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級表彰待遇
國家級表彰待遇有:對獲得表彰獎勵的個人,由國務院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待遇。對獲得表彰獎勵的集體,由國務院頒發獎牌和證書。對獲得國務院表彰獎勵的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
Ⅱ 表彰獎勵工作條例表彰獎勵工作條例
表彰獎勵工作條例是為了表彰獎勵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激發公民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而制定的。該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基本原則:
- 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表彰對象應是在其領域內具有先進性、代表當前時代精神的個人或集體。
- 面向基層、面向工作一線:重視基層和工作一線的貢獻,確保表彰能夠覆蓋到實際工作中的優秀個人和集體。
- 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在表彰時,既給予精神層面的榮譽,也提供物質上的獎勵,但更強調精神獎勵的重要性。
- 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表彰過程的透明性,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個人和集體一視同仁。
- 依照法定的條件、許可權和程序進行:表彰工作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
表彰對象與條件:
- 對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推動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以及推動祖國統一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集體,由國務院分別授予「全國勞動模範」和「全國先進集體」稱號。
表彰程序:
- 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提出表彰獎勵工作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 對符合條件的個人或集體,由有關單位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推薦意見,並逐級上報。
- 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後,由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擬表彰獎勵的名單進行審核,並在全國范圍內公示後報國務院審定。
表彰獎勵與待遇:
- 獲得表彰獎勵的個人由國務院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待遇;集體則頒發獎牌和證書。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宣傳其先進事跡,並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
撤銷與處罰:
- 對於偽造貢獻或採用其他手段騙取表彰獎勵的個人或集體,由國務院決定撤銷其表彰獎勵。
- 撤銷程序包括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經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必要時,國務院可直接決定撤銷。
其他規定:
- 國務院可以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對個人或集體進行表彰獎勵。
-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系統的個人或集體進行表彰獎勵時,應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進行。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條例制定本地區的表彰獎勵工作辦法。
- 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可參照本條例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