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內部資料解除保護後什麼公開
國家秘密的解除,簡稱解密,是指已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因為情況的變化,失去其國家秘密屬性,不具有保密價值,按照規定程序,將其從國家秘密事項中分離出來,不再按照國家秘密進行管理,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不再對該事項履行保密義務和承擔保密責任。關於解密程序,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注意:
定期審核。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對尚在保密期限內,但保密事項范圍變化後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
解密與公開。解密有利於促進信息公開、促進信息資源合理利用。但是,解密並不等於公開,解密與公開之間需要有機銜接。不作為國家秘密保護的信息,有的可能涉及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仍需要加強管理,適當控制知悉范圍。
特別伍返散需要說明的是,機關、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對已解密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在原定密機關、單位尚未正式公開前,應當作為內部資料加以保管,不能擅自公開。
脫密處理。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志。對國家秘密標志以及屬於敏感信息的內容,應當作刪除、遮蓋等處理。對已解密的信息可根據需要予以全部或者部分公開,敏感內容仍需作脫密處理。從實際情況來看,一些涉密文件資料並不一腔氏定全文涉密,或者存在總體內容可對外公布,但某些文字不宜公開的情況。對這些敏感信息,可以採取省略屏蔽、重新整檔排序等技術措施加以處理,以保證其他可以公開的信息面向社會公開。
檔案解密。對於世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尚在保密期限內的涉密檔案,原檔案形成機關、單位在移交檔案時應當進行審核。符合解密條件的應當及時解密;對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涉密檔案,由檔案館組織進行解密審核,對擬解密的檔案,應當向移交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建立聯合審查工作機制。
⑵ 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不得違反規定就業和出境不得以任何形式什麼國家秘密
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不得違反規定就業和出境,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國家秘密。
涉密人員脫密期管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環節。《保密法》明確規定,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需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能以任何方式將國家秘密泄露出去,包括但不限於向他人口頭傳達、通過書面材料傳遞、藉助電子設備傳輸等。在就業方面,脫密期內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及外商獨資企業工作,不得為境外(駐華)機構、組織、人員及外商獨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者其他服務。在出國(境)方面,需按照在崗涉密人員出國(境)審批程序辦理,未經原機關、單位同意,不得出國(境)。
此外,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還應定期向原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個人就業變更、個人重大事項等情況。未經原機關、單位審批,不得擅自發表涉及原機關、單位未公開內容的言論、文章、著述,不得在發布信息或者接受采訪過程中涉及所知悉的國家秘密。脫密期滿後,雖在就業、出國(境)等方面不再受有關保密法規限制,但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仍需承擔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