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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手環可以記錄時間 2025-06-29 08:53:04

規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為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 2025-06-29 08:22:43

1. 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法官判案的依據,那規章可以么

關於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是否能作為法官判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有權制定規章。這說明,規章屬於國家法律規定法律法規的范疇,因此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

至於規章之上是否能附帶審查,規章之下是否可以附帶審查,根據上述規定,規章之上不能附帶審查,但規章之下可以。這是因為規章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在制定時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規定,不能隨意附帶審查。相反,規章之下可以附帶審查,因為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規章的監督和管理,有助於確保規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綜上所述,規章作為國家法律規定法律法規的一部分,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同時,規章之下可以附帶審查,這有助於保障規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規章之上不能附帶審查。

2. 地方法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據此規定,地方法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審判業務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頒布了《關於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該《意見》首次規范了上下級法院間的審判業務關系。其中第九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發布參考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該《意見》首次對高級人民法院在其管轄的區域內、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一些亟待統一法律適用、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台時如何指導下級法院工作作了指引,使得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了特定的稱謂——審判業務文件;而且根據該條第2款的要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現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審判業務文件與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相抵觸的,應當責令其糾正。」

二、地方法院無權制定具有普遍適用意義的規范性文件

盡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意見的形式明確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的形式來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使得該類規范性文件得到了正名,然而,無論是198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不應制定司法解釋性文件的批復》(下稱《批復》),201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通知》(下稱《通知》),還是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稱《立法法》),當中均對地方法院是否可以制定具有普遍適用意義的規范性文件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1、《批復》規定「具有司法解釋性的文件,地方各級法院均不應制定」。

2、《通知》規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轄區普遍適用的、涉及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等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書中援引」;「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制定的帶有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應當自行清理。凡是與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相抵觸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應當予以廢止」。

3、《立法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據此,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審判業務文件應是供審判人員參考、帶有指導性意義的非涉及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規范性文件,而且,這種規范性文件應是非強制性,這也是其與法律、司法解釋等的最大區別,否則,將難以理解《通知》中闡述到的「不得在法律文書中援引」的規定。對於地方法院已經制定並實施多時的規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督促地方法院進行一場徹底的清理活動,真正履行其監督地方法院審判工作的職責,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法律所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益能夠落實到位。

3. 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文件屬於什麼范疇,法律效力如何

屬於普通的規范性政策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極低,不得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一般是作為鼓勵性、倡導性的文件。
法律分析
在我國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內,存在著許多效力層級不同、名稱不同、制定機關也不相同的文件。例如,既包括常見的法律,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等。不同文件分別由不同的有權機關進行制定,他們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對於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做出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從制定主體上看,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之下,國務院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制定行稿雀政法規。各個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是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國務院的各部門也可以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制定部門規章。除了上述文件之外,實踐中存在著非常多的一般規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槐敬兆通常所說的政策文件。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文件,便屬於政策文件的范疇。一般來講,政策並沒有很強的法律效力,更多的是一種倡導性的、鼓勵性的和引導性的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鉛租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