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府可以向企業發文件嗎
為什麼不可以?主要是看發文的內容,比如政府部門不會干涉企業的經營管理,政府發給企業的文多了,比如要依法納稅啦、安全生產啦等等等
❷ 密級文件管理規定
密級是檔案文件保密程度的等級,一般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那麼密級文件有哪些相關管理規定呢?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密級文件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密級文件管理規定如下
一、 秘密文件的范圍
第一條 凡不能公開發表的涉及黨與國家秘密的文件、檔案、電報、圖表、資料、圖書、刊物、教材、照片、錄音帶、錄相帶、擬制文件和資料過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樣,打字臘紙、復印廢頁、印刷余份等,都屬本辦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圍。
第二條 秘密文件根據秘密程度的高低劃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各單位應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中發〔64〕627號文件)精神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擬定秘密文件的密級劃分細則。
第三條 不宜對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資料、圖片等,可做為內部材料,不劃密級,但應注意保存,不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對外泄露。
二、 文件制發
第四條 文件制發部門要根據文件內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確定適當的密級、印份、發送范圍和閱讀級限,由制文部門的負責人核定簽印。
第五條 秘密文件必須嚴格按照批准份數,一律由內部機要列印人員或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印製,絕密文件應指定專人負責印製。
三、 文件管理第六條 各單位的秘書部門,是負責管理秘密文件的機要部門,是秘密文件收發、運轉的樞紐,必須嚴格責任制度,切實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記、分發、運轉、清退、立卷、保管、銷毀和移交等各個環節的保密。
第七條 參加會議帶回的秘密文件,須交秘書部門的文件管理人員,個人不得保存。
第八條 秘密
文件應由經管文件的人員拆封,領導親啟件應由本人或指定專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閱。
第九條 嚴格執行關於翻印、復印文件的規定。上級機關的發文,屬機密、秘密級文件,須經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書長批准後翻印、轉發。凡絕密或註明不準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復印、翻印。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復印時,經制文部門同意,並要嚴格控制份數,不得改變使用范圍。復印件要同原件同樣管理。
第十條 縣、團級以上單位,未配專職文書人員的,不發給文件。
第十一條 秘密文件必須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庫房或文件櫃內,對平時使用的秘密文件,應妥善保管,用後隨手入櫃加鎖。
四、 文件閱讀
第十二條 秘密文件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傳達、閱讀,不經制文部門的同意,不得自行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
第十三條 傳閱秘密文件,要由機要人員填寫傳閱單,統一掌握,閱後主動退回,不要橫傳,對急辦的文件,機要人員要及時催辦。
第十四條 秘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閱文室閱讀,不得帶到宿舍、醫院或其他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 借閱秘密文件,要履行嚴格的借閱手續。絕密文件應當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文書人員對借出的文件應及時追回。
第十六條 不經組織批准,個人不得隨意摘記秘密文件內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內部資料為公開報刊撰寫稿件。
五、 文件傳遞
第十七條 傳遞秘密文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往外地,應由機要通信部門遞送,不得使用普通郵政。重要密件,須由機要交通遞送或派兩名專人護送。
(二)市內傳遞,由機要人員遞送。絕密件、密碼電報,須由機要人員用專車遞送。
(三)單位內部傳遞,要有專人負責,嚴格簽收手續,無關人員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駐外機構遞送,要按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得在公開函電中暴露我秘密機構的名稱和性質。
(五)向我駐港澳機構寄發文件、資料和函件,一律通過機要寄「廣東省委第八辦公室」轉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郵寄。
(六)文件要密封,標明密級,放在文件包、箱內,做到文件不離人,專程直送,不得他往,並嚴格簽收手續。
第十八條 幹部外出工作,不得隨身攜帶絕密、機密級文件。幹部 出國 工作,一律不準攜帶各類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關規定執行。
六、 文件核對和清退
第十九條 各單位文件管理人員對保管的秘密文件應做到:絕密文件一周一核對;機密文件半月一核對;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對。在核對中發現短缺文件應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應立即 報告 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市直單位對其下屬單位的文件實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兩個辦公廳將上年各類秘密文件的清退情況向市保密委員會作出報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條 機構撤銷、合並時,原機構的秘密文件應隨同文書檔案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應清退的,退回原發文部門;
(二)應歸檔的,整理立卷移交檔案部門;
(三)需帶往合並單位的,移入合並單位;
(四)無保存價值的,按規定銷毀。
原機構應按上述辦法將文件、檔案登記造冊,認真移交,待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結束工作。
