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進行登記並出具清單,查清密級、數量、來源、擴散范圍等,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協助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事項范圍,對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提出鑒定的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屬於何種密級作出鑒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鑒定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出具鑒定結論;不能按期出具鑒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第三十八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發生泄露國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未採取補救措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在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中,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拒不配合,弄虛作假,隱匿、銷毀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協助機關、單位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經保密審查合格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密管理規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暫停涉密業務;情節嚴重的,停止涉密業務。
第四十二條涉密信息系統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評估和審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建議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機關、單位委託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國家保密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3. 不予公開文件可以復印嗎
「不予公開」文件一般情況下不能復印。文件不予公開有兩種可能:
(1)一種可能是文件涉密,涉密文件有專門的定密標准,行文時首頁左上方會有標識。一般來說,沒有標注秘級的文件就是不涉密的,涉秘文件一定是不予公開的。
(2)另外一種可能就是這個文件是內部文件,機關單位內部人員可以傳閱,但不能攜帶外出,也不能外傳。
涉密文件按涉密等級,可分為絕密文件、機密文件、秘密文件:
(1)絕密文件是記載國家和軍隊絕密級事項與信息的文件。軍隊絕密文件所含信息內容涉及國家和軍隊最核心、最重要的軍事秘密,一旦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2)機密文件是記載國家和軍隊機密級事項與信息的文件。軍隊機密文件所含信息內容涉及國家和軍隊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3)秘密文件是記載國家和軍隊秘密級事項與信息的文件。軍隊秘密文件所含信息內容涉及國家和軍隊一般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一定的損害。軍隊文件秘密等級的確定,由承辦人按照軍事秘密及密級劃分規定提出建議,經有規定許可權的機關及指揮員批准。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涉密文件
4. 秘密文件傳閱范圍如何確定
一。 秘密文件的范圍
第一條 凡不能公開發表的涉及黨與國家秘密的文件、檔案、電報、圖表、資料、圖書、刊物、教材、照片、錄音帶、錄相帶、擬制文件和資料過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樣,打字臘紙、復印廢頁、印刷余份等,都屬本辦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圍。
第二條 秘密文件根據秘密程度的高低劃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各單位應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中發〔64〕627號文件)精神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擬定秘密文件的密級劃分細則。
第三條 不宜對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資料、圖片等,可做為內部材料,不劃密級,但應注意保存,不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對外泄露。
二。 文件制發
第四條 文件制發部門要根據文件內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確定適當的密級、印份、發送范圍和閱讀級限,由制文部門的負責人核定簽印。
第五條 秘密文件必須嚴格按照批准份數,一律由內部機要列印人員或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印製,絕密文件應指定專人負責印製。
三。 文件管理
第六條 各單位的秘書部門,是負責管理秘密文件的機要部門,是秘密文件收發、運轉的樞紐,必須嚴格責任制度,切實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記、分發、運轉、清退、立卷、保管、銷毀和移交等各個環節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參加會議帶回的秘密文件,須交秘書部門的文件管理人員,個人不得保存。
