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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是哪個文件

發布時間: 2023-05-29 12:36:23

㈠ 進項稅哪些可以抵扣

法律主觀:

1.從銷售方取得的《 增值稅 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鋒塌沒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以按照註明的增值稅額進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採取《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進行抵扣。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法律客觀: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銀納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衫念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㈡ 什麼固定資產進項稅能抵扣哪個文件規定的

從2009年1月1日起,新的稅法規定企業因購置固定資產取得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其中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以及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註: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稅法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也就是說,固定資產必須「與生產經營有關」才能抵扣,但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判斷是否「有關」一直存在較大爭議。比如是「直接有關」還是「間接有關」?管理行為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從方便實際操作的角度,建議對於「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固定資產,只要不猜敏頌在反列舉之列,都可以進行抵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首先,稅企雙方對「實際發生」時間的理解有歧義,企業認為應按固定資產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或工程決算完畢交接使用時間來確認,稅務機關認為應按銷貨方銷穗鄭售該固定資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確認;
其次,企業以各種理由不提供固定資產的實際購貨時間資料,特別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設備品種多或銷貨方在外地,難以核實確認固定資產購進時間;
第三,付款方式、購進設備驗收方式等的多樣性也給「實際發生」時間的確認增加了難度。為了便於實際操作,建議采拿埋用貨物交付與付款雙重標准來判斷「實際發生」與否,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購進的固定資產才可認定為「實際發生」。

㈢ 哪些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不可以抵扣的就是可以抵扣。

不可以抵扣的項目政策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春神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森笑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扒春虧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