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葉伯伯答疑之二十六(公文能否主送抄送個人)
葉伯伯答疑之二十六
(公文能否主送抄送個人)
【昔夕】
葉老師:請教一下,紅頭文件(如批復)能否抄報個人(如××副縣長)?
【徐×】
葉教授,請問主送可以給個人嗎?市政府黨組可以給黨組成員下發通知嗎?
【葉伯伯答】
通常情況下,對外發送的正式文件一般不主送、抄送領導者個人,這體現了「公文姓『公』,一般只發組織不發個人」的常規。這樣做,尤其能夠有效避免上報公文漏辦、誤辦、批示矛盾和重復辦理等弊端;有利於避免機關個別負責人違規的非組織行為。
但亦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會涉及到主送、抄送個人的。
第一,一般不得以機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名義向上級機關領導者個人報送請示、報告,也不得以內部簽報、白頭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級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上級機關領導者個人。
但在個別特定情況下,比如領導人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領導人的敏感絕密事項、緊急重大突發事件,落實上級機關負責人指示、批示辦理情況的報告,則可根據需要,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專報。確系按領導同志專項交辦事項報送的文件,亦應在文中將行文緣由予以說明。
第二,有些事項性的普發性公文如會議通知等,在發給有關機關單位的同時為准確及時辦理,可主送與會者個人。涉及個人職務職稱變動的公文如任職決定、晉職通知等,必要時也可主送(抄送)任職晉職者個人。
第三,實行領導分工負責制的某些企事業單位,內部行文請求批准解決有關具體業務事項,可按規定主送分管領導個人。股份制企業董事會有些下發公文會涉及到股東權責利益,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也應該主送有關股東集體和個人。
第四,有些以臨時議事機構、領導小組名義制發的公文,為確保其成員領導者個人及時了解處理相關事項,必要時可抄送成員個人。
第五,各級各類按照《黨組工作條例》規定,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黨組其他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會議議題應當提前書面通知黨組成員。照此規定,政府黨組可以在會前給黨組成員下發會議議題通知之類公文。
而縣政府的批復,是不能抄送副縣長等領導,尤其是本機關單位領導的。機關單位對外行文當然要送本機關單位領導及職能部門閱處,這是公文處理工作的基本規定。但不能把閱處領導和職能部門列入抄送對象,因為抄送是指除主送機關單位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單位,而非本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
(參閱《現代公文寫作與處理最新規范•觀念•技巧》修訂版)
Ⅱ 文件格式里的抄送和抄報分別是什麼意思在什麼情況下用
1、抄送:指的是自己單位或部門發文件時,對於文件內容涉及的平級部門或單位,讓他們知道文件的內容。方式是復印一份給同級部門或者單位。
2、抄報:指的是自己單位或部門發文件時,對於文件內容涉及的上級部門或單位,讓他們知道文件的內容。方式是復印一份給上級部門或者單位。
註:在現在的公文中很少用到「抄報」。上級部門或者單位必須是而且只能是向上一級,絕對不能越級。
Ⅲ 抄報和抄送的區別是不抄報就可以報給上級部門啊
一,抄報和抄送的區別
1,傳達對象不同
抄報是把文件在主要報送主管部門的同時,向其他相關滾殲上級部門報知此事,以便於今後的工作。
抄送是指把文件送與相關平級、下級部門,知會此事,便於信息共同,利於以前工作的結果溝通,當前工作進展協調和今後工作的步調一致等。
2,行文的關系不同
抄送機關「下發的重要文件應抄送直接上級機關,越級行文應抄送越過的機關。雙重領導單位發文除主送直接有關的一家,另一家用抄送。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為了體現不同的行文關系,有些機關將給上級機關、給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給下級機關的同一份文件,分別稱為「抄報」、「抄送」和「抄發」,以示區別。
二,抄報是把文件在主要報送主管部門的同時,向其他相關上級部門報知此事。
(3)文件可以抄報給上級領導擴展閱讀:
使用抄送注意:
1.切忌亂抄亂送。
發文機關要根據公文內容與性質、機關或領導人的職能職權及工作的需要、保密需要來確定抄送名單,少了不利於工作,過多過濫會使受文機關以及發文機關本身不勝負擔。
2.抄報、抄送統一使用「抄送」。
新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已將過去區分抄報用於上級單位、抄送用於下級單位,改為統判備散一使用抄送。至今仍有一些單位繼續使用抄報,這掘氏是不符合現行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的。
3.請示件要慎列抄送單位。
一是不宜抄送下級機關;
二是確實需要抄送平級單位的,也應嚴加控制抄送范圍,因為上級未批准時,文件的內容尚未確定,還處於內部研究決策階段,故不宜讓信息擴散,否則會使工作被動甚至造成不良後果;
三是有的單位為了爭取領導重視,將請示件抄送許多上級領導,這樣將影響上級單位正常的公文流轉。
4.抄送的排列順序。
一般按機關性質和隸屬關系掌握,依據國家、省、市級單位層次順排,如確需抄送上級領導的,可先排個人,再排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