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地方政府部門(比如教育廳、教育局等)出台的文件有法律效力嗎這些文件屬於何種性質
有法律效力。這些文件被稱謂部門規范性文件(某些地方性法規已有這樣的法定稱謂),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位於我國法律體系的最底層。
一旦它們與法律、法規、規章抵觸,將被宣告無效。但宣告無效必須由法定主體經法定程序來進行。一般可能是這些部門的本級政府或者其上級部門。法院也有可能因為這些文件違法而拒絕適用,使得這些文件在司法領域形同虛設。
地方政府部門依據這些文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的話,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若文件違法,還可向復議機關一並要求審查這些文件的合法性。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是,也有權對這些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適用。
總之,包括部門規范性文件在內的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是當今被實際適用最多的社會學意義上的「法律」,但它們的合法性在整個實體法體系中是最低的,易受質疑。事實上,大量的政府部門違法行使職權的情況依據的正是這類文件。
看了你的問題補充,
首先,這份文件毫無疑問有法律效力。
其次,這份文件屬於部門規范性文件。(見《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注意,這是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是《立法法》意義上的法律,效力比你提到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高)。
再次,你要確定這部文件的沒有效力的話,最好查找它的上位法,一旦它跟上位法抵觸的話,那你的官司就贏了一半。之所以是一半,因為你還要依靠有權機關宣告它無效或者法院審查決定不適用這份文件。
最後,就這個案件而言,是一個合同糾紛案件而已。問題是你的學生當事人要解除合同,你最好先研究合同法里這部分的規定,合同法是法律,比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效力高多了。
最後的最後,你有問題再問我也可以。
『貳』 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文件屬於什麼范疇,法律效力如何
屬於普通的規范性政策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極低,不得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一般是作為鼓勵性、倡導性的文件。
法律分析
在我國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內,存在著許多效力層級不同、名稱不同、制定機關也不相同的文件。例如,既包括常見的法律,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等。不同文件分別由不同的有權機關進行制定,他們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對於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做出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從制定主體上看,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之下,國務院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制定行稿雀政法規。各個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是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國務院的各部門也可以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制定部門規章。除了上述文件之外,實踐中存在著非常多的一般規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槐敬兆通常所說的政策文件。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文件,便屬於政策文件的范疇。一般來講,政策並沒有很強的法律效力,更多的是一種倡導性的、鼓勵性的和引導性的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鉛租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