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涉密文件在保密期限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1)涉密文件可以修改嗎擴展閱讀:
公文的秘密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種,由發文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央和國家各部、委、辦、局制訂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等確定,標注在版頭左上角「公文份號」之下。
其具體標識為「★」,「★」前標密級,後標保密期限,如機密★10年。沒有標上保密期限的,絕密、機密、秘密分別可按30年、20年、10年認定。 如機密★,可理解保密年限為 20 年。
依據《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國家秘密一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和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並易於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標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執行。
B. 上級涉密文件,下級可否套改
上級公文最好轉發或者原文引用,套改恐怕不能完全反應上級文件用意的情況。另外,套改涉密文件,也不利於你准確定密。
C. 保密規定
(一)涉密文件資料管理
1.上級下發的涉密文件、資料,一律由保密辦公室專人領取登記,按規定程序辦理;開會帶回的涉密文件、資料,應先交由辦公室登記後,再按規定程序辦理。
2.嚴格按照涉密文件確定的閱讀范圍,專人送閱讀對象閱辦,並辦理閱辦手續,不得橫傳或由他人代為傳遞,不得擅自擴大涉密文件的閱讀范圍。
3.涉密文件、資料應由保密人員負責統一管理,存放於安全保密的場所,並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
4.借閱涉密文件、資料,須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同意,在保密人員處辦理借閱手續,用後及時退還,清銷借閱登記。
5.涉密文件、資料一般不得復印、復制,確因工作需要的,須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批准同意後,才能復印、復制。對復印、復制的份數要進行登記,涉密文件復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6.涉密文件、資料的銷毀,必須造冊逐一登記,經領導簽字後,由辦公室交市保密辦統一銷毀,任何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各處室或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長期保存和私自銷毀秘密文件、資料。
(二)涉密計算機使用管理
1.涉密計算機不得直接或間接與互聯網相連,只允許單機形式進行工作, 並由專人負責,實行「一人一機」管理。
2.涉密計算機均應設置密碼,密碼的設置,均應遵循不易破譯的原則,如:不採用與自己姓名、出身年月、電話號碼等有關的文字或數字作密碼,不得把密碼告訴他人,也不要把密碼寫在紙上,並應經常更換密碼。
3.涉密信息的查詢、修改、刪除等處理只能在涉密計算機上進行,不得與非涉密計算機進行涉密信息的傳輸。禁止在非涉密計算機上處理、存儲、傳輸涉密信息。
4.含有涉密信息的各類存儲介質,如u盤、光碟等,列入保密管理范疇,由專人保管,並做好記錄。實行備份生成、存儲、借用、銷毀全過程的管理。
5.凡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設備的維修,應保證儲存的國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並到保密部門指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
6.涉密計算機信息在列印輸出時,列印出的文件應當按照相應密級文件管理,列印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廢頁應當及時銷毀。
7.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計算機造成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三)上網信息和上網信息管理
1.嚴格遵守《保密法》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和規范網路保密管理及網路信息安全保護工作。
2.加強上網信息和上報信息保密工作和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工作人員的網路安全及信息保密意識和責任意識。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利用電子郵件傳遞轉發或抄送秘密信息。
3.按照「分管領導負總責、處室負責人具體抓」的原則,切實加強對上網信息保密工作的領導。上網信息工作責任實行三級負責制:即分管信息工作的領導對本部門信息發布、資源提供負總責;相關處室負責人對初審工作負責;信息擬定人員對提供的信息負直接責任。
4.定期對網路及信息保密安全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切實杜絕涉密和有害信息的傳播。一旦發現網上失泄密事件或違反保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並報告保密部門。
5.實行嚴格的上網信息審批制度,按照「誰提供誰負責」和「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堅持「信息提供人員自審,相關業務處室初審和分管領導審簽,特別重要信息由一把手審簽」的原則,切實加強對互聯網上網信息和上報信息的保密管理,嚴防涉密信息上網,確保上網信息安全。未經審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網發布。
