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文件存共享里拍照不能作為證據嗎
可以。
在法律上是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的,但其證明效力要低一些,並且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綜合認定。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㈡ 未經當事人同意,錄音不可以作為證據,拍照能作為證據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定,所謂「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應當理解為對「涉及對方當事人的隱私場所進行的偷錄並侵犯對方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未經當事人同意,錄音不可以作為證據,拍照能作為證據嗎?
例如,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偷偷在對方卧室安裝了偷拍裝置,拍了卧室的照片作為證據,這種照片因為侵犯了對方隱私權,顯然不能作為證據。但是如果對方在集市上和第三人做某種事情,即便是沒有經過他們同意而偷拍的,也不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這樣的證據就可以使用。
㈢ 作為證據時的注意事項: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在日常生活中,拍照留存證據通常有三種情形:
(1)手機中的聊天信息,交易記錄的的抓屏,對電腦屏幕顯示的信息拍照
(2)對書證、物證的拍照
(3)事件現場的拍照
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因此,書證、物證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
二、事件現場的照片,在留取證據的時候要牢記以下五點:
(1)確保自己的安全;
(2)確保他人的安全;
(3)不能破壞現場;
(4)不要影響救援;
(5)如現場有救援活動,不要使用閃關燈、關閉快門聲音。
(3)拍照的文件可以當證據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