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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定密級之前可以公開嗎

發布時間: 2023-08-17 05:34:40

❶ 紅頭文件可以公開嗎

如果不是密級文件是可以公開的。"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

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大多公司將其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別稱。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❷ 在文件保密等級中,將文件分為絕密、機密、秘密、敏感和公開五類,請問這五類的定義分別是什麼

1、絕密:指一旦泄密會使國家遭受嚴重危害和重大損失的。 特指某些秘密文件資料,比如設計圖紙、投標方案、電子帳本、程序源碼、個人隱私以及一些包含重要信息的錄像帶和光碟等文件。

2、機密:指標有「機密」密級的文件、簡報等形式含有國家重要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的載體。有文件、簡報、講話材料,各種資料、報表、刊物,以文字、符號、檔滲圖形、聲、像等形式。

3、秘密:可以稱為私有文件,或者是因為某些原因,而不可以向大眾公開的文件,如國家機密文件等。

4、敏感:易引起反應和影響的。

5、公開:沒有什麼影響,可以公開的。

❸ 涉密文件在保密期限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3)文件定密級之前可以公開嗎擴展閱讀:

公文的秘密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種,由發文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央和國家各部、委、辦、局制訂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等確定,標注在版頭左上角「公文份號」之下。

其具體標識為「★」,「★」前標密級,後標保密期限,如機密★10年。沒有標上保密期限的,絕密、機密、秘密分別可按30年、20年、10年認定。 如機密★,可理解保密年限為 20 年。

依據《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國家秘密一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和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並易於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標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