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招標文件有瑕疵評標委員會錯誤可以重新組織評審嗎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2013年財政部令第74號) 第二十一條: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清空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定成交的標准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並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答笑瞎門。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庫〔2012〕69號升談 ) 正文中有:
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准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現上述除外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現場修改評審結果,並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貳』 公開招標,因符合性審查出錯,導致評審出錯,是否可以重新評審
可以重新評審,也可以項目重新招標,這兩種方式都是不違背招投標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