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文件有法律效力嗎
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文件屬於行政法規,可由具體的行政和業務單位具體操作執行,不是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而且黨內文件政策不是法律,不符合普遍性原則,也沒有《黨務訴訟法》指導操作黨務訴訟,更沒有司法機關受理。
政府文件一般是滑蔽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制定並下發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外敬返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普遍約束力。
(1)政府文件可以管以前的事嗎擴展閱讀:
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麼人、什麼事、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有約束力。本章所講的法律亮讓飢效力,即狹義的法律效力。
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2. 紅頭文件有沒有法律效力
紅頭文件有行政效力,但未必有法律效力。但一般來說,紅頭文件比法律更管用。「紅頭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直接關繫到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關繫到政府的形象,也關繫到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
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2)政府文件可以管以前的事嗎擴展閱讀:
紅頭文件法定程序
1、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為了規范規章、法規的制定程序,國務院頒布了《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許多部門也制定了本部門的規章制定辦法,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也應符合一定的操作規程,經歷必要的程序和合理的步驟,使行政機關這種抽象行政行為做到針對性強,更加科學合理。
2、落實公開、公正制度。
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涉及對外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聽取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增加規范性文件的透明度。規范性文件形成後還應及時公布,便於貫徹執行,更有利於群眾的參與和監督。
3. 市政府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嗎
市政府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虧纖定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手悉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4. 政府的紅頭文件可以收回嗎
法律分析:政府的紅頭文件理論上不能收回,除非有很大的瑕疵,本級或上級可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激櫻早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明雀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頌蔽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5. 政府的紅頭文件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地方政府出台的紅頭文磨凱件,只要不與中央政府的大政方針沖突,並且無違背現行法律法規的,就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紅頭文件屬於行政范疇,在一定意義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同法律沖突時,應按照法律執行。公民對紅頭文件的合法性有異議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審理文件的合法性,如果不合法的,法院可以要求發布文件的機關作出修改或者廢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則改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瞎盯喚織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一並請求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審查的,由行政行為案件管轄法院一並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