第八條 秘密文件應由經管文件的人員拆封,領導親啟件應由本人或指定專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閱。
第九條 嚴格執行關於翻印、復印文件的規定。上級機關的發文,屬機密、秘密級文件,須經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書長批准後翻印、轉發。凡絕密或註明不準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復印、翻印。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復印時,經制文部門同意,並要嚴格控制份數,不得改變使用范圍。
復印件要同原件同樣管理。
第十條 縣、團級以上單位,未配專職文書人員的,不發給文件。
第十一條 秘密文件必須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庫房或文件櫃內,對平時使用的秘密文件,應妥善保管,用後隨手入櫃加鎖。
四。 文件閱讀
第十二條 秘密文件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傳達、閱讀,不經制文部門的同意,不得自行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
第十三條 傳閱秘密文件,要由機要人員填寫傳閱單,統一掌握,閱後主動退回,不要橫傳,對急辦的文件,機要人員要及時催辦。
第十四條 秘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閱文室閱讀,不得帶到宿舍、醫院或其他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 借閱秘密文件,要履行嚴格的借閱手續。絕密文件應當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文書人員對借出的文件應及時追回。
第十六條 不經組織批准,個人不得隨意摘記秘密文件內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內部資料為公開報刊撰寫稿件。
五。 文件傳遞
第十七條 傳遞秘密文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往外地,應由機要通信部門遞送,不得使用普通郵政。重要密件,須由機要交通遞送或派兩名專人護送。
(二)市內傳遞,由機要人員遞送。絕密件、密碼電報,須由機要人員用專車遞送。
(三)單位內部傳遞,要有專人負責,嚴格簽收手續,無關人員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駐外機構遞送,要按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得在公開函電中暴露我秘密機構的名稱和性質。
(五)向我駐港澳機構寄發文件、資料和函件,一律通過機要寄「廣東省委第八辦公室」轉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郵寄。
(六)文件要密封,標明密級,放在文件包、箱內,做到文件不離人,專程直送,不得他往,並嚴格簽收手續。
第十八條 幹部外出工作,不得隨身攜帶絕密、機密級文件。幹部出國工作,一律不準攜帶各類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關規定執行。
六。 文件核對和清退
第十九條 各單位文件管理人員對保管的秘密文件應做到:絕密文件一周一核對;機密文件半月一核對;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對。在核對中發現短缺文件應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市直單位對其下屬單位的文件實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兩個辦公廳將上年各類秘密文件的清退情況向市保密委員會作出報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條 機構撤銷、合並時,原機構的秘密文件應隨同文書檔案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應清退的,退回原發文部門;
(二)應歸檔的,整理立卷移交檔案部門;
(三)需帶往合並單位的,移入合並單位;
(四)無保存價值的,按規定銷毀。
原機構應按上述辦法將文件、檔案登記造冊,認真移交,待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結束工作。
第二十二條 經管秘密文件的人員工作變動時,須對所管秘密文件進行清點移交。所有工作人員(包括領導幹部)調動工作時,對個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帶走,更不能隨意銷毀或遺棄,必須全部移交清楚後,才能離開。
八。 文件立卷,歸檔
第二十三條 文書人員按照立卷規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辦和清理的基礎上,分類立卷歸檔,並於三月底前移交檔案室統一保管。
九。 文件銷毀
第二十四條 銷毀秘密文件,必須登記造冊、經領導審查批准;任何個人不得自行銷毀、處理。
第二十五條 銷毀秘密文件,必須派專人護送到指定的造紙廠監督銷盡。市內五區安排在青島造紙廠、人民造紙廠監銷,各縣(市)和黃島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定有保密條件的造紙廠監銷。在裝卸、運送、監銷過程中,要有安全措施,嚴防丟失或被竊。
第二十六條 一切屬於保密范圍的文件和資料,均不準向物資回收部門或私人出售。
十。 機要人員條件及職責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配備管理秘密文件的機要人員,必須選拔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的共產黨員或共青團員擔任。並要堅持先審後用和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對不適合做機要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