第二十二條 經管秘密文件的人員工作變動時,須對所管秘密文件進行清點移交。所有工作人員(包括領導幹部)調動工作時,對個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帶走,更不能隨意銷毀或遺棄,必須全部移交清楚後,才能離開。
八、 文件立卷,歸檔
第二十三條 文書人員按照立卷規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辦和清理的基礎上,分類立卷歸檔,並於三月底前移交檔案室統一保管。
九、文件銷毀
第二十四條 銷毀秘密文件,必須登記造冊、經領導審查批准;任何個人不得自行銷毀、處理。
第二十五條 銷毀秘密文件,必須派專人護送到指定的造紙廠監督銷盡。市內五區安排在青島造紙廠、人民造紙廠監銷,各縣(市)和黃島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定有保密條件的造紙廠監銷。在裝卸、運送、監銷過程中,要有安全 措施 ,嚴防丟失或被竊。
第二十六條 一切屬於保密范圍的文件和資料,均不準向物資回收部門或私人出售。
十、機要人員條件及職責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配備管理秘密文件的機要人員,必須選拔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的共產黨員或共青團員擔任。並要堅持先審後用和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對不適合做機要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
第二十八條 經管秘密文件的機要人員必須盡到下列責任: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對黨忠誠,堅守崗位、遵守紀律,熱愛本職工作,對刺探、竊取、出賣國家秘密的行為及時檢舉,敢於斗爭。
(三)模範遵守中央十項保密守則和省、市的有關保密規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種手續完備,文件運轉及時、准確,不失密。
第二十九條 承印秘密文件的單位,要對職工加強保密 教育 ,落實保密措施,確保文件印刷過程中的安全。
十一、 獎懲辦法
第三十條 對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績突出者;及時發現他人違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損失者;在危難情況下,不顧個人安危,維護和保衛秘密文件安全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凡違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丟失秘密文件)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需要,制訂秘密文件管理細則。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黨、政領導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領導,模範地執行本辦法,並督促檢查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本辦法從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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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行政公文的主送或抄送一般不能是個人嗎
對的。
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二十一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二十二條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3)政府文件非密件可以給個人嗎擴展閱讀
行文規則: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條 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七條 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政府同意。
❹ 葉伯伯答疑之二十六(公文能否主送抄送個人)
葉伯伯答疑之二十六
(公文能否主送抄送個人)
【昔夕】
葉老師:請教一下,紅頭文件(如批復)能否抄報個人(如××副縣長)?
【徐×】
葉教授,請問主送可以給個人嗎?市政府黨組可以給黨組成員下發通知嗎?
【葉伯伯答】
通常情況下,對外發送的正式文件一般不主送、抄送領導者個人,這體現了「公文姓『公』,一般只發組織不發個人」的常規。這樣做,尤其能夠有效避免上報公文漏辦、誤辦、批示矛盾和重復辦理等弊端;有利於避免機關個別負責人違規的非組織行為。
但亦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會涉及到主送、抄送個人的。
第一,一般不得以機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名義向上級機關領導者個人報送請示、報告,也不得以內部簽報、白頭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級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上級機關領導者個人。
但在個別特定情況下,比如領導人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領導人的敏感絕密事項、緊急重大突發事件,落實上級機關負責人指示、批示辦理情況的報告,則可根據需要,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專報。確系按領導同志專項交辦事項報送的文件,亦應在文中將行文緣由予以說明。
第二,有些事項性的普發性公文如會議通知等,在發給有關機關單位的同時為准確及時辦理,可主送與會者個人。涉及個人職務職稱變動的公文如任職決定、晉職通知等,必要時也可主送(抄送)任職晉職者個人。
第三,實行領導分工負責制的某些企事業單位,內部行文請求批准解決有關具體業務事項,可按規定主送分管領導個人。股份制企業董事會有些下發公文會涉及到股東權責利益,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也應該主送有關股東集體和個人。
第四,有些以臨時議事機構、領導小組名義制發的公文,為確保其成員領導者個人及時了解處理相關事項,必要時可抄送成員個人。
第五,各級各類按照《黨組工作條例》規定,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黨組其他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會議議題應當提前書面通知黨組成員。照此規定,政府黨組可以在會前給黨組成員下發會議議題通知之類公文。
而縣政府的批復,是不能抄送副縣長等領導,尤其是本機關單位領導的。機關單位對外行文當然要送本機關單位領導及職能部門閱處,這是公文處理工作的基本規定。但不能把閱處領導和職能部門列入抄送對象,因為抄送是指除主送機關單位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單位,而非本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
(參閱《現代公文寫作與處理最新規范•觀念•技巧》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