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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中可以寫品牌

發布時間: 2025-05-10 20:58:53

㈠ 現在政府采購是否可以指定品牌,例如說,才招標文件中列出三個品牌,說本次采購只能在此三個品牌中選購

不可以。
只要是政府采購項目,不管是采購進口產品還是本國產品,都不允許指定品牌,否則就是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拓展資料:
1,羅列備選品牌違法。一位政府采購業內資深專家告訴記者,沒有任何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中提到過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列備選品牌,這種行為明顯具有品牌歧視,是典型的違法行為。 該專家告訴記者,目前,像案例中這樣的在招標文件中列備選品牌的情況確實不少見,
2,不可以,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3,營業執照考察的是供應商是否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獨立法人,社保證明考察的是供應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及能力,用途不一樣,不能互相代替。
4,這個認定時間點為投標截止時間,如果投標截止時間前證書有效,那沒有問題,如果是題中情形,12月份為開標時間,也就是投標截止時間在12月份,該證書11月份就過期了,那證書就是無效的。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第二中標候選人報價太高了,能否不確認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供應商? 答:中標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個候選人為中標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購人對第二中標候選人的報價不滿意,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㈡ 招標文件可以寫入唯一品牌嗎

招標文件不可以寫入唯一品牌,原因如下:
一、招標文件中「限定品牌」的法律規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屬於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情形。《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遇到技術規格難以描述清楚時,一般認為只要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品牌就不違反招標投標法關於「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規定。實際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無論指定多少種品牌,均屬於「指定品牌」的限制競爭行為,是違反招標法律的行為。
二、引用的品牌要具備可選擇性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六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五條均規定,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准才能准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准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於」的字樣。
在編制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和施工招標文件時,當遇到技術規格難以描述清楚的情況時,允許引用某些品牌供應商的技術標准為例說明技術規格要求,但同時要求必須在參考品牌後面加上「或相當於」的字樣,用來表達招標人對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而且引用的貨物品牌在市場上具有可選擇性。
三、同等檔次品牌的判定
評審委員會在判定投標人提供的其他投標產品是否屬於同等檔次品牌時。對於品牌的檔次劃分,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詳細規定,完全憑業界口碑以及評標專家的主觀判斷,不是一個相對固定的標准,所以很難把握尺度,極易產生認知標准上的不同。
因為不同品牌的相同類別的技術參數是可比的,建議招標人盡量還是回歸參數本身進行比較和判斷,以避免主觀判斷產生較大偏差。

㈢ 招標文件可以規定品牌、型號嗎

除唯一的供應商才擁有的產品可以採取單一來源采購,可以指定品牌、型號外,其他情形都不能指定廠家、品牌和型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的供應商處采購的;(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㈣ 招標可以指定品牌嗎

不可以,所有招標項目均不能指定品牌,否則屬於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以及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辦法》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准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於」的字樣。
第五十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以及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㈤ 招標文件指定三個品牌合法嗎

很多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認為,如果不列舉設備品牌很難表達清楚技術要求,只要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品牌且不指定唯一的品牌,便不違反招投標法律規定。這種認識其實是錯誤的。實際上,無論指定多少種品牌,均屬於「指定品牌」的限制競爭行為,是違反招標投標法律的行為。
那麼,招標人為了清楚表達技術規格要求而列出「參考品牌」,要怎樣做才合法合規?如果必須通過引用某些品牌產品的技術規格才能准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不超過三個參照品牌後面加上「或相當於」的字樣,用來表達招標人對采購產品的技術或檔次要求。招標范圍界定了中標人承受的工作量、招標人與中標人職責區分界限,也向各潛在投標人說明參與招標事項投標時,所需要考慮的成本、技術和資格要求范圍。簡單一點舉例,某大樓施工招標,其周圍綠化、道路可否在招標范圍、與周邊綠化和道路的分解,直接決定投標人報價和建設的具體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