第二十八條 經管秘密文件的機要人員必須盡到下列責任: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對黨忠誠,堅守崗位、遵守紀律,熱愛本職工作,對刺探、竊取、出賣國家秘密的行為及時檢舉,敢於斗爭。
(三)模範遵守中央十項保密守則和省、市的有關保密規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種手續完備,文件運轉及時、准確,不失密。
第二十九條 承印秘密文件的單位,要對職工加強保密教育,落實保密措施,確保文件印刷過程中的安全。
十一。 獎懲辦法
第三十條 對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績突出者;及時發現他人違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損失者;在危難情況下,不顧個人安危,維護和保衛秘密文件安全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凡違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丟失秘密文件)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需要,制訂秘密文件管理細則。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黨、政領導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領導,模範地執行本辦法,並督促檢查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本辦法從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執行。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機關、部門和領導同志 的機要秘書工作。
第二條 機要秘書是機關領導同志的工作助手,機要秘書的工作是機關文書處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機要秘書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秘密文件和完成領導同志交辦的其它事項,為領導工作服務。
第四條 機要秘書工作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政治性工作,必須挑選成份好,政治歷史清白,社會關系單純,政治上絕對可靠,作風正派,身體健康,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的黨員幹部擔任。任用機要秘書,必須按照上述條件由任用部門嚴格審查,報上級黨委組織部批准。
第五條 對機要秘書的基本要求是:
立場堅定,忠誠老實;
服從組織,遵守紀律;
熱愛工作,努力學習;
埋頭苦幹,艱苦樸素;
細心耐煩,准確迅速;
謙虛謹慎,嚴守秘密;
堅持原則,執行制度。
工 作
第六條 機要秘書應當熟悉領導同志的工作習慣,努力領會領導同志的工作意圖,准確、及時地做好工作。
第七條 在工作中嚴格執行《關於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八條 每天將收到的文電、通知、資料、信函、請柬等,分別輕重緩急,及時送閱處理,不得積壓。
第九條 對較長的文件、電報,如有可能和需要,應當摘要後連同原文一起送閱。
第十條 對領導同志閱辦完畢的文件,應當認真細致的查看,如有批示,要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對收進的一切秘密文件生內部材料,按下列辦法妥善保管:
(一)按不同種類,分別登記編號或按原有的順序號排列保管。
(二)領導同志如在黨、政、軍、民不同機關兼任幾種不同職務,應當將不同職務的文件分別登記、分別存放,以便分別處理。
(三)秘密文件與公開文件分別存放,絕密文件單另嚴密管理理。
(四)發出文件要登記編號,履行簽收手續。
(五)必須將秘密文件放置於辦公室的保險櫃、文件櫃內,外出時,輥封落鎖。
(六)將領導同志外出工作或參加會議帶回秘密文件,交由機關文書處理部門登記保管。
第十二條 對所保管的文件,應當按規定定期清 理。
(一)絕密文件一般半個月清查一次,分別情況,及時退回原發單位,移交機關機要室、保密室、檔案室,或者暫時妥為保存。
(二)其他文件最遲三個月清查處理一次。在清查中,如發現文件有損壞和遺失,應當及時向領導同志和有關單位報告,積極設法追查和補救。
第十三條 機要秘書個人無權銷毀任何秘密文件。銷毀文件應當按《關於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辦理。
第十四條 年終應當將文件的清理、保管情況向領導同志和領導機關寫一書面匯報。
第十五條 機要秘書調動工作的時候,必須將自己經給接替工作的同志,當面點清,雙方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六條 打電話、對外接洽,要語言准確,態度謙和,如實反映情況,如實轉達意見。
保 密
第十七條 機要秘書必須模範地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制度,視黨和國家的秘密如同生命。在任何情況下,特別是在緊要關頭,都必須採取一切可靠的措施,保證秘密安全。
第十八條 不得私自將秘密文件帶出辦公室;不經領導同志批准,不得將秘密文件給任何人閱讀。
第十九條 不得為個人需要摘引秘密文件的內容。
第二十條 嚴禁閑談秘密事宜,在私人通信中嚴禁涉及黨和國家的秘密。
第二十一條 寫明由領導同志親自拆閱的信件,除領導同志授權的以外,不能代拆。
第二十二條 禁止家屬和其他無關人員進入辦公室,對領導同志周圍的人員做好保密教育。
第二十三條 必須經常地提高革命警惕,及時向有關領導同志和領導部門反映保密和安全工作情況,向一切不利保密的現象進行斗爭。
組 織
第二十四條 機要秘書受其直接服務的領導同志和所在機關辦公廳(室)的雙重領導, 受所在機關機要秘書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五條 必須積極參加政治活動和組織生活,嚴格遵守各項制度,同周圍同志搞好團結。
第二十六條 要定期向領導同志和有關組織匯報工作、思想、學習和生活情況,取得組織上的監督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