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文標題中可以有小括弧和雙引號嗎
公文標題中可以有小括弧和雙引號的。
正式公文一般都有版頭,標明是哪個機關的公文。版頭以大紅套字印上「××××××(機關)文件」,下面加一條紅線(黨的機關在紅線中加一五角星)襯托。
一般包括機關代字、年號、順序號。如:「國發〔1997〕5號」,代表的是國務院一九九七年第五號發文。「國發」是國務院的代字,「〔1997〕」是年號,(年號要使用方括弧「〔〕」),「5號」是發文順序號。幾個機關聯合發文的,只註明主辦機關的發文編號。
(1)紅頭文件不可以出現標點符號擴展閱讀
引號、括弧、書名號的前一半不出現在一行之末,後一半不出現在一行之首。破折號和省略號都占兩個字的位置,中間不能斷開。連接號和間隔號一般佔一個字的位置。這四種符號上下居中。句號、問號、嘆號、逗號、頓號、分號和冒號放在字下偏右。
標號的作用在於標明,主要標明語句的性質和作用。常用的標點有9種,即:引號、括弧、破折號、省略號、著重號、連接號、間隔號、書名號和專名號!
專名號的形式為「——」。人名、地名、朝代名等專名下面,用專名號標示。需要著重論述的對象,用引號標示。具有特殊含意的詞語,也用引號標示。引號的形式為雙引號「「」」和單引號「『』」。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話,用引號標示。
Ⅱ 用WORD製作紅頭文件,在排版方面要注意哪些方面
1.設置頁邊距,如圖。
Ⅲ 紅頭文件標題加標點符號嗎
標題一般都是不加標點的吧
文章標題中標點符號的使用一般有下面幾種情況。
1.文章的標題不管是一個詞語、單句還是復句,句末都不加句號。因為句洞叢歲號表示一
句話完了,而標題是作者對全文內容的概括,沒有用句號的必要。如:《孔乙己》(魯迅)、《人民解放軍百萬大軍橫渡長江》(毛澤東)、《正確的觀察 錯誤的抽象》(《語文學習》1991年第6期)。
2.文章標題是復句,中間可加逗號,句末仍然不用句號。如:《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生於憂患,死於安樂》(初中語文第五冊)。
3.標題中間可以加頓號、逗號。如《子路、曾皙、冉有、公西華侍坐》高中語文第五冊),《地球,我的母親》(郭沫若)。
4.標題表示疑問或感嘆語氣的,可以加問號或感嘆號,也可以不加。如《人的正確思想是從哪裡來的?》(毛澤東),《中國人失掉自信力了嗎》(魯迅),《讓青春發出光和熱吧!》(秦牧),《別了,哥哥》(殷夫)。
5.標題中可以用破折號、省略號。如:《大堰河——我的保姆》(艾青),《生命最珍貴的……》(1998年納睜湖北省荊門市中考作文題)。
6.標題中可以用冒號。如:《語感:一個理論與實踐的熱點》(《語文學習》1993年第3期)。
7.標題中可以用引號、書名號。如:《「友邦驚詫」論》(魯迅),《〈吶喊〉自序》(魯
迅)。
8.標題中可以用間隔號。如《沁園春·長沙》(毛澤東)。
9.由兩句話或兩個短語構成的標題,除上面說的用逗號或間隔號外,也可以在中間空一格。如《著意錘練 平易自然》(《語文月報》第218期)。
10.如果文章標題有副標題,在副標題前要用破折號。如:《為了周鄭棚總理的囑托——記農民科學家吳吉昌》(穆青、陸拂為、廖由濱)。綜上所述,文章的標題不用句號,使用其它標點要由標題本身來決定,而不能隨意亂用。
Ⅳ 紅頭文件能隨便用嗎
紅頭文件需要蓋章後使用。具體如下:
1、「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2、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
3、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大多公司將其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別稱。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十條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加急」。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發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四)發文字型大小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型大小。
(五)上行文應當註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註處註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六)公文標題應當准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七)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八)公文如有附件,應當註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九)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准,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准。電報以發出日期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註(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弧標注。
(十二)公文應當標注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
(十三)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十四)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並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