(四)機關工作人員保密守則
1.自覺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嚴守黨和國家秘密。
2.秘密文件、資料應在辦公場所內使用,使用完後應及時將秘密文件、資料交辦公室保管,不得橫向傳閱使用或留存。
3.不得擅自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外出。確因工作需要的,應當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4.在私人通信和公開發表的文章中,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5.不在非保密筆記本上記錄黨和國家秘密事項。記有秘密事項的保密筆記本必須嚴格保管,不得丟失,用完後交保密辦統一保管、銷毀。
6. 傳遞涉密信息,應通過機要渠道;禁止使用普通電話、明碼傳真、手提電話等傳遞秘密事項。
7. 不得在公共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遞涉密信息和內部資料。不得擅自銷毀秘密文件、資料,確需銷毀時,要按要求辦理。
8. 發現有泄密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
D. 涉密文件怎麼處理
1、涉密文件的擬制、印刷、閱辦等必須在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及時清理、銷毀印製過程中產生的清樣、存儲有涉密信息的載體。
2、在文件的規定位置標明密級,註明發放范圍、製作數量,並編排順序號。
3、組織傳閱涉密文件須填寫「傳閱單」,交接時認真清查核對,防止失控。
4、復制、匯編涉密文件,須經原制發單位同意或按密級確定許可權審批;復製件須加蓋復制單位的印章,按原件要求管理;匯編的每一份文件均應標明密級,按其中的最高密級管理。
5、涉密文件應存放在保密室,業務部門確需存放機密級以下文件的,逐份登記,專人專櫃保管。
6、銷毀涉密文件,必須辦理清點、登記手續,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由保密室承辦;選擇安全可靠的場所,由兩人以上監銷並簽字;嚴禁將涉密文件作為廢品出售。
7、傳遞涉密文件,要使用安全可靠的包裝材料,標明密級、收件單位或人員名稱,並加密封;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指派專人取送,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
8、攜帶涉密文件外出,要按密級確定許可權審批,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9、禁止使用無保密措施的傳真機、計算機網路等傳輸設備傳遞涉密文件與信息。
10、會議印發的涉密文件,確需參加人員隨身攜帶的,須經主辦單位批准,按規定辦理文件登記簽字手續,並採取保護措施;帶回後,及時交所在單位保密室登記、管理。絕密文件是軍隊機關文件管理和保密的重點,嚴格控制接觸范圍,防止泄密。
絕密文件的復制和閱辦范圍從嚴控制,涉及核心軍事秘密內容的,原件標明「不得翻印」字樣,嚴禁復制;對接觸絕密文件的人員要作出文字記載;絕密文件不得匯編;保密室對絕密文件要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
絕密公文對外傳遞實行兩人護送制,本地由收發件單位派專人、專車直接傳遞,異地經由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派專人傳遞,必要時派武裝人員護送;外出攜帶絕密文件,要按規定許可權報批,並報同級保衛部門備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的涉密文件由各級保密室統一負責收發、登記、編號和歸檔保存或銷毀。
預防涉密文件泄露的措施
1、崗位職責范圍。
應當嚴格按照實際工作需求收集,具體到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而言,就是必須基於崗位職責要求,和本人從事的具體工作內容相關。
案件查處實踐中發現,少數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有「資料控」的傾向,無差別、盡可能地網羅一切其可以接觸到的文件資料。雖然其動機一般都是大量佔有資料為今後工作、學習參考,但這種超范圍收集資料的行為本身也有可能構成保密違規行為。
2、資料合法來源。
文件資料應當從正常渠道收集,確保其合法性和正確性,同時也確保了涉密文件資料的知悉范圍符合保密規定。
互聯網上既有官方正式公布或授權指定媒體公布的文件,也有其他網站或者自媒體轉載的來源不明的信息,在收集、使用時需要甄別其性質和來源,原則上非官方媒體正式公布的文件資料不得作為開展相關工作、研究的正式依據。
3、文件資料管控。
對已經收集到的涉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其不同密級和保密期限分級分類管理,對於經過批准復制、下載、匯編、摘抄的涉密文件資料按照原件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收集、使用涉密文件資料的機關單位必須為實際工作中確有必要知悉且具備相應保密條件,堅決杜絕向無直接業務關系或無隸屬關系的機關單位發送、索要涉密文件資料。
4、移交清退銷毀。
相關人員在發生崗位變動、部門調整、退休轉業等離職離崗情形時,應當將其保管的文件資料全部移交或清退,並辦理相關手續。收集的涉密文件資料使用完畢後,除按規定留存或存檔外,應當及時送交銷毀工作機構或承銷單位銷毀。
鑒於收集工作客觀上會產生較多的復印件和電子文件,在移交清退銷毀時,需要注意仔細檢查,防止遺漏。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涉密文件
國家保密局-收集涉密文件資料泄密案件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