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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蓋公章的文件可以生效嗎

發布時間: 2023-06-28 19:08:54

1. 無公章的文件能作為證據嗎

可以做為證據,但應有其他證據進行印證,比如證人證言或者公司曾按照該文件進行處理事務等。如果合同沒有蓋章,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對方認可就具備法律效力,如果對方不予認可就沒有法律效力。沒有蓋公章的列印文件不能作為有效證件。私章、公章和負責人簽名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件書證上既沒有私章也沒有公章,但有當事方負責人或當事人本人的簽名,同樣可以作為有效證據。當然如果三者都沒有,則屬於無效證據。
不是私章和公章的材料就一定有證明效力,也不是加蓋了公章和私章的書證就一定有證明力。關鍵是提交的材料,能不能形成一個證據鏈,可以證明當事人的主張。合同需要雙方簽字蓋章才可生效。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