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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創設行政許可的文件

發布時間: 2023-05-30 15:22:08

㈠ 下列哪些規范性文件可以創設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部門規章不能設定行政許可。
因此,可以創設行政許可的是:
A、法律
B、行政法規
C、地方性法規。

㈡ 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

法律主觀:

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包括: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差悉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慎慶輪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寬信項。

㈢ 行政許可形式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依據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申請,並且依法經過審查准許其從事一些特定的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也包括行舉鋒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許可在我國法律上也有一些規定,那麼行政許可法律法規分為哪些呢?下面就由為你介紹關於行政許可法律法規分為哪些的相關內容。
一、行政許可法律法規分為哪些
行政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是非常多的,如營業執業的取得、申請駕駛證等等,凡設定行政許可的,都需要經過行政機關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二、行政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1、以許可的范圍為標准,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准,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又稱獨占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准,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
春中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
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說明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准,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三、行政許可可以由誰來設定
1、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律沒有設定許可時,行政法規也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正森晌2、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5、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以上就是為你介紹的關於行政許可法律法規分為哪些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可分為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等,若你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律師。

㈣ (2017年真題)根據 《 行政許可法 》 規定,下列文件中,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是()。

【答案】:B
( 1 )選項 A :部門規章不可設定行政許可, A 選項錯誤;( 2 )選項 B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納備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B 選項正確。( 3 )選項 C :對於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沒瞎,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C 選項錯誤(地方政府級別以及規范性文件類型均錯誤)。( 4 )選項 D :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可設定行政許可, D 選枯茄空項錯誤。

㈤ 設定行政許可的文件

設定行政許可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章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文件共有四種:
1、法律文件;
2、行政法規文件;
3、地方性法規文件;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文件。
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

㈥ 下列哪些規范性文件可以創設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㈦ 行政許可規定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那麼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法律如何規定
1、依法定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只能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許可事項范圍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
2、依法定許可權設定行政許可。對於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必須遵守《立法法》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立法許可權,以及《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設定許可權的相關規定,無權或者越權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或者將被有權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3、依法定程序設定行政許可。許可法定原則強調不僅實體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行政許可管理機關應該按照什麼樣的程序規制行政許可,行政相對人應按照什麼程序取得行政許可等問題都需要有法定依據。設定主體違反法定程序設置許可,將被有權機關根據相應法律、法規撤銷。另外許可法定原則還要求行政許可申請人的資格和能力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其申請程序必須符合法定要求,申請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如何劃分?
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臨時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臘余,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輪毀滾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但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二、行政許可的流程
(一)申請程序: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其啟動權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申請一般是書面提出。為了方便申請人,可以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
2、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3、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許可規定,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答復申請人的疑問。
4、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機關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即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余伍關管轄范圍;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是否按規定提交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根據不同情況,按行政許可法第32條分別作出處理。
(三)決定程序: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有作出決定的義務。
(四)收 費:行政機關實施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檢查原則上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實施許可收取的費用要全部上交國庫,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三、行政許可以委託下級嗎
行政許可的委託實施的對象只能是其他行政機關。因為委託行政機關要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委託給下級行政機關相當於多設了一道許可程序,不符合行政法的高效便民原則。
通過閱讀上文,相信您對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的相關知識已經很了解了,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㈧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有( )。D.地方性法規

【答案】:前老ABCD
解析:我國《行政許可慧扮升法》第14條、15條的規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缺野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所以本題答案為ABCD。

㈨ 哪些文件有行政許可設定權

答:行政許可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事關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在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上,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包括部門規章在內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也就是說行政許可的設定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使(較大的市包括省會城市、經國務院批準的18個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
行政許可法賦予了國務院在必要時,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但作了限制。所謂必要時,包括臨時、緊急情況、,為試點需要,一時難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等情況。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生變化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除此以外,包括國務院部門在內的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均沒有行政許可設定權,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但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於依法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應當是在上位法沒有設定行政許可的情況下,下位法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上位法已經設定行政許可的,下位法只能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只能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㈩ 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迅戚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段昌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體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10)可以創設行政許可的文件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設定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

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後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握昌扒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項目:見上文「范圍」

如以上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三)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分配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分配是指各種主要法律淵源形式在設定行政許可上的權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以外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許可權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范大,但在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時,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但在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生變化而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4.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5.省級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6.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許可。

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該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該地區市場。

7.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