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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單位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發布時間: 2025-06-10 07:24:55

① 規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2、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文件的總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條 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② 縣級行政機關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嗎

可以的,根據《江西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第六條:屬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由部門自行制定。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認為需要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請示。要求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請示,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由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規范性文件:

1、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2、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3、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4、規範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規范性文件:

1、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2、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3、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

4、規範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

③ 事業單位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嗎

事業單位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包括6類: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賦予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等,不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
【拓展資料】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在我國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現代則有憲法、法律、法令、條例、規章、命令等。與規范性文件相對應的是非規范性文件,它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許可權范圍內發布的只對個別人或個別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文件。如判決書、任免令、逮捕證公證書、結婚證書等。非規范性文件是適用法法律機構產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淵源。
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規章制度的特點:

約束性。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

權威性。規章制度的權威性來源於機關單位的權威性。規章制度的我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與承擔義務的組織。

穩定性。規章制度既然是人們的行為准則,就不宜經常變動和修改,應具有相對穩定性。因此,不能將脫離實際的條文,屬於臨時性的、個別性的問題,暫還沒有條件實行的問題引入規章制度。

④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包括哪些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務職能的組織、垂直管理的各單位,如區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
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等,而如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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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組辦
公室指揮部等不具備規范性文件發文主體資格。

⑤ 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文件。
它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文件。
2.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除上述三類外,還包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其他文件,如通知、決定、命令、意見等。
這些文件在行政機關內部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以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確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它對於全國的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具有普遍約束力。行政法規的制定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等環節,確保其內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它主要針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進行規定。部門規章的制定同樣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並且需要經過國務院的批准和公布。
三、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這些規章主要針對本地區的特點和需要,對行政管理工作進行具體規定。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並報請上級政府批准或備案。
四、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
除了上述三類文件外,行政機關還會發布一些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其他文件,如通知、決定、命令、意見等。這些文件雖然不屬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地方政府規章的范疇,但同樣具有行政效力,對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產生約束力。
綜上所述:
行政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文件。這些文件的制定和發布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確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行政規范性文件在行政機關內部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以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同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應當遵守這些文件的規定,以確保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