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府文件下了可以撤回嗎
法律分析:可以撤銷。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效力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效力高於其它規范性文件。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B.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後,是否可以自行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
人社局可以撤銷自己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當下為人社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
法律分析
工傷認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決的內容,即做為行政主體的工傷認定委員會居中,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提交的證據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這就決定了工傷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的復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後,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議或之後可能發生的行政起訴,在這樣的情形下,該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否停止執行,才是探討工傷認定決定書法律效力的意義所在。要明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法律效力,應首先明確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在勞動者對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復議的情況下,一般是工傷認定委員會並未對勞動者所受傷害做出予以工傷認定的決定,工傷認定決定不停止執行,除非工傷認定書被有權機關予以撤銷或是中止執行。但在司法實踐中,當案件進首悔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卻往往會中止本案的審理,待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審理終結,再根據案件確定的結果,確定是案件否繼續審理。綜上所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接受後可以撤銷工傷的問題。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工人提交工傷申請並且材料准備就緒,如果確定在接受後不能撤銷,如果要撤銷,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重新審議的情況,要根據案例確定是否繼續試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陸森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早芹畝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C. 人社局能撤銷私了協議嗎
人社局無法撤銷私了協議,如果要撤銷就需要經過矛盾雙方的同意。需要按照衫蘆以下三個方面來闡述分析。
首先人社局無法撤銷私了協議,畢竟企業與員工或薯帶雙方在簽訂了私了協議的時候很多事情都已經談妥了。
其次是企業與員工簽訂了私了協議之後就說明雙方達成了一定的共識與和解。
再者是如果企業要撤銷私了協議就需要經過企業與員工雙方的同意才可以撤銷。
人社局想要手首撤銷私了協議的注意事項:
1、需要經過企業主的同意。
2、需要經過員工的同意。
3、需要有更好的處理方案。
D. 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存著的檔案可以撤銷嗎
不喚友此可告碧以。如果你是在人社局上班的工作人員(正式在編或長期聘用人員),個人檔案會落在工作單和迅位。除了這種情況外。
一般的個人檔案都是落在當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每年保管費100多
不等。。。
E. 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
人社局可以撤銷自己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當下為人社局)依據法律的滾並或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有權作出,就有權撤銷。員工的工傷一旦進入到工傷認定階段開始的話,那麼社保局就有著相關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準則,一般任何人和因素都不能影響到社保局針對工傷認定工作的展開。不過生活中也有員工出於個人的原因想要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國家其實對此是有規定的。小編這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是怎麼規定的?
一、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是怎麼規定的?
作出認定決定的人社局認為認定錯誤的,可以自行糾正。但因為人社局已經作出行政決定,工傷職工和所在單位不能撤回申請,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工傷認定的認定流程是什麼?
委託代理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並作相應談話記錄,並要求委託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蔽碧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系,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後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並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託大伍手續後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於以後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系,並留下聯系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辦理委託代理合同時:
(一)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託人在辦理委託代理合同後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託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範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託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託人,還應詳述委託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後發生爭議;
(六)對於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託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於特別授權或辦理委託手續後,委託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託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許可權及特別授權事項。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對於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其實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取決於員工本人的。在材料提交不齊全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但是如果材料已經提交齊全,社保局已經開始受理的話么就不能申請撤銷工傷認定了。只不過,對於工傷認定的結果存在異議的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
F. 人社局撤消工傷認定是否可行
人社局撤消 工傷認定 是否可行 人社局可以撤銷自己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者鋒書。 工傷認定是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當下為人社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是否屬於 工傷 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有權作出,就有權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九條 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 訴訟 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後,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工傷認定本生就是人笑純社局 管轄權 的工作,一般是不會自我糾正認定結論的。但是,存在「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首升晌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社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第九條 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後,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人社局撤銷工傷認定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利益維系,所以在實際的生活中,即使自己不能有效的處理,有關的部門都會進行合理的處置,如果自己的利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自己依據可以向有關的部門提起訴訟,依靠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